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解读
2016-11-02王佩琳王宗爽问立宁郭敏
王佩琳,王宗爽,问立宁,郭敏
(1.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北京 100013;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解读
王佩琳1,王宗爽2,问立宁1,郭敏2
(1.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北京100013;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由于无机化学工业行业执行的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针对性不强,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通过从标准制订的必要性以及标准适用范围、限值确定的依据、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达标成本等方面进行论述,对该标准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无机化学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料、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可缺失的部分。我国是无机化学工业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大国,产能、产量居世界首位。近年我国无机化学工业发展很快,2005—2013年其产能和产量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3.6%和12.1%。但该行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收严以及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显著进步,行业原执行的国家综合型或通用型排放标准针对性不强,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一,已不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制订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以下简称《标准》)首次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该标准涉及无机化学工业产品种类众多,污染物排放情况复杂,使其成为一项行业性的综合性标准。为便于有关方面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和掌握,本文将从制订必要性、框架结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效益和达标成本预测、执行建议等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无机化工行业跨度大、产品品种多,一些大宗产品多采用矿物为原料,产排污量大、污染物种类多。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产业集中度低、产能严重过剩、环境污染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的原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的原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标准逐渐暴露出时效性较差、针对性不强、特征污染物项目有缺失、排放限值宽严不一等问题。随着我国环境管理的逐步加强和细化,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标准已不能适应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不能满足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鉴于上述原因,亟须制定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国家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近年环保形势的深刻变化对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保部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6]等一系列规划、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控制CODCr和氨氮排放总量,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重点区域铅、汞、铬、镉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无机化学工业是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源,因此,文件中也明确要求无机化学工业严格控制影响环境质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CODCr等,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铅、汞、铬、镉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污染物的排放。
1.2产业结构和行业准入的需要
近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一系列产业政策也对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条件进行了规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自2010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铬化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等,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15号令《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此后又出台的《铬盐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铬盐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上述文件对无机化学工业的生产工艺、企业规模、环境管理等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采用污染物产生少甚至零排放的先进清洁生产工艺。
2 标准框架结构分析
无机化学工业包括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等22种系列数千种产品,《标准》将其有机地涵盖在内,并指明不适用于的产品情况,提出了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2.1框架构思
《标准》是无机化学工业的综合性、强制性标准。在22个无机化学产品系列中,虽然各系列产品之间相对独立、差异大、关联度低,但同时却又相互交叉。在《标准》编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标准体系,既适合行业生产特点,又简洁明了,不重叠、不漏项,且便于企业和管理部门操作运行。对此,多家行业分会参与了《标准》的编制工作,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广泛吸收、征求专家及业内外意见,三易《标准》主体框架结构,反复修改,最终达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标准》将溴、碘及其化合物纳入其中,解决了盐业后加工提溴、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为解决金属铊剧毒污染的问题,参照辽宁、湖南、广东等地方相关标准并召开专家座谈会,确定了涉铊、锌、铜、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的污染排放限值;针对铬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情况,结合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特别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提出了铬酸雾的污染限值,制定了既有利于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又对淘汰落后产能有利的限值指标。此外,为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控制污染源设置了有差异的排放限值,特别是针对特征污染物。对于不涉及本类污染物的产品,则不再设置污染限值。
2.2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涉及无机化学工业的氰化物、硼化物和硼酸盐、硫化物和硫酸盐、硅化物和硅酸盐、氯化物和氯酸盐、氟化物、碘化物和碘酸盐、溴化物和溴酸盐、钙镁化物和钙镁盐、氧化物、过氧化物、氢氧化物、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及单质等。此外,由于一些无机化学工业产量大、应用面广,已发展形成独立的行业,并已经发布或正在编制相应的单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而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本标准,主要包括三酸(硫酸、盐酸、硝酸)、二碱(烧碱、纯碱)、无机磷化合物、电石、化肥(氮肥、磷肥和钾肥)、无机涂料和颜料、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学产品及有色金属工业。
3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总体上讲,《标准》介于国外先进国家、地区和世界组织标准[7-9]之间。新标准依法要求各地采取制定实施地方标准、提高环评要求、强化敏感区环境质量监控等措施,并明确规定企业应加强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标准》综合考虑了现有企业技术进步和环保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污染防治政策的实施,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有一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7月1日。
3.1水污染物控制
根据无机化工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标准》中针对水污染物设置了30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包括常规污染物限值10项,重金属类或类金属类18项,部分重金属产品如锆含放射性元素,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也作为控制指标。在这些指标中,pH、CODCr、悬浮物、石油类是工业废水的常规控制项目,氨氮主要来自生活污水,行业中涉硫、氰、氟化物系列产品带入硫化物、氟化物和氰化物,部分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带入磷、氮等元素。《标准》除考虑氨氮外,将总氮和总磷也纳入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中。
