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在追求“理想”的过程避免自我戕害

2016-11-04贺来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目的手段理想

贺来

〔摘要〕对理想的追求本身进行批判性反省,是避免理想自我伤害的重要防御机制。为此,对“目的”与“手段”关系进行哲学反思,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以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模式理解“目的”和“手段”关系,由于其独断性,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暴露出深层的重大困境,“手段”的任性与“目的”的异化因此成为难以避免的重大后果。要克服这一困境,必须在根本上瓦解这种理论模式所预设的关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逻辑链条,改变“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解模式,把“目的”从彼岸世界位移到现实世界中来,把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视为“目的”,把不断减少将人当成“手段”和“工具”、使人受侮辱、受奴役的社会关系视为应当追求的“理想”。以这种“目的观”和“理想观”为基点,任何把个人当成“手段”(哪怕是为了最动人的理想)的观念和做法都将失去合法性,一种与人的生命要求相适应的崭新价值观念将被确立起来,并因此深刻地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目的;手段;传统形而上学理论模式;现实的个人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1-0001-07

当人们谈及“理想”时,总是把它与某种神圣超越的美好存在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不满足于现存状态、追求超越性的理想,都标志着人区别于动物的精神品格,因而是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珍贵和不可缺少的向度。但是,哲学之为哲学,一个重要的思想责任在于它不仅应该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引导人们追求理想,而且还应该有勇气和责任对理想的追求进行自觉的批判性反省。长期以来,哲学对前者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后者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对此缺乏自觉批判性反省,对理想的追求恰恰有可能导致对理想的损害并因此使满怀激情的理想主义蜕变为自我反对的价值虚无主义。对“理想的追求”本身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是避免“理想”幻化为“虚无”不可缺少的重要防御机制。

本文所探讨的“目的”和“手段”关系,正是从一个重要角度对“理想的追求”本身进行反省。这里的“目的”,所指的正是我们所欲追求的“理想”,而这里的“手段”,所指的是通向和实现“理想”的“途径”与“方式”。如何理解和处理“目的”与“手段”关系,是在理想的自我反思问题上具有核心意义的重大课题。

①这里所说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其基本特点和内容,请参见笔者《辩证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一章的有关论述。

一、“目的”能否证明“手段”正当

按照人们通常对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解,“目的”代表欲在未来变成现实但在现实中尚未存在因而要趋向的“理想”,但“目的”存在于“未来”,因而要实现“目的”,必须依赖通向“目的”的“手段”。与“目的”相比,“手段”具有两个特殊的规定性。

第一,“手段”具有“现实性”。与注目于“未来”的“目的”不同,“手段”直接触及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存在,关乎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幸福与不幸、快乐与悲伤因而直接影响现实中人们的生活景况和生存命运。具体而言,“手段”的执行者是现实的个体生命,任何实现“目的”的“手段”都需要由此时此地的个人来操作与践行;其次,“手段”执行后果的承受者也是现实的生命个体,任何手段的实行,都会产生现实的后果,这同样需由此时此地的个人来承担。无论在哪种意义上,“手段”都具有鲜明的现实性。

第二,“手段”具有“实践性”。与“目的”充满激情的人文情怀不同,“手段”直接改变现实世界,也改变人们的生活,甚至会彻底改变人的生活轨迹与生存命运。“手段”之为“手段”,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总是体现为一种试图体现和落实“目的”的“策略”,如果说“目的”主要体现为“价值理性”向度,那么,“手段”则更多地表现为“工具理性”向度。以一种“工具理性”的方式追求作为“价值理性”的“理想”,这是“目的”与“手段”关系中十分重要的方面。在此意义上,“手段”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那么,问题在于:直接改变人的生存状态及命运的“手段”是如何获其合法性的呢?“手段”凭何发挥这种“现实性”与“实践性”的作用,或者说,它从何获得发挥这种“现实性”与“实践性”作用的资格与根据?

