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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应用浅析

2016-11-04徐继明商永胜山东省临沂监狱

中国司法 2016年9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循证

徐继明 商永胜(山东省临沂监狱)

罪犯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应用浅析

徐继明 商永胜(山东省临沂监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制中国的宏伟蓝图,对司法系统提出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要求。2015年7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科学准确把握罪犯改造工作规律,有效提升罪犯改造质量。而在当前司法行刑实践中,如何运用循证矫正理念,创新罪犯个别矫正模式,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拟对罪犯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的现状、理念与特征、流程与程序、探索与应用等问题进行论述与探讨,并就构建循证理念下个别矫正模式提出初步思考与建议。

一、罪犯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工作的现状反思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罪犯在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性欲型、暴力型和其他等四大类。然而,随着新修订的《监狱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涉黑罪犯、涉毒罪犯、限制减刑罪犯、余刑一年以下短刑犯等押犯数量急剧增加,监狱押犯构成发生较大变化,对罪犯进行“三分”的现行分类模式的局限和缺陷也日益明显。

(一)分类依据不明晰,评估依赖主观性。现行分类模式是以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罪名(即犯罪性质)为基础进行分类的,但对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界定不明晰,造成了分类标准不统一,概念模糊。例如:财产型罪犯,其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以财产为犯罪目的;暴力型罪犯,其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以暴力为犯罪手段。很明显,前者是以犯罪目的为标准进行归类的,后者则是以犯罪手段为标准进行归类的;而在对数罪并罚的罪犯分类上,局限性就更为突出。在罪犯个性评估模式上,目前的评估模式是基于监狱警察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主观评判,主要依赖于监狱警察的观察分析能力及管教经验,感性的成分多,理性的成分少,评估结论往往依监狱警察个人判断的倾向性而改变,评估过程缺乏严密的推理和有效的证据支持,评估结果也都使用积极、消极、一般、好、坏等模糊词语作为结论代替,不能科学、全面、系统的评估罪犯个性的真实情况,进而也达不到为罪犯分类提供有效根据。

(二)分类不以人为本,评估模式方法单一。犯罪行为的多变性、复杂性和隐蔽性表明:罪犯与其犯罪行为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犯罪性质或罪名并不能完整而准确地体现罪犯本身。如果仅仅以犯罪性质或罪名为标准进行分类,忽略了犯罪行为形成的种种复杂的因素以及犯罪行为的复杂多变,那么,这种分类往往是表面上和形式上的,难免以偏概全,抓不到根本所在。现行个性评估模式在内容和方法上存在以下不足:评估内容上重视罪犯年龄、刑期、犯罪事实、家庭社会关系等自然属性及日常表现、考核得分、学习成绩、生产任务等评估指标,忽略了罪犯作为个体存在的独特个性;在评估维度上,重视人身危险程度、改造难度的评估,忽视罪犯犯因性需求、个体矫正需求的评估;在评估方法上,主要以阅档、谈话等传统评估方式为主,忽略心理干预、量表测试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三)评估分类衔接少,分类矫治效果差。现行分类模式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犯罪性质)进行的静态一次性分类,对罪犯的分类筛查较少或没有参考评估结果。对于一名罪犯而言,无论分到哪个改造岗位,只要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可以提升处遇级别,从而更换分类管理,完全不考虑罪犯改造过程的差异细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其次,由于分类标准因为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导致在警戒设施、警力配备以及管理方式上没有明显的差别,由此造成在对一些过失犯、悔改犯等不具备危险倾向罪犯的管理中,浪费了许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二、循证矫正理念对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的启示

对罪犯进行科学、审慎地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是个别矫正的前提和基础。循证理念中的“以证据为本”“以为人本”思想为罪犯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一)进一步认识罪犯个别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科学的构建罪犯个别矫正工作体系,首先要明确分类筛查和个性化评估的作用和目的。对于某一罪犯群体或犯因性特征相对明显的群体,科学的运用评估工具综合性的检测,从中发现和掌握其群体的共性问题、突出特点、典型因素,乃至突出其个体显著特征,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提高罪犯个体矫正效果的前提。我们知道,最大化的减少或消除监狱内的违法违纪行为是罪犯个别矫正一个重要的目标。分类筛查可以识别那些最可能有危险性的罪犯,同时使监狱里其他罪犯有更安全的安置管理或者是更好的内部安全。

