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冲击与对策: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业的共生发展
——基于博弈视角的分析
2016-11-07管仁荣张文松张秀民
管仁荣,张文松,张秀民,苏 刚
(1.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山东 济南 250001)
异质、冲击与对策: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业的共生发展
——基于博弈视角的分析
管仁荣1,张文松1,张秀民2,苏 刚2
(1.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山东 济南 250001)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既通过"增量式"改革模式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再造,又以"搅局者"异质效应冲击当前金融市场主体,特别是银行业的传统优势。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相对单一,与银行业相比具有异质性。基于博弈论的视角,有必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的比较优势,错位竞争,形成互利共生的良性循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共生发展。
互联网金融;异质性;共生发展;博弈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信息科技、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技术也同步地渗透到传统行业、领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状态和行为方式,并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这种渗透融合趋势无可避免地延伸到金融领域,作为新兴事物,由于法律规制及监管建设跟进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并得到了爆炸式增长,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3年更是被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但互联网金融这种野蛮化、粗放型的增长,也导致了卷款跑路、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风险问题的发生。对此,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健发展。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7月由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成为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法”,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良好历史机遇。同时,伴随着法律规范、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也必将给传统金融,特别是传统银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为此,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存在问题、异质性出发,讨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银行业的理念、实践层面的冲击。本文最大的创新点在于运用演化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等模型论述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协同银行业良性发展的机理和动态博弈过程,最后给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模式、问题与异质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各种发展模式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但总体来看,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相比,存在起步晚、创新不足、发展不规范、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1]。同时,从功能性角度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范畴[2],从而通过“增量式”改革模式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再造;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又区别于传统金融行业,成为金融体系的“搅局者”,从而通过异质效应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主体,特别是银行业的传统经营行为。
(一)发展模式
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和金融两端特性,但其并非是二者的简单结合,而是互联网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渗透交互的产物。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化。其中,前者应属于广义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后者为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本文以下所称的互联网金融如无特别说明,专指后者。。
1.金融互联网化。指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这应该属于广义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后,我国互联网技术迅速崛起、不断发展,传统银行开始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电话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开户、转账、查询、销售等综合性服务,实现无纸化交易,提高了服务效率,大大降低了柜面压力和经营成本。
2.互联网金融化。指非金融企业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五大类业务模式,即第三方支付、P2P、众筹融资、网络小贷、金融网销。其中以第三方支付、P2P、金融网销较为成熟。
第三方支付发展最早。1999年,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成立,2011年,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牌照管理,至目前在全国已有269家机构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涉及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有117家。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3]。
P2P的扩张也异常迅猛。2006年,中国P2P借贷平台开始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当年新上线网贷平台超900家,绝对增量已经超过2013年;2014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4]。
金融网销主要包含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销售。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销售迅猛发展,一大批宝类产品上线,更是引爆全民理财热。
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和同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对传统金融行业作了有益补充和延伸,丰富了金融市场业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和投资渠道,但其发展也存在多种问题[5],突出表现为:
1.法律不健全。虽然诸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是金融领域内的基本法律法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也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起到了部分作用,新近颁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业务范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但整体来看,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经营管理、交易流程等各个方面有其特殊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条款适用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亟待进一步健全[6]。
2.监管不到位。刚刚颁布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但是,各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各类业态的监管细则的制定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所需要的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都需要一个过程,就当前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事实上还存在空白,监管不到位问题还比较突出[7]。
3.竞争低质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部分业务“操作类似、产品趋同、拼低门槛、拼高收益”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仅直接取名为“宝”的理财产品已达20余只,此外功能类似的“壹钱包”“零钱包”“微财富”等也层出不穷。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大多属于初级阶段,产品层次较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能力相对不足。
4.风险性突出。互联网金融融合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同时也叠加了二者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8-9]。部分业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极易发生风险外溢,易造成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P2P问题平台高达275家。主要问题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和欺诈。
5.发展不均衡。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众多,起步早晚不同,加之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内生因素,造成各模式间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规模差异较大,发展不均衡(见图1)。
(三)金融异质与模式冲击
从根本上说,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范畴,与生俱来地带有金融的属性,但某种程度而言,互联网金融也是一种对传统金融理念、模式、机制的颠覆与再造。与银行业相比,其异质性主要表现为:
1.经营主体不同。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一般是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非金融企业,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般被认为是传统体制外的“搅局者”,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打破行业垄断[10]。
2.自身优势不同。相较于传统银行业资本、规模、人才、风控等优势,互联网金融主要特点是机制灵活、创新快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体现为大数据优势、渠道优势、创新优势。
3.市场分布不同。根据“长尾理论”,银行业凭借其规模优势牢牢占据金融市场分布曲线的“头部”,而作为“追随者”的互联网金融则偏居金融市场“尾部”,虽然代表着市场末端更多的需求,但其市场份额依然较小。
4.客户定位不同。基于收益、风险的考虑,银行大多偏好大中型客户,而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如网络借贷则主要服务于小微客户。
5.风控方式不同。目前而言,银行主要是通过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方式掌握了解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互联网借贷由于其平台的虚拟化、成本的约束性,不可能实现对客户的实地核查,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活动产生的大数据,通过构建风控模型,实现自动化的贷前审批和贷后风险提示。
6.业务模式不同。银行的主要业务模式为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同业业务,体现的是信用中介功能,而互联网金融主要的业务模式为互联网理财、支付结算、P2P、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更多地体现服务中介功能。业务模式的不同决定了盈利模式的不同,银行主要是存贷利差及投资收益,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佣金、服务费等[11-12]。
虽然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监管空白的弥补、企业自身能力的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成长空间十分广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给银行业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是短期的,更是长远的;既是理念上的,更会是现实层面上的。
第一,定位优势分食银行市场份额。在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是银行业主动转型、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方向,而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客户的先天定位以及其在拓展普惠金融可能性边界方面的优势,分食了银行转型的重要市场。
第二,业务优势冲击银行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多样化、碎片化,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引发银行储蓄存款“搬家”。如余额宝甫上线,便依靠资金门槛低、收益高、实时回购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并迫使银行大量开发出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应对其资金分流,造成资金成本大幅上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造成冲击。
第三,网络优势动摇银行物理网点优势。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网络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银行的物理网点,动摇了传统银行业的基础优势。一是互联网可以弥补银行营业网点服务时间、服务半径的局限,对于偏远地区特别是传统物理网点、服务方式覆盖不到的地区、消费者,优势更加明显。二是互联网金融运营管理具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从而能够给予客户更加优惠的资金和服务价格。
第四,数据优势颠覆银行传统风险管理理念。与银行主要借助贷款“三查”方式对信贷客户进行财务和经营分析的风险管理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依靠其强大的云计算、云存储、大数据技术,可以实时获取客户基础信息、行为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关联信息等,能够构建客户信息的动态数据库,不断更新、描摹客户风险轮廓,用从鲜活的交易行为中提取的信用信息替代了从生冷的财务报表中提取的固定信息,风险评估手段更加适合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13]。