按照通常理解“目的”和“手段”关系的模式,毫无疑问,这种合法性、资格与根据是从“目的”中获得的。“目的”的真理性与神圣性,决定了通向这种“目的”的“手段”的“崇高性”与“正当性”。“目的”犹如普照的光,它投射在通达它的“手段”上,使得后者也沐浴着天然的光辉。一句话,“目的”保证了“手段”的“正当性”。

然而,今天需要重新反思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目的”是否足以保证“手段”的正当性?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通常理解“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论模式所包含的思想预设进行前提性反思。只有当它赖以成立的思想前提足够坚实,“目的保证手段正当”的观点才能成立,反之,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对之进行质疑。

反思人类思想史上种种有代表性的关于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理想主义学说以及它们对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论证,可以看出,它们虽然在具体表述和主张上千姿百态,但在基本的思维模式上遵循着“家族相似”的基本预设。

对于这种理论模式所遵循的基本预设,人们已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行了概括,有的人称为“目的论”,有的人称为“末世论”,还有的人称为“历史决定论”“历史理性主义”等等,我个人更倾向于用“传统形而上学”①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来对它进行表述。不管如何称谓,在形成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逻辑关系链条这一点上,它们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概括而言,这种理论模式具有三个最基本的预设:第一,人与社会历史的发展有而且只有一种正确的发展路径与方向,这种路径和方向由某种终极的理想和目的所引导,并因此使得人与社会发展的历程呈现出一种朝既定的理想和目的前行的轨迹与路径。第二,这种朝既定的理想和目的前行的轨迹和路径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表现为人与社会发展所遵循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一般的“客观规律”,循此客观历史规律,人与社会历史经过若干必然环节和阶段,直至抵达最终的目的和理想。第三,关于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这种必然性所通向的终极目的和理想,人们有能力达到对它的自觉意识并获得对它的“客观”的真理性认识,以这种认识为根据,人们就能沿着它所昭示的人与社会发展阶梯和环节,走向一种完美的理想生活。

以上述基本预设为根据,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遵循“客观规律”并能因此通达终极的理想,一切手段都具有神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目的高于一切,手段服从于目的”,于是便成为从上述思想预设所必然推演出来的基本结论。

然而,深入进行反思,这一基本结论所赖以成立的上述四个预设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认为人与社会历史发展只有唯一的发展路径和方向,这在根本上否认了人区别于动物的选择性以及由这种选择性所导致的人与社会历史发展路径和方向的多种可能性,马克思曾说过:“‘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如果承认人的活动是历史的本质,那么,由人的活动所创造和生成的社会历史就区别于自然界,自由的选择性和创造性而非机械的必然性构成了前者的运动本性,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对德谟克利特强调原子机械直线运动的批判和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运动”的重视,已然清楚地表达了“自由意志”在社会历史运动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代社会理论、历史哲学的重大成果,已经从不同角度深入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路径和方向的多元性与多向性。

认为人与社会历史发展遵循着与人无关的机械必然规律,这在根本上颠倒了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词”与“宾词”之间的关系,使得社会历史发展成为某种超人的抽象力量支配的神秘过程。究其实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历史规律”就是“无人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它犹如一辆不知由谁驾驶的滚滚前行、不可阻挡的列车,而历史的真正主体,即现实的人,却成为了这一列车上无所作为的被动乘客,或者如一部已经被某个匿名的作者写就的戏剧,现实的人却成为了旁观这一戏剧的观众。熟悉哲学史的人都知道,这种观念实质上不过是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另一种版本而已。当代哲学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就是彻底摒弃和颠覆了这种关于“社会历史剧本”的迷信和教条,当代哲学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反思和批判,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解构这种认为社会历史发展由某种超人力量支配的抽象观念,重新寻求和确立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真实地位,破除超人的神秘力量对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活动的遮蔽与扭曲。

