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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垄断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应

2016-11-02

南风窗 2016年21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实体店线下

自1999年阿里巴巴诞生以来,电商企业发展迅猛,时至今日,已经取代线下实体店成为中国商业零售的翘楚,而且还有进一步替代线下交易的趋势。这样一种发展态势对于中国经济的增长究竟是有利还是不利?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电商和线下实体店加以区别。以平台交易电商为例,它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市场,这与线下实体店仅仅是市场中的一个企业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电商企业的这种独特性,导致市场交易内部化,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企业内部的事务,其结果是既可逃避监管,又可规避税收,同时还能向平台上的销售主体收取租金。可谓是一举三得。

如果电商再把支付系统加以捆绑,那么平台电商就会演变成为一个自组织系统而为所欲为。此外,平台电商还可使用公共资源来完成其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那就是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网络。但是实体店仅能使用私人资源,不仅要支付价格不菲的店面租金,而且还要面对来自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面对平台电商这样的中间商,普通实体店就不再可能与其公平竞争,于是平台电商便迅速地走向垄断。

“市场替代企业”之危害

就像所有垄断一样,平台电商垄断带来的社会经济效应当然也是消极的。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第一,是平台电商垄断带来的“胜者通吃”效应。互联网为平台电商企业降低了交易成本,平台电商企业利用由此产生的网络效应,构建了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一体化市场”盛行“胜者通吃”的法则,“行业第一”就是“唯一”,从而是不可竞争的。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平台电商企业不仅可以控制价格,而且还可压制来自实体店的竞争,从而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受损的不仅是消费者,还有为平台电商提供商品的供货商。有关这两方面的福利损失,我们将在下文中进一步分析。

第二,是平台电商企业发展带来的、具有零和博弈性质的替代效应。从最近几年的宏观统计数据来看,全社会消费总量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但并未与平台电商的发展而同步增长,那么平台电商增加的交易量只能是来自于对实体零售商的再分配,而不是流量创造,由此产生的效应就是线上对线下的替代。这种替代效应不仅仅体现在交易量上,而且还体现在其他很多领域。

比如,线上交易增加了物流业的就业,但是却减少了线下实体店营业员的就业机会;线上交易带来了物流仓储业发展,但是却破坏了现有零售商业的业态,并造成了商业地产的危机;线上交易支付的发展方便了网上结算,但是却对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这些替代给平台电商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包括结构性失业的增加、城市商业环境的恶化、居民消费乐趣的减少,以及由电商企业开展影子银行业务造成的资金成本和金融风险的增加等。

第三,是零边际成本带来的逆向替代效应。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不为零,便会发生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企业的边界是在企业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刚好相等的那个均衡点上。企业一旦产生,便会带来一系列市场本身所不具有的新要素。比如只有企业独有的组织资本,包括研发机构、中试实验室、生产流水线、销售网络等;再如企业特有的专用性资产,包括特定的生产设备与技术等;还有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品牌等)。因此,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可以替代市场,市场也可以替代企业。

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讲,企业可以替代市场,市场则不能逆向替代企业,否则就会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与社会生产力的破坏。然而,平台电商带来的交易成本递减,以及零边际成本效应,正在迅速地造成市场对企业的替代,这会给中国的制造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第四,是对中间商委托代理关系的破坏。中间商存在的价值就是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作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人,首先要确保供货商的利益,那就是必须保证供货商有议价权;其次也要确保消费者的利益,那就是要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平台电商当然也是一个中间商,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平台电商作为一个中间商基本上没有承担起这样的职责。自平台电商走上垄断之路后,供货商的议价权不断被剥夺,平台电商网络上假货充斥,居然还敢挑战道德底线,说是平台电商网络上交易的假货比品牌商品的质量还要好。

第五,是对政府监管的替代。平台电商作为一个自组织市场挤出了政府的监管。平台电商替代政府之后,会对其控制的这个自组织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它既是企业,又是市场,从而有放松监管、扩张市场交易的内在冲动,很难做到完美自律,也不太可能像政府那样站在全社会的角度,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这或许正是平台电商网络上假货充斥的原因所在。

减轻消极效应的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对平台电商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常的发展加以控制已经刻不容缓。根据上文的分析,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第一,针对平台电商零边际成本产生的逆向替代效应,可以借鉴“托宾税”,对平台电商网上交易开征交易税。零边际成本使得平台电商的网上交易进入到一种类似于物理学所定义的零摩擦世界,一个没有摩擦力的世界是很可怕的,因为所有的物体都会“滑倒”在一个没有摩擦力的世界里,于是就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灾难。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托宾观察到了速度不断加快的国际资本流动,建议“往飞速运转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一车轮中掷些沙子”,这就是著名的“托宾税”,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国际资本流动的摩擦力,借以达到稳定国际金融之目的。我们可以借鉴这一掷沙子的做法,通过对平台电商网络交易征税来增加其交易成本,达到减缓“电商市场”对企业逆向替代的进程,进而达到稳定经济基本面之目的。

对于这样的政策建议人们当然会提出异议,这不是在压制市场创新吗?我们的回答当然不是。就像历史已经反复告诫我们的那样,并不是所有的科技进步都会造福于人类,也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创新都会促进经济增长。互联网创新的真正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人们和企业突破信息约束,而不是为了让人们丢掉工作,或者如同本文所分析的那样让“企业”被“市场”逆向替代。

第二,针对平台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与线下实体零售商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可以对平台电商征收网络资源税,这就像实体零售商必须支付店铺租金一样,以便确保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可以展开公平的竞争。或许会有人对此建议提出质疑,这种提高交易成本的做法会降低网购消费者的福利。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悖论。平台电商的互联网交易会产生一种“囚徒困境”,平台电商降低了交易成本,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但是零边际成本又带来了市场对企业的替代效应,于是,当人们作为消费者时,虽然可以通过网购而增加所得,但是,当他们作为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时却又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再从逻辑上来讲,一个人要想成为消费者,首先需要成为生产者。所以,要走出以上所说的“囚徒困境”,就必须适当放弃网购带来的“福利”,而确保就业可以带来的基本利益。

第三,针对“互联网+”,就需要对平台电商的垄断性投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当年微软做出了将视窗系统与游览器捆绑的决定,立刻就遭到了美国司法当局的坚决反对,并且做出了分拆的判决(最终微软与美国司法当局达成和解,得以维持公司原状)。今天,我们的平台电商利用其垄断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道还少吗?恶意收购,随意捆绑,提高进场壁垒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对平台电商的垄断行为加以监管已经刻不容缓。除了加强对平台电商企业的反垄断管制之外,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要针对平台电商既是企业又是市场的自组织特征,加强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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