第五,创新优势打破银行的客户粘性。一方面,互联网创新日新月异,某种程度而言,互联网就是创新的代名词。互联网金融从诞生那一刻起,就内生了创新的DNA。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作为后来者,要想在与传统银行业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客观上就需要其不断创新,研发新的产品服务,拓展发展空间。创新的优势转化为产品服务的优势,侵蚀银行传统优势地位的客户粘性。
三、博弈视角下的应对:监管必要与共生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一方面有益补充和延伸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另一方面也对传统金融业、监管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这种影响会更加深远。互联网金融到底应不应该加强监管,如何完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业应该采取何种策略进行应对,实现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互动、共生发展。本节将基于博弈视角,探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的应对问题。
(一)博弈视角下的监管应对:监管必要
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不宜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严格监管,认为严格的监管会扼杀尚处“萌芽”的互联网金融;另一种是应该进行严格监管,认为监管的缺失可能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疯长,造成风险累积,久而久之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应当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加强外部监管约束规范行业发展。从行业本身看,互联网金融模式众多、类型各异,而且普遍混业经营、跨地区经营,又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风险的外部性大,没有监管万万不行。从风险控制看,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经营粗放,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复制粘贴”式的业务模式以及“羊群”式的同质竞争状况下,风险会被无序放大,极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外溢,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本文将运用演化博弈模型论述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模型构建
(1)博弈主体与策略集合
互联网金融企业A和B间存在着是否逃避监管的利益博弈,故二者为博弈主体。二者均有两种策略,即合规发展,在监管约束下经营;或者违规发展,经营行为脱离监管约束。
(2)支付矩阵
R>0表示企业从现有经营模式下获得的收益;
S>0表示企业合规发展所获得的收益(如政策支持、声誉提升等);
M>0表示企业因合规发展所流失的收益;
F>0表示企业违规遭受的监管惩罚成本。
建立对称博弈的支付矩阵:
银行A银行B实施不实施实施(R+S,R+S)(R+2S-M,R+M-2F)不实施(R+M-2F,R+2S-M)(R-F,R-F)
(3)博弈过程
对企业群体中的成员随机配对进行博弈,假设合规发展的企业占比为p,相应的违规经营的企业占比为(1-p),那么采取两种策略博弈方的期望收益u1,u2,群体的平均收益u。
分别为
u1=p(R+S)+(1-p)(R+2S-M)=R+S+(1-p)(S-M)
(1)
u2=p(R+M-2F)+(1-p)(R-F)=R-F+p(M-F)
(2)
u=pu1+(1-p)u2
(3)
根据上述得益可得到复制动态方程为
F(p)=dp/dt=p(u1-u)=p(1-p)(u1-u2)=p(1-p)[2S+F-M-p(S-F)]
(4)
在复制动态方程的基础上,我们首先找出复制动态的稳定状态,此时只要令
F(p)=0,
即可解出所有的复制动态稳定状态分别为
p*=0
p*=1
p*=(2S+F-M)/(S-F),其中0<(2S+F-M)/(S-F)<1
以上三点是否能够使得系统处于稳定状态,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只有满足F’(p*)<0的均衡点才是进化稳定策略。
F’(0)=2S+F-M
F’(1)=M-(S+2F)
F’[(2S+F-M)/(S-F)]=(2S+F-M)(S+2F-M)/(S-F)
下面将分情况进行讨论。
情形一:当2S+F-M>0,S-F>0,S-F>2S+F-M时,
F’(0)>0,F’(1)>0,F’[(2S+F-M)/(S-F)]<0,
此时,只有p*=(2S+F-M)/(S-F)是真正稳定的演化稳定策略,形成一个“鹰鸽博弈”*鹰鸽博弈:鹰鸽博弈是研究动物世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竞争和冲突现象的经典博弈。鹰鸽博弈研究的并不是鹰和鸽两种动物之间的博弈,而是同一物种、种群内部的竞争和冲突中的策略和均衡问题,其中“鹰”和“鸽”分别指“攻击性”和“和平型”两种策略,或者两种策略类型。。
情形二:当2S+F-M<0,S-F<0,S-F<2S+F-M时,
F’(0)<0,F’(1)<0,F’[(2S+F-M)/(S-F)]>0,
此时,p*=0和p*=1都是该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而p*=(2S+F-M)/(S-F)则不是该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形成一个“协调博弈”*协调博弈:协调博弈关注预期和信心对博弈的影响,博弈双方的得利来自于双方的协调一致而不是冲突。Vincent P.Crawford等认为协调博弈是参与人对不同策略组合有相同偏好的博弈,如果其他人能够正确地预期,那么在多个纳什均衡中会存在唯一解,即均衡选择依赖参与人之间对博弈进行有充分相似的信念。。
2.参数分析
由以上的博弈过程可以看出,企业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并不唯一,最终所能够达到的稳定状态与初始状态以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
在“鹰鸽博弈”的稳定状态下,总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违规发展,并且这个比例是稳定的。但课题通过调整参数值可使得合规发展的企业比例趋向于1。一方面,不考虑监管部门惩罚F的情况下,若企业合规发展获得的双倍收益2S能够不断趋近于损失收益M,则违规发展的企业比例将会缩小;另一方面,加入监管部门惩罚F,且(S+2F)不断趋向于M,也会使得选择合规发展企业比例趋近于1。
在“协调博弈”情形中,企业间的博弈将演进为两个稳定状态,一个是均违规发展;另一个是均合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实施初期,合规发展的企业占比对最终全部企业均合规发展至关重要。当对企业的处罚F不断趋近于M的时候,会使得到达违规发展状态的区间不断缩小,将博弈导向理想的结果。
3.小结
由上,至少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确实能够起到规范其经营发展的效果。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推行初期,监管行为应统一标准,严格监督,才能有效控制企业的违规概率。三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适度抬高企业违规成本。当然,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过严的监管标准、过重的监管处罚会使得企业失去创新动力,因此,发展初期的监管应采取“适宜性”监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
(二)博弈视角下的银行应对:共生发展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都属于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我国的金融生态,二者之间应该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错位竞争,不断取长补短,形成互利共生的良性循环。下面本文将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银行应对机理进行理论分析。
1.模型构建
(1)有关概念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有两大特征:一是动态博弈,行动有先后,后动者可以获得先行者的信息;二是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博弈的每一参与人知道参与人的类型和出现的概率,但并不清楚具体每位参与人的类型和概率;贝叶斯方法是概率统计中的经典方法,是指根据所观察到的现象对事先给予的主观判断进行修正的一种方法。