认为人能够获得关于社会历史必然及其规律性及其发展的最终目的的认识,这实际上是把人,更准确地说,是把少数先知先觉者抬高到了上帝的地位。正如上所述,这种理论模式一方面把人视为历史运动的旁观者和工具,但另一方面它又强调人有能力获得关于历史运动及其最终目的的最高真理,这似乎自相矛盾。但深入反思就可以发现,这种对人获取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及其终极目的的最高知识的设定,实际上只是它赋予少数特殊的“先知先觉”的特殊人物以直观真理的“慧眼”,坚持和主张这种哲学观念的哲学家本身即是这种特殊人物的代表。把少数人视为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及其终极目的真理的捕获者和占有者,这种观念包含着一种企图操纵历史的话语霸权与权力意志。对此,当代许多富有洞察力的哲学家们已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无论是普特兰对形而上学实在论“上帝之眼”信念的揭露,还是福柯对知识与话语权力的批判性分析、利奥塔对于试图囊括一切真理的“元叙事”的消解,等等,都从不同角度宣告了这种获取关于人与社会历史发展及其最终目的最高知识的野心所具有的虚妄性和独断性。

从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历史上曾经产生的许多理想主义学说,由于遵循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使得它对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解,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独断性,并暴露出它深层的理论困境。而如果说它所假设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难以成立,那么,用“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可靠支撑。

二、“手段”的任性与“目的”的异化:双重的伤害

正如前面指出的,与“目的”不同,“手段”具有直接现实性与实践性。如果“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那么,“手段”的实施就将会对人们现实生活乃至生存命运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在“手段”借着“目的”的炫目光环,以“天然正当”的名义发挥其现实性与实践性作用的时候,这种影响就将尤其严重并值得引起高度警惕。在历史和现实中,以“目的”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并因此蜕变为“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极端表现,却成为并不罕见的景象。尤其现代以来,随着种种“元叙事”的层出不穷和花样翻新,由“元叙事”所引导的种种社会改造运动已经巨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面貌,给亿万人的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此进行深入反省,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课题。

我们应充分意识到,认为目的是美好纯粹的,那么,手段就天经地义具有正当性,这种观念极易催生和助长一种以“目的”的“神圣名义”,剥夺和损害人们此时此地的现实幸福,并把这种剥夺和损害合理化神圣化的观念和行为。

对于每个实际存在的个人而言,最具有现实性的是此时此地的当下生活。当然他会有梦想,会去追求和创造比当下更为美好的未来,但这种梦想和追求是以当下的现实生活的真实性为前提和根基的。如果此时此地的当下生活变成达到未来目的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将意味着“今天”被摆上了“明天”的祭坛,“今日之我”成为“明日之我”的“祭品”,因而也必然意味着人的现实生活被虚无化。

然而,当“目的”被抬高到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时,它就获得了一种超越时空的,穿透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普遍意义,它如同“普照的光”,赋予了社会历史时间中一切阶段和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合法性的根据。按照这种逻辑,当下人们生活的必要性和价值,仅在于它是通向未来目的的桥梁和中介,或者说,它是为了一个比它更高的、更神圣的目的而存在。这意味着,当下的实际个人的生活如果不“奉献”给比它更高的目的和理想,那么它就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简言之,这种逻辑的核心是:生活的目的在生活之外,生活应该为其更高的目的负责。

那么,这种“生活之外”的“更高目的”是什么呢?对此,人们给出了种种答案。伯林曾引用19世纪俄罗斯思想家赫尔岑的话,描述了现代社会对此种种有代表性的回答:在我们时代,一种新的献祭形式出现了,活生生的人被摆上了抽象物(比如国家、教会、政党、阶级、进步、历史的力量)的祭坛,而在我们这个时代,这些抽象物全是人民所祈求的对象:如果他们要求屠杀个人,他们肯定能够得到满足。〔2〕联系现代以来的人类历史,不难理解,伯林所说的这些“抽象物”背后,都代表着一种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宏大叙事”,表达着对于现实所应服膺的更高目的的承诺与信念。如果这些“抽象物”仅仅只是思想的“抽象物”,即仅仅停留于主观的想象或理论的设想,那么,它们不会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构成强制,但是,它们不满足于仅作为“头脑中的风暴”存在,而是要谋求成为社会历史运动的规范性力量。它不是“个人话语”,而是“权力话语”。它要给人们描述一条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行程”,当下每个人的实际生活只有纳入并遵循这一“客观行程”的轨迹,才能获得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实际上表明:当下的个人生活并没有其独立自在的地位,其地位完全由这一“客观行程”所规定。个人生活的目的和意义,全在于它甘愿委身于“宏大叙事”所设定的历史行程及其终极目的。