(二)正确解读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循证矫正实践活动,我们清楚的发现,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工作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处于罪犯个别矫正过程的不同阶段,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在各自范畴内具相对独立的内容、方法和工具。另一方面,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又具有统一性。虽然分类和评估所根据的标准不同,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不同,但两者都是进行个别矫正的基础,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有效的矫正罪犯,提高个别化矫正质量。可以说,评估是为了分类,分类是为了更好的评估,个性评估贯穿于个别矫正的全过程。两者在内部互相转化,在目标上高度统一。

(三)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主要依据。罪犯的犯罪有很多需求,其中一些与犯罪行为相关联。这些犯因性需求是矫正过程中动态的风险因素,它们决定了再犯罪的风险程度。犯因性问题的分析、矫正作业的编制和矫正方案的制作,是个别化矫正方案编制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几个重点问题,犯因性问题的分析决定了矫正的内容,矫正作业的编制细化了矫正的方法,矫正方案的制作明确了矫正过程。这些问题都对能否成功编制矫正方案起到决定性作用。循证方法论指出,在进行罪犯矫正工作时,对待收集的各种诸多信息中,有些属于生物生理维度的犯因性问题,有些属于心理维度的犯因性问题,有些属于社会维度的犯因性问题,有些跟犯因性问题无关,我们必须对此进行筛选和归纳,进而才能更好的促进罪犯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工作。

三、创新罪犯个别矫正工作模式的若干思考

所谓个别矫正模式,简单地说,是以罪犯个体为基础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矫正的一整套理念、流程与程序、方法与技术的统称。具体来说,完整的个别矫正模式应当具有以下3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观念层面,指矫正改造无论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还是进行实务操作,都应当树立“立足于罪犯个体”的指导思想;二是程序层面,指矫正改造关于罪犯评估、分类、管理与教育矫正的流程、步骤与程序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充分适应不同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三是技术层面,指矫正改造在评估、分类、管理与教育矫正罪犯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方法、所应用的技术工具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应符合“因人施管”、“因人施教”的原则,并切实满足“罪犯个体矫正与发展”的需要。

(一)确立“以为人本”的个别矫正理念。矫正,必须从被矫正者的个体发展需要出发。同样,罪犯的矫正,也必须以罪犯个体为本,从满足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出发,确立我们的矫正理念和针对性矫正措施。只有明确了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我们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按一种新的思路来构建罪犯矫正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被动的地接受灌输过程变为罪犯积极、主动的自我改造过程,从而使罪犯矫正的外部要求更好的内化为罪犯主动追求的目标。当然明确罪犯的主体地位,决不是否认警察在矫正改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而是让这种作用发挥得更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

(二)运用个性评估工具建立罪犯评估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要对罪犯进行个别化矫正,其前提就是对每一名罪犯个体的情况,作到客观、真实、全面、详细的了解和掌握,由此必须建立对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指标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个体罪犯系统情况调查掌握。包括罪犯的主要有性别年龄、户籍住所、教育程度、宗教信仰、能力志趣、个性特征、心身状态、家庭亲情、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职业经历、社会背景、犯罪原因、犯罪经历、主观恶习、客观危害、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心理、现实表现、心理需求、知识需求、物质需求等。

第二、个体罪犯刑期内的主要问题。即罪犯个体在整个服刑期间,需要警察教育帮助矫正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犯个体对刑罚的认知和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生活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服刑心理问题,罪犯个体的安全隐患程度问题,罪犯个体的改造态度和行为表现问题,罪犯个体的客观存在的个人、家庭、婚姻等实际问题。

第三、个体罪犯服刑中新产生的问题。其中主要有:罪犯个体的狱内人际矛盾问题,罪犯个体与警察的矛盾症结问题,罪犯个体的劳动态度问题,罪犯个体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罪犯个体在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家庭变故或亲情利害关系等问题,狱外因素对罪犯个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干扰和诱惑问题,其他随时发生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个体罪犯自身发展需要方面的问题。其中如: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改善自我精神现状的需要、提高文化道德修养的需要、获取相关知识的需要、提高社会就业技能的需要、提高艺术品位的需要,以及其他有利于重新回归的需要等等。

