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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程序和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

2016-11-07赵小锁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公信力程序心理

赵小锁

【摘要】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有重要影响。刑法立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能够产生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刑法立法能否反映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和赋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享有差别对待权,刑法文本语言能否根据不同情况做到适度清晰、更加清晰或者尽可能清晰,皆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

【关键词】刑法立法 公信力 心理 程序 语言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9.007

自2003年以来,我国对公信力的研究逐渐加强,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对公信力进行了定义和探索。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总结民众观念的基础上,对公信力的概念作了如下解释:“使公众信任的力量”①。据此,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概念应该是国家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能够产生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心理、程序和语言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研究心理、程序和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的一般规律,对于促使我国刑法立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心理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

实践是人们有意识地从事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刑法立法作为人们有意识地从事改造社会的一项实践活动,必然涉及人的心理,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必然与人的心理直接相关。

何为心理。心理,是指“(1)人的头脑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如感觉、知觉、思维、情绪等。(2)泛指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②人的一切心理活动都是其生存本能和死亡本能的产物。人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生存欲望。欲望,是指“想得到某种东西或想达到某种目的的要求”。③为了让人类能够自动地生存和繁衍下去,大自然赋予了人类在满足其生存欲望的同时可以自动获得身体上的快乐感受。快乐催促着人们去满足各自的各种各样的生存欲望。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说:“快乐是人想要的唯一东西;因此快乐是唯一要得的东西。”④如果在追求快乐时遇到了来自环境的阻碍,人们往往会权衡利弊,并做出快乐最大化的选择。奥地利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说:“我们整个的心理活动似乎都是在下决心去追求快乐而避免痛苦,而且自动地受唯乐原则的调节。”⑤人是群居动物,这就使人们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财富不能同时满足所有人关于利益分配的全部欲望,这就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欲望会出现一致或者冲突的问题。

民众共识往往是人们解决相互之间的欲望冲突的具有说服力的心理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现象的理性看法,是民众心理的高级表现形式,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人们的欲望得到满足以及如果允许满足则可以满足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人们获得快乐以及如果允许则人们获得的快乐可以最大化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由于民众共识由强大的民众心理做支撑,它往往使人们在追求无休止的快乐时能够自动停下来,被迫或者心甘情愿地放弃或者减少各自的欲望。因此,民众共识往往是人们解决相互之间的欲望冲突的具有说服力的心理依据。

刑法立法能否反映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首先,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欲望是什么?欲望无处不在且种类繁多,刑法立法领域中也渗透着人们的欲望。刑法立法领域中涉及的是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所谓犯罪与刑罚的利益,是指人们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中所得到的好处。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在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方面,民众的欲望是以此能够使其拥有一个更加安宁、富足的生活环境;被害人的欲望是以此能够使其得到更多的抚慰;犯罪人的欲望则是以此能够使其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或即使被认为是犯罪但尽可能从轻处罚。总之,任何一部刑法都包含着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上述欲望。

其次,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存在欲望一致或者冲突的情况。国家在进行刑法立法时,在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方面,民众、被害人的欲望往往会出现一致的情况。因为前者的欲望是以此能够使其拥有一个更加安宁、富足的生活环境,后者的欲望是以此能够使其得到更多的抚慰。从另一个角度说,后者来自前者,这就决定了二者的欲望会经常一致。在民众、被害人之间的欲望存在一致的情况下,国家进行的犯罪与刑罚的立法,不会遭受来自民众或者被害人的心理排斥。在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方面,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会出现冲突。例如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欲望往往是对立的,因为前者的欲望是以此能够使其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或即使被认为是犯罪但尽可能从轻处罚,而后者的欲望则是以此能够使其得到更多的抚慰。例如,民众与被害人的欲望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对立,虽然二者之间欲望一致的情况较多。这是因为犯罪人来自民众,在刑法立法时,民众会考虑到一旦刑法被制定出来并产生效力之后,他们也是要遵守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的,他们一旦触犯了刑法,就会由民众身份转换成犯罪人,所以民众并不会完全站在被害人角度看待问题,在一定情况下也会与被害人出现欲望冲突。在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国家进行的犯罪与刑罚的立法,会遭受其中至少一方的心理排斥。