随着个人当下生活被套上历史“客观行程”及其终极目的的“列车”,个人于是变成“列车”上无足轻重的乘客,作为“小我”的个体绝对服从历史的“大我”,于是获得了无可置疑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当“民族”“教会”“种族”“国家”等观念跨越其边界,膨胀为最高的实体和终极目的之时,当“历史”“进步”“规律”等观念成为主宰一切的绝对规范之时,个体生命难以避免地成为这一系列抽象观念的牺牲品。伯林在《俄国思想家》中再次引用赫尔岑的话,对此作了极为深刻的阐明:“个人之屈从社会——屈从人民——屈从人类——屈从观念,是活人献祭(human sacrifice )的延续……为有罪者而钉死无辜者……社会真实单元所在的个人经常被作为牺牲而献祭于某个概括观念、某个集合名词……牺牲之目的……何在……则未尝有谁闻问”,并评论道:“这些抽象事物——历史、进步、人民福利、社会平等——都曾是无辜者被献祭其上而未引起主事者良心丝毫不安的残酷祭坛”。〔3〕为了保证历史“客观行程”不受影响的“顺利完成”以及历史“最终目的”的“完美实现”,个人及其当下的生活为“抽象物”而付出真实的牺牲,于是成为其应尽的“本分”和“责任”。

如果进一步深入反省,我们就可以看到,当上述“宏大叙事”宣称为社会历史的“客观行程”及其最终目的提供了“如实”描绘时,它实质上并不像它所声称的那样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性”,它面临的最为严厉的质疑是:如何证明它所描述的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行程”及其“最终目的”的描述具有普遍的、超个人的“客观性”?检讨历史种种“宏大叙事”,无一例外可以发现,面对这一质疑,它们均缺乏真正有说明力的回应,它把这一具有判决性的前提性问题视为“理所当然”“不言自明”的真理,当成所有人都应该无条件接受和服膺的“先验原则”。回避这一质疑,实质上只说明了一点,那就是它所认为的“客观性”其实只是其主张者所持的“主观”见解,它关于历史“客观行程”的看法只是其主张者“观念中的历史”。因此,它所宣称的关于历史“客观行程”及其“终极目的”实际上不过是冒称“客观性”之名的“主观建构”。

把本来“主观性”的东西当成“客观性”的东西,亦即把本来是“个人言说”当成普遍性的“公共之理”,这是人的理性僭越的最集中表现。康德的“理性批判”曾对此作了极为深刻的分析与反思,指出这种僭越必然导致不可避免的“先验幻象”。如果这种“幻象”仅仅像康德所分析的那样局限于人的认识领域,那么,除了引起人的思想迷乱之外,不会有更严重的后果。但问题在于,这种僭越经常落实在现实生活中,为“主观性的自我”以“客观历史”及其终极目的为名,滥用其权力意志,满足自身欲望,打开了方便之门。

①对此的详细论述,请参考笔者《寻求真实的价值主体:反思与克服价值虚无主义的基本前提》,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期。

本来“主观性”的东西被僭越为“客观性”东西,使得“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完全失去其原初的承诺,而蜕变为一些具有“主观目的”的人与另一些被视为“手段”的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这种蜕变是哲学史和思想史上那些伟大的理想主义学说的提出者始料不及的,但是,这却是历史和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事实:在中世纪和前现代社会,有以“君权神授”名义滥施暴政的封建君主;在现代社会,有以“替天行命”的名义操纵历史,例如希特勒这样的战争狂人,他们无不以“神圣目的”示人,但在实践中,都走向了“为达自己目的,不择手段”的可悲结局。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意味着,“手段”失去了任何约束而成为了为所欲为的任性活动。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与“手段”的“任性”相辅相成的是“目的”的异化,超越性的价值理想,沦为实用主义的、充满欲望的“主观意志”。“手段”的“任性”与“目的”的“异化”,二者属于相互伴生的同一过程。