(三)构建并不断完善罪犯个别矫正过程实录档案。从新犯入监起,应由专业人员深入调查研究,通过面谈、实地走访、查阅案卷、心理测试等方法,收集罪犯的身体特征、案情案由、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实际情况和罪犯的能力志趣、个性特征、身心状态、危险程度等方面的科学数据。最后将这些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一个罪犯个别情况档案。对罪犯在改造生活中不断暴露和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要及时地归纳整理,补充进罪犯个别档案,以利于系统提高矫正个别化工作的效果。基层警察需要对某罪犯实施矫正时,可以方便地通过查阅“罪犯个别矫正情况档案”,仔细研究罪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每一名罪犯的症结所在,有便于个别化矫正的开展。

(四)制定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互促进的个别化矫正方案。根据人是个体的、改造是差异的这一基本特征,为每名罪犯制订一份适应个体情况特征的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其内容包括该罪犯入狱基本情况评估,阶段性矫正计划与总结,矫正动态性记录与措施,以及其它为之提供的特定矫正服务与措施,它能顾及到每个罪犯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认识活动特点以及他们的兴趣、爱好、习惯等实际,是能为每个罪犯提供最少受环境限制、最大程度实现“面向全体”的最先进的最科学的教育改造模式。例如罪犯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性格习惯、兴趣爱好不同,其所受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有不同在学习内容方面,思想教育的重点应各有侧重,文化、技术教育所学习的科目要有区别,接受个别谈话教育的次数频率、时间长短和内容应各有不同。

(五)循证理念下罪犯个别矫正模式的展望。与以往的矫正模式相比,循证理念下的个别矫正模式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一般性特征:第一,是一种管理型的矫正模式。个别矫正模式以罪犯个体为管理对象,采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思想,较好地实施了对罪犯个体刑期的管理、罪犯矫正目标的管理。第二,是一种多学科的矫正模式,负责制定罪犯个别矫正方案中既有法学、犯罪学的知识,也有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因此可以说循证理念下的罪犯个别矫正方案其实是多学科知识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是一种罪犯参与式的矫正模式,在个别矫正模式的入监评估阶段,要求监狱警察必须与罪犯个体进行面谈,了解罪犯自己的想法与需求,在制定个别矫正方案时,罪犯本身应当给予提供信息和意见的机会,所制定的个别矫正方案应当包含有罪犯自己的观点并得到他们的同意,这些充分表明,个别矫正模式是一种罪犯参与式的矫正模式。

四、“四分析”罪犯个别矫正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临沂监狱为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了解犯情敌情,有针对性地做好罪犯分类筛查和个别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别矫正效果,针对新形势下监狱管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四知道”等传统个别教育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分析”罪犯个别矫正模式。

(一)“四分析”法的涵义及实践经验。罪犯“四分析”法包括“阅档分析”“谈话分析”“行为分析”“教育转化分析”,是包含四个分析在内的罪犯个别教育和转化矫正的过程,监狱基层民警通过对罪犯档案资料的查阅、谈话了解、行为观察及教育转化四个环节,对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犯罪情况、日常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及行为表现、心理特征及相关特定问题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证据的收集),及时、准确、客观的分析罪犯的思想意识、主观恶性、危险程度等个体属性,制定教育转化方案(证据的分析),达到因人施教、安全防控、转化思想的目的(矫正的过程)。