最后,刑法立法能否反映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其一,什么是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如上所述,民众共识往往是人们解决相互之间的欲望冲突的具有说服力的心理依据,是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现象的理性看法,是民众心理的高级表现形式,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人们的欲望得到满足以及如果允许满足则人们的欲望可以满足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人们获得快乐以及如果允许则人们获得的快乐最大化可以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据此,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理性看法,是民众心理的高级表现形式,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满足各自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以及如果允许满足则他们各方的欲望可以满足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往往凝聚着民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中获得快乐以及如果允许获得则他们各方可以获得的快乐最大化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其二,刑法立法能否反映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当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出现冲突时,各方皆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形成各自关于解决他们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但其中的每一个方案都会打上各自欲望的烙印。相对来说,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方案虽然不是完美的但却是各方心理上皆能够接受的。因为被害人和犯罪人皆是民众的一员,民众在形成自己的解决方案时,不但会从民众角度考虑其欲望,而且也会考虑到自己将来一旦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时其欲望应该是怎样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往往凝聚着国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各方满足各自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以及如果允许满足则他们各方的欲望可以满足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往往凝聚着国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否允许各方获得这方面的快乐以及如果允许则他们各方可以获得的快乐最大化到何种程度的合理权衡。这些合理权衡往往会使各方在追求这方面的无休止的快乐时能够停下来并被迫或者心甘情愿地放弃或者减少各自的欲望。因此,如果国家进行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没有反映或者没有充分反映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这就意味着国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所做的关于是否允许各方满足各自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利益分配的欲望以及如果允许满足则他们各方的欲望可以满足到何种程度的权衡不合理或者合理性不足,这就意味着国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所做的关于是否允许各方获得这方面的快乐以及如果允许则他们各方可以获得的快乐最大化到何种程度的权衡不合理或者合理性不足,这就必然不能或者不完全能使各方在追求这方面无休止的快乐时停下来,这也就必然不能或者不完全能起到迫使他们或者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放弃或者减少各自这方面的欲望,这也就必然表现为国家进行的犯罪与刑罚的立法不能产生或者不能完全产生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换言之,这也就必然使刑法立法不可能有公信力,或者即使能够有公信力但其公信力不强。

程序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

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但其中的民众共识并不能自动出现,而是需要配套程序才能将其提炼出来。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必然受其配套程序的影响。

什么是程序?一般来说,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⑥从法学角度来说,“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⑦不论是从一般角度还是从法学角度,程序包括了时间、空间和关系三个要素。其中的时间要素是指程序参与主体的参与时间。其中的空间要素是指程序需要在一定的地点进行。其中的关系要素是指程序参与主体的人数、程序参与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是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一个统一体。而其中的关系要素则是程序的关键性要素,因为程序的关系要素中的内容不同,对事情所做的决定就会有差异:有的决定能够充分反映某个利益共同体的民众的共同心声即民众共识,有的决定则不能充分反映甚至不能反映。

一般来说,能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心声即民众共识的程序设置应该赋予民众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程序设置应该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这是指程序设置不应该因性别、职业等因素而使部分民众不能参与到程序中来并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欲望。民众平等参与并不等同于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程序中来,而是通过让各地选举的民众代表平等参与到程序中的方式来实现。程序设置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可以使民众通过其代表感知自己受到的平等对待,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二是程序设置应该赋予民众享有充分参与权。能够充分反映民众共识的程序设置除了应该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还应该赋予民众充分参与权。民众充分参与权是指民众有权参与到程序全过程并能充分地阐述其欲望。这也是要通过让民众代表去充分参与的方式来实现。程序设置赋予民众享有充分参与权,可以使民众通过其代表充分感知人们之间的欲望是如何一致或冲突的,可以充分感知国家在现有条件下对人们的欲望不能全部满足或者不能满足的真实原因,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三是程序设置应该赋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享有差别对待权。能够充分反映民众共识的程序设置除了应该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还应该赋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享有差别对待权。德国哲学家尼采说:“许多此一民族认为善的事物,往往遭到其他民族的轻蔑——这是我发现的。”⑧在一个国家中,尽管其中大部分区域的民众对民众共识的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但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导致他们对民众共识的内涵有显著不同理解的情况。这就决定了能够完全将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众共识提炼出来的程序设置是在赋予这些地区的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的同时,还应该赋予他们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享有差别对待权。具体来说,这些民族地区的权力机关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其相应的上级权力机关批准,并最终都要交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备案。这样就能够使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得到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众的心理认同,减少他们对经过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

