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建设
2016-11-09丁晓飞
丁晓飞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师生关系的好坏,既牵扯到高校师生之间的权益,又制约影响着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及社会声誉。近年来,因高校师生关系不睦而引发的争论较多,如何重新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已成为民办高校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法律视角,从社会热点切入,探究法律视角下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建设的措施方法。
【关键词】法律视角;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措施
师生关系建设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反映学校教学风貌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断绝师生关系”事件,如厦门中山市小榄镇福兴学校因春游而出现的“断绝师生关系书”,中国人民大学孙家洲教授与其新招硕士生郝相赫就微信朋友圈内容而引发的“断绝师生关系公开信”争论,透射出我国高校间师生关系建设尚未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亟需健全等问题。
1 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指的是教师与学生在开展教学过程时,基于各自的角色、地位、规范及任务,围绕教学目标而实施的关于知识传授、思想交流、学术研讨等一系列的交往活动。在此过程中,教师与学生通过互相影响,互助合作,最终达成师生关系的和谐化,有序化。在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的构成层次上,涵盖了师生教育关系、师生心理关系、师生伦理关系及师生社会关系,各层次间又体现出层层递进,互为影响的特征。
2 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环节,凸显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师生关系僵硬化。在民办高校中,受传统理念影响,民办高校教师一般将自身置于教学主导地位,对学生的学习及行为加以督导引领,学生在师生地位上处于弱势方。其次,师生关系被动化。民办高校教师具备专业及兼职双重特点,师生关系更多地呈现在课堂教学中,在课堂之外,师生情感交流沟通的机会较少,师生关系及对话被动化趋势较为明显。第三,师生关系冷漠化。受前两个方面制约影响,民办高校师生关系显露出世俗化,金钱化等弊端,师生间以金钱开展学术交易,师生课堂外冷漠化现象较为普遍。最后,师生关系法律观念及权益意识不强。在师生关系的法律地位上,素质教育背景下,教师具有自主施教权,而学生具备自由选择权,这是教育公平化及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在对民办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梳理上,教师与学生之间尚存在认识上及理解上的偏差和误区。
3 法律视角下民办高校师生和谐关系建设的措施路径
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涉及到国家教育部门、法律部门、高校、学生、教师等多个层面,需要各方捋顺师生间存在的教育、心理、伦理及社会关系,采取相应措施,使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向着和谐化、民主化、公平化方向发展。下面予以具体分析探究。
3.1 健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首先,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应对教师与学生所具有的实体性权利加以明确。所谓教师与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指的是民办高校教师及学生以法律主体存在时,其所具备的相关资格、权利、主张及相关义务等。在教师与学生的实体性权利这一层面,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其可行性不强,在具体落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也正是基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实体性权利上不够明确,导致“断绝师生关系”事件呈现出较强的争议性,这就需要国家法律部门应对《民办高校教师法》及《民办高校学生法》加以补充完善,对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程序等予以具体化。
其次,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应对教师与学生实体性权利受阻后的后续权利加以完善,明确其各自的程序性权利。现阶段,涉及到教师与学生实体性权利受阻后的权利救济,主要是以申诉为主,对其他的司法救济路径并未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引发师生关系僵化及恶化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弊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应对教师与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仲裁权、诉讼权加以细分,对以上权力的实施范围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将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置于一个整体法律框架内。
3.2 民办高校应注重补充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作为民办高校而言,其是协调师生关系,及时介入纷争的第一参与者,在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学生法律法规加以健全后,针对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的特点,民办高校自身也应注重通过学校规章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化及有序化。在制定民办高校规章制度时,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合法性。民办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及补充上的合法性,指的是在拟定规章制度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和参考标准,不应违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规章制度随意性过大等现象。此外,在与国家制定实施的民办高校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前提下,民办高校规章制度应突出强调对教师及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要注重公平公正,弥补民办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地位差距,推进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的平等化,公平化。在制定出本高校规章制度后,相关高校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核实及审查,着重对涉及师生关系的相关内容及规定加以审核,对其中出现的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师生法律关系及地位不均等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废止。
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指民办高校应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及判断。在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中,针对师生关系冷漠化及僵硬化现象,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可适当补充增进师生关系和睦的相关内容,本着更好地促进师生交流,规范民办高校教学秩序的目的,探索合理化的教师与学生权益共享机制,在教师与学生的考评中增加相关的师生合作交流研讨内容及项目。
第三,互动性。在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中,作为学校管理部门来讲,其不应进行单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而要使民办高校教师与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两方代表的沟通交流,增强高校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及针对性。在规章制度实行中,涉及到的某些问题及决策,要通过会议的形式三方进行互动,真正使高校规章制度发挥其在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建设方面的作用。
3.3 跟进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后续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应对师生关系申诉制度及调解制度加以完善。在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的申诉制度完善上,要对师生关系出现争议及申诉时的时效、申诉流程、申诉机构及申诉受理等内容加以说明,让师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展开维权行为。在调解制度的完善上,要建立第三方参与及引领的师生关系调解及沟通机制,在尊重师生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灵活采用多种调解手段及方法,缓解师生之间出现的摩擦及矛盾[4]。民办高校可以成立师生关系调解组织,及时跟进师生矛盾及纠纷。
其次,要健全民办高校师生关系监督保障机制。在师生关系监督中,全面发挥家长、社会、学校的多方监管,涉及民办高校师生权益及规章制度的建立补充时,要做好制度公示,接受司法部门、社会团体的共同监督,并师生关系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促使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平稳顺滑。
第三,从感性角度出发,在情感上为师生关系和谐建设提供途径,拉近师生关系。如学生生病,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探望慰问;教师无偿为学生补课;学生在教师节等特殊节日为老师送上祝福;学校在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里,营造温馨气氛,提供节日食品;学校为寒暑假不回家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毕业生离校时,所在学院领导安排送别活动等。
4 结语
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建设涉及到学校师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等多个方面,从法律视角上看,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和谐建设要注重从法律地位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申诉,监督机制的跟进等环节加以完善,以此保障民办高校师生关系始终处于和谐顺畅的状态之中。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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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