“手段”的“任性”与“目的”的“异化”彻底宣告了以“目的”证明“手段”的内在困境,同时也充分显示了它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概括而言,最根本的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第一,由于“手段”的“任性”,现实中个人的实际生活面临成为实现他人意志和目的的“材料”的危险,这一点在历史和现实中已经留下了无数惨痛的教训。第二,由于“目的”的异化,必然给现实中人们对超越性理想的信念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正成为迷漫于现代社会价值虚无主义的一个深层根源。①

三、人的现实权利与扎根于现实的理想:破解“目的”与“手段”困境的根本途径

以上分析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哲学史上种种理想主义学说对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论证存在着致命的缺陷。这种缺陷根源于它在理解此问题时所遵循的传统形而上学思想原则和理论范式。要克服这种缺陷,需要在根本上瓦解这种思想原则和理论范式所预设的关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逻辑链条,改变“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理解模式。

要做到这一点,最为关键之处是把“目的”从彼岸世界位移到现实世界中来,把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视为“目的”,不断减少把人当成“手段”和“工具”、使人受侮辱、受奴役的社会关系视为应当追求的“理想”。

把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视为“目的”,意味着“目的”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世界,而就是此时此地的每一个实际存在的个人。康德曾言:“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若非在这种情形下他自身同时就是目的;于是,我们人格之中的人道对于我们自身必定是神圣的,因为它是道德法则的主体,从而是那些本身乃神圣的东西的主体”〔4〕,这即是说,“目的”不是现实中的个人要去追逐的某种“外在之物”,而就是每一个人自身。就其与自身关系而言,把每一个人当成目的意味着,每一个人应该尊重他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把确立自身的人格尊严作为其价值追求,就其与他人关系而言,每一个人都应该把他人视为与自己一样的有着同样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主体,自觉到离开对他人“主体性”的承认,自我人格的“主体性”也将无法得到真正的确证。把自身视为目的并把他人视为目的,使所有人的利益和尊严都得到同等的对待,并由此努力使人们的现实生活世界成为一个“目的王国”,这才是人们所应追求的真实“目的”。正像塞尔日所说:“人必须被赋予权力、尊严和价值。没有这些,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这些,一切都是虚伪的、沦丧的和变质的”。〔5〕

基于对“目的”的上述理解,形成和确立保护每一生命个体基本权利的“法权”观念以及以这种观念形成的法权制度,就成为保障人这一“目的”不受损害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式。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6〕,这即是说,人的自由及其实现构成了法权的根本旨趣。以法权观念和法权制度为根据,无论是在“人对物占为已有的权利”,即黑格尔所说的“人有权把它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7〕,还是在人的主观领域即人的意志自由及其权利,都将是“人成为目的”不可抹煞的核心内容。

尊重和保护个人的现实权利,并把每一个人视为“目的”,这同时意味着“正义”应该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当代政治哲学家们早已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首要价值,旨在调整社会生活成员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避免社会成员在非正义的社会关系中丧失自由和尊严。罗尔斯的学生博格曾这样总结罗尔斯研究工作的意义:“终其一生,罗尔斯都在关注一个问题:人的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改善的——人(无论在个人还是集体)能否过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说,在地球上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抱着这种想法,罗尔斯努力以某种方式表明,是什么让人的生活有可能富有意义,从而过上有价值的生活”。〔8〕可以说,当代政治哲学中对“正义”问题的探讨之所以成为焦点,正体现了对“人是目的”这一价值的自觉认同和高度眷注。

按照前述历史上许多理想主义学说对“目的”和“手段”的理解,这种法权观念和制度以及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完全不必要的累赘。根据这种思维逻辑,现实的个人最重要的使命是遵循历史的“客观行程”去追求历史的最终目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解放,个人只有与他之外的最终目的的照耀之下,才能找到自己的价值归宿和生活意义,因此,重视和强调此时此地的实际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正义,是对“历史大势”和对神圣目的的不敬。正是受这种观念支配,我们一再被要求把个人“融入”到浩浩荡荡的历史洪流之中,把个人献身于其必须仰目注视的终极理想,至于个人此时此地应享受什么样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现实的“社会正义何以可能”等问题则被视为资产阶级“麻醉人的谎言”和“意识形态”而避之唯恐不及,更有甚者,现实存在的不正义和对个人权利的损害被视为实现“终极目的”的必要手段,就如黑格尔所说的:“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