总之,程序设置不但应该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而且还应该赋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在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的同时,享有差别对待权,这是民众共识能够被完全提炼出来的程序保障。

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和赋予特殊区域的民众享有差别对待权,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首先,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如上所述,程序设置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刑法立法程序的设置也应该赋予民众平等参与刑法立法的权利。民众享有平等参与刑法立法的权利,是指不会因性别、职业等因素而使部分民众不能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来。民众平等参与并不等同于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而是通过让各地选举的民众代表平等参与到程序中的方式来实现。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赋予民众平等参与权,可以使民众通过其代表感知自己在国家形成的关于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受到的平等对待,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促使刑法立法公信力在民众中形成。因此,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平等参与权,是影响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的程序因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程序因素或者这一程序因素出现了问题,刑法立法则不可能有公信力,或者即使有公信力但其公信力不强。

其次,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充分参与权,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如上所述,程序设置不但应该赋予民众平等参与权,还应该赋予民众充分参与权,这样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这具体是指民众有权参与到刑法立法全过程并能充分阐述各自站在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角度的欲望。民众充分参与并不等同于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而是通过让各地选举的民众代表充分参与到程序中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可以使民众通过其代表充分感知自己在国家形成的关于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受到的平等对待,可以使民众充分感知在国家现有条件下民众各自站在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角度的欲望不能得到全部满足或者不能满足的真实原因。这样就可以减少民众对经过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真伪的怀疑,促使刑法立法公信力在民众中形成。因此,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民众享有充分参与权,也是影响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的程序因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程序因素或者这一程序因素出现了问题,刑法立法则不可能有公信力,或者即使有公信力但公信力不强。

最后,刑法立法程序设置能否赋予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享有差别对待权,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如上所述,在一个国家中,尽管其中大部分区域的民众对民众共识的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但也有可能存在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导致他们对民众共识的内涵有显著不同理解的情况。同样,在一个国家中,尽管其中的大部分区域的民众对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应该体现的民众共识的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但也有可能存在一些民族地区的民众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导致他们对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应该体现的民众共识的内涵的理解会有显著不同的情况。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众对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应该体现的民众共识的内涵的理解会打上各自区域的历史 、文化烙印。国家的刑法立法程序设置在赋予这些地区的民众享有平等、充分参与权的同时,还应该赋予他们享有差别对待权。具体来说,在这些民族地区,相应的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施行。这样就能够使经过刑法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得到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众的心理认同,刑法立法公信力在这些民众中由此形成。

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

刑法立法公信力还与语言有关,因为刑法立法的成果是刑法文本,刑法文本的载体是语言,刑法文本的语言表述情况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有直接影响。

什么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用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由语音、词汇和语法构成一定的系统。”⑨一般来说,人们所称的语言是指自然语言。自然语言是“在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如汉语、英语、俄语、日语等各种民族语言都是自然语言”。⑩自然语言的优点是具有极强的表达力,缺点是“带有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从而造成自然语言有时是不精确的,人们难以把握其确切的含义”。⑪自然语言的优点和缺点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况下缺点是优点,优点则是缺点。此外还有一种语言是人工语言。人工语言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人工构成的表意符号系统,又称为符号语言”。⑫人工语言避免了自然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具有精确性、简洁性和直观性,但没有自然语言那样丰富,也没有自然语言那么强的表达力。