(2)博弈过程
参与人:是指博弈主体。该例中,参与双方分别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在实际过程中,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等都是该博弈过程的博弈方,但为分析简便、清晰起见,此处仅假设银行业一个决策者。。
行动:参与人在博弈的某个时点的决策变量。假设“互联网金融”有N种可能的发展模式或状态,“互联网金融 ”从N种状态中选择一种作为行动方案;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银行业则根据对不同发展模式选择自己的行动方案。
信息:参与人有关博弈的知识。在该模型中,银行仅能观察到互联网金融的行动,但不能掌握其分布类型,可通过对方行动推断或修正先验概率分布,然后选择最优行动。
支付函数:指在一个特定策略组合下参与人的期望效用水平。该模型中,假定二者进行的是一场零和博弈,即一方所得即为对方损失。
效用函数:银行的效用函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及其自身所采取方案等因素的函数,用U(ai,tj,sr)表示。其中,ai(i=1,2,…,k)表示银行方案,tj(j=1,2,…,n)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且∑P(tj)=1(j=1,2,…,n);sr(r=1,2,…,m)表示模式所处阶段。此时,银行的目标是使得效用函数最大化,即:
上式中,xhj(hj=1,2,…,n)表示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模式tj出现的信息,P(tj|xhj)是银行根据前一阶段结果及新收集信息修正的后验概率,可依据贝叶斯法则推导:
(3)算例分析
以余额宝为例说明银行处置应对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
假定余额宝有三种可能的状态,t1表示兴起,t2表示完善,t3表示成熟。博弈过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应对方案分别为a11,a12,a13,即分别表示共生策略、无视策略、压制策略*共生策略是指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良性互动、互相借鉴、协调发展。无视策略是指传统金融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予理会,仍然坚持传统发展路径。压制策略是指传统金融业采取激进的侵略方式,挤压互联网金融的生存空间以期将其消灭在发展初期。,针对第二阶段t1,t2的应对方案分别为a21,a22,a23,分别表示共生策略、无视策略、压制策略,对t3的方案为a22,a23,a24,分别表示共生策略、无视策略、压制策略。
状态判断过程。银行对余额宝处于三种状态的概率分布分别为0.5、0.3和0.2。假设银行根据经验判断的准确度为0.5,则第一阶段的先验概率为表1所示。
根据贝叶斯法则得到第一阶段的后验概率,如表2所示。
表1 第一阶段先验概率
表2 第一阶段后验概率
假设根据初始判断的结论为余额宝处于兴起状态,由于x1条件下处于t1状态的概率0.667,大于其他状态概率,则银行实施针对x1的方案。
第一阶段方案选择过程。当处于x1时,实施a11,a12,a13的效用值分别是0.6、0.2、0.2,处于x2时,效用值分别是0.2、0.6、0.2,处于x3时,效用值分别是0.2、0.2、0.6。故方案的期望效用为:U(a11)=0.468,(a12)=0.28,(a13)=0.252,也就是说,当处于第一阶段时,比较集中策略选择的效用,银行业选择共生策略效用最大,是最优的应对方案。因此,选择a11。
第二阶段状态修正及方案选择过程。此时,第一阶段的状态判断作为此阶段的先验概率。假设银行获得新信息Xhj,则状态出现的概率即为第二阶段的先验概率。具体如表3所示。
根据贝叶斯法则求得第二阶段概率P(tj|Xhj),具体见表4。
表3 第二阶段先验概率
表4 第二阶段后验概率
当新信息出现时,由于P(t1|X1)为0.85,显著大于其他状态概率,则银行应实施针对状态t1的方案。在该阶段处于状态t1时,方案的效用值分别为0.7、0.2、0.1,处于状态t2时,方案的效用值分别为0.2、0.7、0.1,处于状态t3时0、0.6、0.4,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期望效用为0.613、0.233、0.13和0.024,也就是说,当处于第二阶段时,银行业选择共生策略效益最大,故银行业第二阶段仍采取a21共生发展策略。可以证明,在连续的博弈阶段,银行业选择与互联网金融共生策略,其效用均显著大于选择无视策略和压制策略时的效用,共生策略为最优应对方案。
2.小结
从上面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不同的行动方案会产生不同的期望效用,银行业不能坐视不理,更不是“大鱼吃小鱼”,凭借规模优势将其完全扼杀,而是要选择共生最优策略,可以实现与互联网金融协同发展的最大效用。二是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之间的博弈过程,是一个反复、长期的过程,二者要不断的发展创新,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发挥各自比较优势,错位竞争、良性发展。三是面对竞争,银行应该主动作为,积极吸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的技术手段和创新理念,充分发挥自己的规模、人才等优势,加强产品、服务创新,调整优化传统发展理念,实现转型发展满足消费者多样性的金融需求。
四、结论建议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确实能够促进其规范、合规发展,而且在监管实施初期,统一的监管标准、可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压缩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空间、降低企业违规概率,另外适度抬高监管惩罚成本,也能够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机理角度看,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是一个动态的、反复的过程,及时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发展阶段,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方案,并不断更新完善,实施最优策略,可以获得与互联网金融协调发展的最大效用。为此,建议从完善顶层设计出发,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银行业也要不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使金融更好的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体系共生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1.完善法律约束,重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短期看,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涉及互联网金融内容的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查漏补缺,充实准入退出、资本金、投资者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或专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特别是如何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即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长期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熟,潜藏问题的逐步显现,应该逐步建立完善专门的、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2.落实监管职责,构建适宜性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内在的杠杆属性、风险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但其作为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地会经历成长、试错的过程,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适宜性监管”方式,既为互联网金融创新预留空间,又可使其在监管框架下规范健康发展。首先,各监管责任部门要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尽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经营管理规范;其次,应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应成立由人民银行等十个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协调小组,合力解决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网络安全等问题。