但是,一旦我们改变这种思维方式与理论原则,把实际生活中的每个人视为“目的”,那么,对人的现实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就变得极为重要,它拒绝任何把个人充当一切“终极目的”的祭品的观念和做法,坚信个人在此时此地的实际生存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强调以个人权利的丧失为代价所获得的“解放”,必然是虚幻和无根的。

把现实的人的存在本身视为“目的”,并不因此否定和抹煞人超越性的理想维度,但它赋予了理想以崭新的内涵和意义。按照这种理解,理想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彼岸,而必须植根于现实生活并以提升现实的个人的尊严和幸福为根本旨趣。这即是说,面对未来的理想寓于现实世界之中,它是在对现存世界中一切把人当成工具和手段、侮辱人和损害人的观念、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批判和否定中彰显出来的对人的更美好的生存状况的憧憬和追求。马克思曾言,他的哲学的根本旨趣“不在于教条式的宣告未来,而是要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这一论述所表达的正是这种立足于现实生活,同时又不屈从于现存状况并向未来不断敞开的理想主义精神。

如前所述,我们应该把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视为目的,但必须直面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历史和现实中,无论是抽象观念还是现实中运作的抽象力量,使得“抽象对人的统治”成为现实中个人难以摆脱的境遇。所谓抽象观念,即是种种那种宣称提供了最高真理、绝对价值和最高目的的普遍性、总体性的权力话语,正像施蒂纳曾警告过的,这种思想文化观念一旦成为“圣物”,就会成为人大脑中的一个“轮子”,成为控制人的生命、阻碍社会发展的异化力量。〔9〕所谓“抽象力量”,所指的是企图控制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总体性的社会力量,例如封建社会“控制一切”的专制行政权力,资本主义社会企图吞噬一切的不断增殖、无所不入的资本逻辑的专横统治,等等,当这些“抽象力量”成为统治现实生活的唯一的、绝对的存在之时,人的生命中一切丰富的因素,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内容,都将被还原和蒸馏为干瘪的、单向度的苍白幽灵。因此,无论“抽象观念”还是“抽象力量”,它们对个人的统治将使个人或者成为“抽象观念”的工具,或者成为“抽象力量”的玩偶,很显然,在此条件下,“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必然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和体现。

正是通过对上述人被“工具化”和“玩偶化”的生存状态的反驳和超越,理想的维度获得了坚实的根基和真实的内容。克服抽象观念和抽象力量对人的统治,减少现实生活中侮辱和损害人的种种现象,不断推动我们的世界朝更加有利于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方向努力,让每个人成为目的以及我们的社会生活成为“目的王国”成为越来越可以亲身感受到的现实,这就是我们所应确立的基本价值理想。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消解以往理解“目的”与“手段”关系的那种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超越“目的”与“手段”之间抽象的二元对立,把“目的”把握为“现实的个人”,把“理想”把握为不断否定将人作为“手段”的抽象观念和力量,努力实现“人是目的”这一基本价值,前述“手段”的任性与“目的”的异化就将得到切实的克服,历史上种种贯彻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所形成的“目的”和“手段”关系所包含的深刻困境也将因此被真正克服。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关于“目的”和“理想”观念的转变,将对现实生活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以这种“目的观”和“理想观”为基点,现实实践中任何把个人当成“手段”(哪怕是为了最动人的理想)的观念和做法都将失去合法性,一种与人的生命要求相适应的崭新价值观念将被确立起来,并因此深刻地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

〔2〕伯林.被扭曲的人性之材〔M〕.岳秀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0:19.

〔3〕伯林.俄国思想家〔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08.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44.

〔5〕卢克斯.马克思主义与道德〔M〕.袁聚录,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184.

〔6〕〔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52

〔8〕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M〕.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7.

〔9〕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80.

(责任编辑:颜冲)

猜你喜欢

目的手段理想
2021款理想ONE
理想
你是我的理想型
战争允许一切手段
廉洁校园文化建设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研究
谈高校美术教学中创造力的培养
理想
最不受欢迎的手势语
临机的手段
艺术,不只是作为自我表现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