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2016-11-10
甲与乙是好朋友,甲见乙没有正当职业,就口头答应赠送给乙10万元钱,帮乙开一个小超市。乙听后租了房子并买了货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了。这时甲告诉乙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乙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两万余元,如果甲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那么,有过口头赠与后,甲一定要把10万元送给乙吗?甲需要赔偿乙为此的支出吗?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虽然成立有效的赠与合同,但甲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甲须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合同法》同时作出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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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旨在妥善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和权利人政策不明确、承包地不落实等问题,以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通知》明确了农村妇女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提出合理界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积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要求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农村妇女,特别是婚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农村妇女成员权利得到落实;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
《通知》提出要确保妇女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权益。各地在出台土地交易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方面相关文件时,要采取签字确认、委托授权、现场照相等形式,确保具有共有人资格的农村妇女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同时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应当参与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农村妇女,发包方在按照相关政策对新增人口分配土地时,应优先解决;在分配新增人口土地时,不得有歧视出嫁妇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