人类世界是由人类的语言来描述的,世界是人类语言的世界。人们研究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任何问题,都应该研究自然语言特点,如果忽视了自然语言的特点,人们所进行的社会科学研究就不可能顺利;人们研究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任何问题,必须借助人工语言,离开了它的帮助,自然科学研究则不可能取得进展。

刑法文本语言能否根据不同情况做到适度清晰、更加清晰或者尽可能清晰,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首先,刑法文本对刑法总则的语言表述能否适度清晰,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其一,刑法总则的内容决定了刑法文本对其语言表述带有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定,如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犯罪与刑事责任,如犯罪未完成形态,如共同犯罪,如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对于具体罪名的适用具有指导作用,这就决定了其文本语言必然带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对其进行的语言表述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其二,刑法文本对刑法总则的语言表述应该适度清晰,促使刑法立法不但具有公信力而且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如上所述,自然语言的优点是具有极强的表达力。刑法文本就是利用了自然语言所具有的上述优点对刑法总则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和抽象性的语言表述,从而使刑法总则能够起到对罪名的适用具有灵活指导的作用。但如上所述,自然语言还带有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人们难以把握其确切的含义的缺点,因而如果刑法文本对刑法总则的语言表述过于概括、过于抽象以至于过于多义、过于模糊,使民众不能了解其基本含义,这就有可能使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刑法立法的民众不能通过阅读刑法文本来了解通过刑法立法程序提炼出来的、在刑法总则中反映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是真实的,这就有可能使他们对其所推选的民众代表参与刑法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的真伪产生怀疑,这也就有可能使他们认为刑法立法没有公信力或者认为即使有公信力但其公信力不强。因此,刑法文本对刑法总则的语言表述应该是既适当概括和抽象,也要让民众能够明白其基本含义。具体来说,这就要求刑法文本对刑法总则的语言表述既要带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以便于使刑法总则的规定能够灵活指导具体罪名的适用,也还应该尽可能详细,如对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罪与数罪的区别标准、刑法因果关系等在做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中关键性内容做进一步说明,做到尽量减少多义、模糊,这样就可以使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的民众通过阅读刑法文本就能够了解经过刑法立法程序提炼出来的、在刑法总则中反映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是真实的。这样就能使他们认为刑法立法不但有公信力而且有很强的公信力。

其次,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语言表述能否更加清晰,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是关于自然犯的罪与罚的规定,是通过对每一个自然犯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来反映一个国家的刑法所规定的自然犯的情况的。自然犯的核心内容是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⑬其一,什么是自然犯?自然犯是指侵害的法益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一般来说,自然犯具有常性特点,其常性是指“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⑭例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就是自然犯。一般来说,民众根据“常识、常理、常情”就可以明了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的基本含义。因此,刑法文本往往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进行表述,不存在过于多义、过于模糊的问题。其二,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语言表述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虽然对自然犯的罪状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会使其多义性和模糊性减少,但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是用自然语言来予以表述的,自然语言所具有的缺点仍然存在,这就仍然有可能会在一定情况下出现人们难以把握其确切含义的情况。例如,当一个特殊类型的案件事实出现以后,人们采用扩张解释方法可能会在刑法分则中寻找到多个罪名都与其有涵摄关系。这就会造成民众在该种情况下对一个行为到底构成了何罪是非常困惑的。这就说明尽管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做到了通俗易懂,但却仍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的情况。其三,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应该更加清晰,促使刑法立法不但具有公信力而且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如上所述,尽管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做到了通俗易懂,但却仍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多义性和模糊性的情况。相对来说,民众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更加关注,因为自然犯是指侵害的法益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民众比较容易理解这类犯罪的基本含义,这就容易使民众对这类犯罪的罪名适用较为关注。如果刑法文本忽视了自然语言所具有的多义性和模糊性的缺点,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因为其含义被人们所熟知而对其罪状语言表述一概过于简单,这就容易导致当特殊类型的案件事实多次出现以后,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的民众会因刑法文本语言表达的多义、模糊而不能了解刑法分则关于自然犯的规定所反映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应该体现的民众共识是真实的,这就有可能使他们对其所推选的民众代表参与刑法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的真伪产生怀疑,这也就有可能使他们认为刑法立法没有公信力或者认为即使有公信力但其公信力不强。因此,刑法文本对刑法分则中的自然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应该是在做到通俗易懂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尤其是应该对其中适用频率较高的自然犯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的罪状做进一步列举。这样可以减少因特殊类型的案件事实的出现而引起多个罪名与其有涵摄关系的情况出现。这样就可以使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的民众通过阅读刑法文本就可以了解经过刑法立法程序提炼出来的、在刑法分则关于对自然犯的罪状的规定中反映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是真实的。这样就能使他们认为刑法立法不但有公信力而且有很强的公信力。

