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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政风险下政府负债信息披露探讨

2016-11-09沈晓峰唐凯丽

商业会计 2016年17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政府会计

沈晓峰 唐凯丽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家基金项目“政府会计与地方政府行为交互作用机理研究:基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视角”

(项目编号:71172064);财政部全国会计科研课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标准与信息披露模式研究”

(项目编号:2015KJB009);江苏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资助项目“基于政府绩效评估视角下的政府会计

信息披露研究”(项目编号:13C175);感谢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的支持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7-0018-04

摘要:近年来,为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竞争的诉求,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借了大量的债务,超过财政支付能力的债务规模可能给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风险。基于此,文章以财政风险为视角,选择政府负债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在界定政府负债概念及其分类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会计计量、确认和报告现状,对引起政府负债信息披露匮乏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最终,论文从健全政府负债信息披露会计核算体系、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和提升政府负债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风险 政府会计 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失衡现象。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竞争的需求,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了大量的债务,据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披露: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21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约3万亿元,债务规模庞大,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为此,国家于2014年修订《预算法》, 并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旨在“修明渠、堵暗道”,从行政规制角度管理政府的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的约束不能仅依赖于政府内部行政规制的效果,还需健全政府负债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外部人”的市场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政府向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披露其债务规模、期限、结构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提升债务透明度。

已有文献关于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侧重于其理论介绍、框架搭建、影响因素、作用效果等方面,本文则从财政角度对政府负债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政府负债的事项界定及其风险评述

(一)政府负债的概念及其分类

政府负债的概念界定是运用负债会计对政府债务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也是财政风险防范的重点对象和范围,我国政府关于负债的定义主要存在于会计准则中。2015年10月,财政部审议通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债券(公债)等,其就是政府向债权人(公民或投资者)通过借款方式筹集的资金,作为税收制度下财政收入的补充来源。政府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相通之处,但政府不仅担负着自身营运管理,还肩负着社会行政管理之责,其会计主体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主体,将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责任”纳入政府负债管理范畴是履行政府问责程序的有效路径(李敬涛、陈志斌,2015)。因此,政府负债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传统以货币方式计量的政府负债无法全面和准确判断我国出现的债务问题。著名银行经济学家Hana Olackova Brixi通过风险矩阵将政府负债分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其中又可以细分为确定负债和或有负债。其中显性负债包括国债、各种借款及应付款项、BOT & PPP项目中形成的负债、政府间各项承诺和担保;隐性负债主要指代社会保障基金缺口,政府存在隐性兜底现象的不良资产(如城投债)等。

(二)政府负债:财政风险的主要“元凶”

现阶段,造成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主要推手是政府的债务当量以及当其“资不抵债”时可能引起的债务风险,如政府各种隐性担保的负债就加剧了政府的财政风险。这种“当量”可能基于政府庞大的债务规模,也有可能指代政府较高的债务融资成本,而提高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度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和信任,因而能显著地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成本。即使政府没有明确承诺具有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但在债务到期时可能会诱发财务风险或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将迫使政府作为“最后贷款人”实行强制干预,从而对政府自身的运营和绩效带来巨大压力。具体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债务期限结构的错配现象。为规避法律的硬约束,满足政府经济发展和政治竞争的需求,地方政府通过依靠投融资平台发行了大量的城投债,当这部分资金用于“借新还旧”时,就可能引起当期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资产小于负债的现象,可能会诱发债务危机。二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还款期限长短不一。据中债资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投债发行规模约1.4万亿元,是2013年的近两倍,发行规模大,品种结构以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为主,且整体发行期限较长。相对于短期债券,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城投债的再融资期限较长,投资人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约束力较差。投资者的购买行为使得其手中的现金流变少,信用风险也随之增加(韩立岩等,2003),对债券价格和收益的敏感程度也较高。三是政府的隐性担保、或有负债事项下政府负债计量缺失。四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考量,尤其是负债信息的披露方面。我国财政预算的各级政府主体、行政单位预算的各级行政单位主体、事业单位预算的各级事业单位主体,缺乏系统地反映整个政府财务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不能完全反映政府的资金变动情况,不利于形成对政府的业绩评价体系。

三、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中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分工所产生的,受托责任源于委托者对资源的托付,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的同时负有合理使用资源的职责。在公司制下,基于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出现在大股东与小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王明琳、周生春,2006),也就要求经营者要定期向所有者履行尽职报告。这体现在政府层面,就是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满足公众、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诉求,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解除政府受托责任。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深化政府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政府信息披露责任和范围、规范政府会计行为提供了指引。但我国现阶段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之间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信息披露以预决算报告为主要形式,信息使用者的范围较窄,对政府财务信息,尤其是负债信息的披露仍显不够。债务透明度作为财政透明度的一部分,债务信息的合理与及时披露有利于政府债券投资者根据财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发挥市场对资金合理配置的效用,缓解政府盲目举债行为,一定程度上规避财政风险。