3.加强政策引导,形成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互为补充,共生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引导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优化创新环境、增强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引导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领域。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注重吸引、培养专业人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产品、服务创新力度,拓展金融消费者多样性金融需求可得性边界。
4.积极应对挑战,加快推进银行发展转型。对银行而言,互联网金融固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和挑战,但更是一种发展机遇,银行业应学习互联网金融企业好的思维方式和经营理念,主动作为,积极应对,不断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增强发展转型的内生动力。一是转变经营理念。应弱化“求大、求快”,“拼市场、拼规模”的传统经营理念,实现账户管理到客户管理、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真正以“市场导向、客户需求”为中心,细分客户类型,优化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的金融需求。二是改革运营体制。应主动转变发展方式,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坚持走特色化、差异化、社区化发展之路;适当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压缩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流程,实现组织形式的扁平化,推动商业模式转型升级,切实提升运营效率。三是提高创新能力。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技术优势转化,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客户营销、服务优化、风险管理优势。加大研发力度、创新服务产品,培育核心竞争力。
[1] 张芬,吴江. 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2]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 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3] 许明,王珊珊.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J]. 人民论坛,2013,(5):84-85.
[4] 王勇. 对P2P网贷宜采取协同监管模式[N]. 证券时报,2014-04-16.
[5] 于建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 人民论坛,2014,(8):104-106.
[6] 王东光.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J]. 中国商法年刊,2008:705-710.
[7] 赵艳. 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 学理论,2011,(1):170-171.
[8] 叶湘荣. 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1.
[9] 郭希敏. 网络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对策[J]. 金融会计,2010,(4):22-24.
[10] BERGER A N, HASAN I, ZHOU M. Bank Ownership and Efficiency in China: What will Happen in the World’s Largest Nation?[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09, 33(1): 113-130.
[11]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111-22.
[12] Zhang W.China’s Monetary Policy:Quantity Versus Price Rules[J]. Journal of Macroeconomics,2009.
[13] 陈晓雁等. 基于大数据的银行业管理路径探索[J]. 价值工程,2014,(1):134-135.
GUAN Ren-rong1,ZHANG Wen-song1,ZHANG Xiu-min2,SU Ga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2. Shandong Office,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Ji'nan Shandong 250001, China)
(责任编辑:张雅秋)
Heterogeneity, Impact and Strategies:Symbiotic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nd Banking An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The rise of internet finance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and reconstruction of our financial system through "the incremental reform", and impacts significantly on the current financial market players with "the spoiler heterogeneous effects", especially on the traditional advantages of the banking. Nowadays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is developing in a single pattern. Compared with banking,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heterogeneou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form a virtuous cycle of symbiotic development and of mutual benefit,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and develop a differentiated competition, making the bes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s advantages over traditional banking.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sustainable and symbiotic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nd traditional banking can be achieved by taking various measures.
internet finance;heterogeneity;symbiotic development;game
2015-09-0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运行效率的影响与对策研究”(2015M570921)。
管仁荣,女,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现就职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商业银行战略管理。
张文松,男,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
F832
A
1672-8106(2016)04-00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