“阅档分析”“谈话分析”“行为分析”“教育转化分析” 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互为递进的过程。只有四个环节有机融合,才能科学地辨析并改造罪犯。但每项分析都各有侧重。根据四分析的目标和任务,阅档、谈话和行为分析的重点在于罪犯个体危险性的诊断、评估和验证;教育转化分析侧重于制定阶段性、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二)循证理念为“四分析”法提供了理论支撑。运用“四分析”法开展罪犯个别矫正工作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一项新探索,是一个综合性的循证矫正探索过程,需要对罪犯的生理心理、思想行为全方位的个性化评估和筛查分类,根据评估分类结果,采取针对性的调适、干预措施。“四分析”法在对罪犯评估分类、有效矫治罪犯、提高个别矫治质量方面意义重大。循证矫正理论的提出为“四分析”法走向理论化、制度化和精细化拓宽了视野,指明了方向,使“四分析”各个层面的分析更加突出“以证据为本”“以人为本”的循证理念。同时,“四分析”法的实施过程正是循证矫正理念在罪犯个别矫正中的具体应用,是临沂监狱特色的本土化的循证矫正。在目前还未建立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现成的矫正模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监狱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需要监狱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形成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环境和合力,以期取得更高的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效果。

(三)“四分析”法罪犯个性评估与分类筛查的探索与实践。引入循证理念后的“四分析”法,在罪犯个别矫正模式中,从罪犯人监到出监的全过程都需要不断对罪犯进行准确、科学的个性评估,这是对罪犯进行分类筛查与安置管理、制定和修改罪犯个别矫正方案、判断罪犯矫正效果、做出减刑与假释决定的基础与依据。而个性评估是否准确、科学,则与评估所使用的工具、量表等直接相关。罪犯个别矫正模式中所使用的评估工具主要有罪犯阅档分析评估、谈话分析评估、言行分析评估、脱逃危险性、自杀危险性、破坏危险性、行凶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现实环境适应性、矫正需求、发展需求、矫正效果、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的量表或工具。这些评估量表与工具我们借助了“四分析”法实施的有益经验,经过大量实证研究检验和验证,能比较准确地评估出罪犯在相应方面的真实情况与水平。

罪犯谈话分析评估量表

(备注:罪犯谈话分析评估量表确定的标准是:50分以下的为一般重控或危险,50-80分的为中度重控或危险,80分以上的为严重重控或危险。)

(四)“四分析”法罪犯分类筛查与个性评估的操作流程。在个别矫正模式下,首先要进行入监评估和初步甄别,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对新收罪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根据评估结果及类别制定罪犯的个人矫正方案,进行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入监教育。入监教育结束后,由入监监区根据罪犯个体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入监考核成绩、罪犯个体特征等情况划分为A(积极型)、B(稳定型)、C(不稳定型)、D(顽危型)四个类型。经监狱新入监罪犯分配小组研究后,调配至各对口监区,罪犯个人后续个别矫正建议一并送达。接下来,接收监区运用“四分析”个别矫正制度对接收罪犯进行再甄别、再评估、再分类,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改造难度、再犯风险及入监监区矫正建议等内容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小类,制定相适应的矫正方案,配置科学的矫正单元,实施单元化矫正。实施一段时间后对罪犯个体矫正项目的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估,如果评估效果好,表明达到了预定目标,顺利进入下一矫正单元,直至出监,如果评估效果不佳,表明未达到预定目标,需要返回去对个人矫正方案进行调整或修订,待调整或修订好之后重新予以实施。

(五)整合个性评估量表,制定综合型罪犯分类筛查标准。罪犯分类筛查和个性化评估需要规范的标准,我们应该利用现代化计算机等技术,通过各种学科的数据分析和量表测试,并对各类图表加以分析整合,形成一整套相互联系的分类筛查、个性评估标准体系。目前,笔者所在的山东省临沂监狱在分类筛查过程中量表主要有明尼苏达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问卷表、SCL—90量表、COPA-PI1.0量表、XRX(心理、认知、行为)量表等。这些量表分析能够提供罪犯在心理等方面的情况。但这些量表数据未有一个平台进行系数计量分析,零散数据未能为监狱一线管理警察提供一个直观的动态分类标准,对罪犯后期矫正的指导意义不强。

诚然,罪犯矫正的个别化已成为当前教育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罪犯分类筛查与个别评估模式应兼顾系统性、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统一,既能达到预期效果又能全面推广实施。我们期待,借助循证矫正这一崭新的操作理念,着力构建起规范的分类筛查和个性评估体系,全面提高罪犯个别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水平。

(责任编辑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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