(一)政府负债会计计量、确认与报告现状

我国政府负债核算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财政总预算会计将政府负债分为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政府债券与借入款项和应付转贷款;行政单位会计的负债核算分为应缴财政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长期应付款和委托代理负债等;事业单位会计将政府负债分为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应付职工薪酬。以财政总预算中的应付政府债券为例,其下设应付国债、应付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应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级科目,应付本金和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当政府发行债权时,收到的融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科目,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科目。在到期偿还债券时,仅确认债务支出,未形成权责发生制下政府部门的负债事项,政府财务报告也没有显示出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我国财政制度背景,政府负债主体、形式皆具备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政府负债的概念界定范畴仍然较窄,缺乏对政府债务的分类、性质和成因等方面的描述,债务发行、使用和偿还单位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如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资金却投向地方。以城投债为例,它是政府创新融资下的产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注资成立,具有企业法人实体资格,负责发行债券为政府融资,从法律权属关系角度来说,城投公司是投资人的债务人,它承担了大量应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的债务。而在财务报告方面,一方面,对于存在的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只作了简略的提示,未作详细的统一规定;另一方面,预算会计体制下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尚没有关于政府资金运营情况的现金流量表、反映总体财务状况的整个政府的综合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较为单一。

(二)造成政府负债信息缺失的原因分析

1.从行政法律法规角度来说,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且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层次支出范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为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积累了更多的资金,但是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也变得大了起来。迫于旧《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筹集城市建设资金,本质上属于企业债券,政府以其自身信誉为其担保,类似还有地方政府用自身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等。因此,资金缺口较大、法律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约束性行为是造成其“暗地里融资”的原因之一,这部分“负债融资”便游离于政府会计的统计范围之外。

2.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政府会计体系的不健全造成负债类信息统计缺失。在会计核算基础方面,收付实现制为主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已不能满足多元化政府主体的核算需要以及现代会计的要求。对于负债定义的不足,政府负债不能仅等同于货币性资金形式表示的政府债务,还包括非财政资金衡量的隐性负债。对于会计主体界定模糊,政府层面的报告主体是财政部门非其本身,部门层面的财务报告为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报告的汇总而非政府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本地区财政收支管理的实体部门,有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的要求;同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财务报告主体分别为各级行政单位、各级事业单位。

3.在负债信息及其风险管理方面,政府债务管理体制的缺位也不容忽视。政府债务管理是集发债目的、发债规模、发债方式、发债程序、统计核算、绩效评价等环节为一体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水平仍然薄弱,关于政府负债的管理倾向于财政部门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显性债务,对其他筹集资金的负债的统计和计量还比较欠缺,甚至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统计口径也存在差异,给负债信息披露带来困难。此外,政府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不足,如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就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四、基于财政风险视角下政府负债信息披露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政府负债信息披露的会计体系

既然传统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负债的真实情况,对预算会计进行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政府会计成为必然。

1.明确政府会计改革目标。FASAB(1993)在其概念第1号中提出了预算完全性、运营绩效、管理责任和系统与控制四个方面的主要目标,FASAB(2006)在其概念公告中涉及政府受托责任解除、提供财务信息来源和使用信息方面的目标确定。(1)预算完全性要求政府提供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能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2)运营绩效是披露政府资产负债的融资来源状况,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以及利用资金所取得的成就。(3)管理责任要求,其应当提供有助于报表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管理层未来发展方向的信息,可能代表着执政党未来执政的重点。(4)系统和控制,其要求政府通过会计手段实现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的目标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个方面,对报表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方面的满足较少、较难满足政府内部控制的需求,应考虑建立信息供求博弈下政府会计反馈机制。

2.明晰政府会计的主体界定。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务报告主体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单位、具有公共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直接运营的国有企业等。州和地方政府的报告主体也可以大致分为政府单位和具有公共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如公立高等院校、公立医院、公立事业单位、公立福利公司等)。既然政府作为公共的委托方管理公共资源,负有定期报告其履职情况的责任,那么借鉴美国政府主体的范围界定,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编制政府整体层面的财务报告,具体应当包括纳入本级政府管理范畴之内的财政部门、行政职能单位、公共事业单位、政府出资并控股的国有资产权利及其应承担的负债义务等。