最后,刑法文本对法定犯的语言表述是否清晰,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其一,什么是法定犯?法定犯是指侵害的法益没有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非传统型犯罪。国家通过对每一个法定犯的罪状即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和法定刑的规定来反映一个国家的刑法所规定的法定犯的情况。一般来说,法定犯具有超常性,其超常性是指“不能凭借普通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直接进行入罪的判断,法定犯的判断是超然于常性之上的”。⑮其二,单一刑法典文本对法定犯的罪状语言表述既具有表达力强的优点又具有过于多义、过于模糊的缺点。在现代社会,不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都涉及二次违法问题,即第一次违反的是一般法律,第二次违反的是刑法。法定犯的第一次违法违反的是内容繁杂的行政法和经济法。在采用单一刑法典文本的文本模式下,为了将法定犯所涉及的内容繁杂的行政法、经济法中的责任条款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能够浓缩在一个刑法典文本中,该刑法典文本就必须采用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语言对其进行表述。这就使单一刑法典文本对法定犯的罪状语言表述既具有表达力强的优点,又往往具有过于多义、过于模糊的缺点,再加之法定犯具有的超常性特点,这就使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刑法立法的民众通常很难通过阅读刑法典文本就能够了解其中的法定犯的罪状的基本含义。这就有可能使他们对其所推选的民众代表参与刑法立法程序所提炼出来的民众共识的真伪产生怀疑。其三,采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双文本模式能够使法定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尽可能清晰,促使刑法不但具有公信力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公信力。“附属刑法是指规定于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⑯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双文本模式可以使法定犯的罪状语言表述尽可能清晰:刑法典分则对各种法定犯的罪名和法定刑仍要做详细规定,但却对其罪状做概括规定,其总则需要说明分则中的法定犯的罪状的具体内容要到相应的行政法、经济法中去寻找;行政法、经济法的刑事责任部分对相应的法定犯的罪状要做详细规定,对法定刑做概括规定,明确规定其适用刑法典中的哪一个罪名,并说明其具体的法定刑要到刑法典中寻找。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双文本模式可以使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互相配合对法定犯的罪状做上述语言表述,可以对法定犯的罪状语言表述起到尽可能清晰的作用,使法定犯具有的超常性尽可能被民众所知悉,可以使那些没有亲自参与到刑法立法程序中的民众通过阅读刑法文本而较容易地了解法定犯的罪状所反映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民众、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欲望冲突的方案中所体现的民众共识是真实的。这样就能使他们认为刑法立法不但有公信力而且有很强的公信力。

总之,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有重要影响,刑法文本语言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做到适度清晰、更加清晰或者尽可能清晰,影响着刑法立法公信力的有或者无、强或者弱,如果缺少了语言因素或者语言因素出现了问题,刑法立法则不可能有公信力,或者即使能够有公信力但其公信力不强。当前,我国学术界已经对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展开了深入研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心理、程序和语言对刑法立法公信力的影响的一般规律,以促使我国刑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高。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52、1446、1595、170、1591页。

[英]罗素著,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63页。

杨永明、蒋一斌:《弗洛伊德的个性心理学思想述评》,《心理学探新》,1987年第1期。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55页。

[德]尼采著,杨恒达等译:《尼采生存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324页。

《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第五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3、13、14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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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忠卫:《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责 编∕杨昀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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