3.完善政府负债核算的范畴。首先,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拓宽原本现金收支的核算方式。将属于政府承担的,以货币形式计量或可进行合理估算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负债的核算范围。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借鉴FASB和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引入审慎性原则,准确评估政府负债规模。其次,完善政府负债的会计核算科目,如参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设立政府“应付企业债券”“短期(长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计负债”“专项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再次,编制三个不同层次的政府负债信息披露报告:(1)编制“资产负债表”主表,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将政府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别进行列报,密切关注政府负债的总量和时间长短要求。(2)编制“政府负债信息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披露政府的隐性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包括政府可能存在的兜底现象,担保或承诺事项。(3)编制“政府负债情况明细表”,内容涵盖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融资利率和成本、融资期限、投资人、其他要求或承诺事宜等,提供政府负债的进一步细化信息。

(二)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政府负债的产生离不开其举债行为中所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如融资目标、融资金额和期限的确定等。政府部门越重视负债风险管理,投资人越关注资金去向和投资回报率,对于负债信息披露的诉求也会越高,因而,设计和完善政府负债风险管理的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负债风险管理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测量(包括发生风险的概率)、风险控制程序、风险效果评价四个环节。其中,债务风险识别是整个政府负债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其风险识别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风险概率的测度、以及为规避风险而设计的控制程序等,债务风险识别的技术手段在宏观层面有外部环境分析、可行性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在微观领域有预算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责任与损失清单分析。该环节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全盘分析,找出已有负债资金投向、预计负债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方面,通过政府负债融资渠道,挖掘其背后兴建的“在建工程”等项目,并分析其项目背景、施工进度、是否能按期交工以及预期绩效,数据来源可以是政府部门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未来可能发生的负债行为厘清资金缺口和预计负债规模,这就要求政府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关于政府下阶段的发展规划、融资计划等信息。如果说债务风险识别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负债行为中可能发现的各种风险类别,债务风险测量就是着手评估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大小),是通过定性和定量二者相结合的手段将政府的负债划分为四类:风险重要性水平高、发生概率高;风险重要性水平高、发生概率低;风险重要性水平低、发生概率高;风险重要性水平低、发生概率低。风险评估与测量需要风险数据库的支持,促进政府部门建立财务报告数据库、投资业务数据库。其具体做法可以是,结合行业历史数据,从资金需求的项目入手,分析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和新增债务,推导出政府可能存在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固定投资金额,再推导至政府债务融资手段:银行贷款抑或是债券发行可能性的评估,对于债券发行期限、利率、方式进行详尽测度。风险控制程序就是政府部门设计的对负债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发生的“资不抵债”风险进行补救的措施,其目的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如控制测试,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负债管理方面内部控制方面的讯息。最后一个环节是风险效果评价,它是指当政府债务进行还本付息之后,对整个债务风险管控机制运行效率的评价,结果可能是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予以补充、修正。

基于我国特有的财政分权制度背景,地方城市建设过程中所耗费的资金庞大,且大多带有政府隐性担保,加之各地区政府的财政状况参差不齐,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也呈现地域差异化,加强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管控不容忽视。但我国目前债务融资的性质、规模和投放渠道等信息呈现“杂乱无章”的现象,缺乏统一的口径核算,难以对政府债务总体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需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较多地披露政府的负债信息。

(三)提升政府负债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政府部门的负债信息披露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持,还需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职能,以提高负债信息的披露质量水平。以政府审计为例,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认为国家审计是通过公正客观地评价政府是否负责和有效地管理公共资源并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审计鉴证功能包括管理鉴证和财务鉴证两个方面。负债信息通过财务报告等形式对外报送离不开审计部门的核定,只有审计通过的财务报告才会向外界公布,才具有公信力。又如,美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就要求涵盖“审计师报告”,加拿大的政府财务报告需经过财政部门、审计委员会和社会中介机构三方的审计后才能正式提交国会。借鉴国外的监督机制,我国的政府负债信息披露监督组织架构也可以由政府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和可能的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等组成,政府部门主要是国家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中央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体;利益相关者则可能是公众、投资者等个体或社会团体。(1)近年来,我国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呈攀升的趋势,财政风险巨大,应考虑将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纳入政府的预算会计报告,纳入人大审议流程,从宏观上把控质量关。(2)加强政府与第三方的合作,对政府债务进行信用评级打分,对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予以及时调整,进行控制流程测试。(3)搭建政府——第三方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平台,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沟通成本。

五、结束语

近年来,政府负债规模的不断增大使得政府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而政府盲目的、不科学的举债行为会诱发债务风险。为满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委托人、管理者,理应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关于政府负债方面的信息。基于此,本文从财政风险角度对政府负债信息披露展开讨论,在梳理政府负债会计计量、确认和报告现状的基础上,剖析造成政府负债信息披露尚存在的问题点,最终从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和提升政府负债信息披露质量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防控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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