为方便操作,《标准》对一些污染物限值给出了检测的约束条件,如总氰化物,除无机氰化物工业外其他系列产品工业可以不检测;氟化物,除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外,其他系列产品工业则需进行检测;总铬,根据不同产品设立了不同排放限值,氯化物、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直接排放限值放宽到1 mg/L,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则收严到0.5 mg/L;总氮、无机氰化物工业直接排放限值设定为30 mg/L,而除无机氰化物工业外的其他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则收严到20 mg/L。
>>颗粒物是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的重要指标,建议加大除尘设施建设,降低颗粒物排放,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考虑到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影响,《标准》要求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
为避免漏检,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标准》表1)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也参照表1。在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企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标准》表2)。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加严,而重金属、类金属砷和放射性元素限值则与表1相同,未再加严。
3.2大气污染物控制
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根据无机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标准》共设置了25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氰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氨气等10项污染物,以及铅、汞、镉、锡、镍、锌、锰、锑、铜、钴、钼、锆、铊、铬酸雾等14项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砷化物。
针对部分不同产品生产工艺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差异较大的情况,《标准》按照产品类别对一些污染物设置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如无机氯化物、氯酸盐工业中氯化氢和氯气污染物限值分别为8 mg/m3和20 mg/m3,而其他无机化学工业(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除外)中氯化氢和氯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则收严,分别为5 mg/m3和10 mg/m3;涉硫化物及硫酸盐工业、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确定为400 mg/m3,其他无机化学工业行业则调整至100 mg/m3;对于氟化物,无机氟化物工业限值放宽至6 mg/m3,涉钴、锆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则加严至3 mg/m3,从而体现出不同无机化学行业之间的差异性。
3.3基准排放量设置
由于各类产品间废水排放量差异较大,因此《标准》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浓度为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并确保相关系统和装置正常稳定运行,防止人为稀释。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 m。对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在国家未发布无机化学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其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浓度暂按实测浓度计算。
4 环境效益和达标成本预测
4.1环境效益
(1)水污染物。《标准》与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限值相比,除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pH值外,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均收严了30%~90%,平均收严50%左右。《标准》实施后,预测氨氮、CODCr、总铅的排放量与现行标准相比将分别削减71.1%、77%、66.7%;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分别削减89.5%和71%,并能有效控制重金属及氯、氟、砷、氰、氨、硫化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2)大气污染物。与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企业限值和炉窑标准新建企业二级限值相比,《标准》颗粒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75%以上,二氧化硫收严了50%以上,铅及其化合物收严了80%,镉及其化合物收严了40%以上,其他各项污染物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收严。《标准》实施后,预测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89.5%、71%,并能有效控制重金属及氯、氟、砷、氰、氨、硫化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4.2达标成本
实施《标准》后,企业需要增加新建或改进一些设施的建设及运营费用。预计全行业需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固定投资约180亿元,配套运行成本约10亿元/年;需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固定投资10亿元,配套运行成本约6亿元/年。[10]
国内不同地区无机化学工业发展不平衡,企业达标也有差异。东部地区企业环保投资一般占装置投资的5.0%~7.0%,环保运行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1.5%~3.5%,企业达标率约90%及以上[10]。中西部地区大中型企业有较完善的水气处理设施,环保投资占装置投资的4.0%~5.0%,环保运行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1.5%~3.5%,企业达标率75%~85%;小型企业规模小、分散,占行业总产能的10%左右,其废水、废气处理技术设施简单,处理效果差,达标率较低,企业应尽快加强环保治理升级换代[10],不能达标企业将被淘汰。
5 标准执行建议
(1)加强《标准》执行力度。对新污染源企业审批应严格按本标准的要求实施,把好审核关,使本排放标准成为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逐步提高企业违规排污成本,引导企业增加污染治理设施投资,防止出现新的环境污染,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使企业认识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其分内的责任。
(2)加强无组织排放监测。无机化学工业中,间歇生产占比较大,无组织排放是行业重要的排污节点,采用合理的检测方法,可有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无组织排放。
(3)加强在线监测。建议现有企业配备尾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以便及时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4)加强重点污染物颗粒物的环保设施建设。颗粒物是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的重要指标,建议加大除尘设施建设,如采用先进的静电除尘、新型滤料袋式除尘,或联合使用多种除尘措施,降低颗粒物排放,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5)制定出台配套的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出台相关配套的环境经济倾斜政策,激励和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及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快配套出台不同系列无机化学工业产品的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无机化学工业企业的工艺改造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突破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瓶颈。
(6)加强跟踪评估。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提出相应的修订方案和建议。
[1]国务院.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Z]. 2011.
[2]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等.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Z]. 2011.
[3]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Z]. 2012.
[4]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Z]. 2013.
[5]国务院.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Z]. 2015.
[6]环境保护部.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Z]. 2013.
[7]European Commission.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PPC) reference document on 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in the non 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Z]. 2001.
[8]World Bank.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guidelines base inorga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coal tar distillation industry[Z]. 2006.
[9]Germany Federal Ministry for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First general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pertaining the federal immission control act[Z].2002.
[10]郭薇. 推动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N]. 中国环境报, 2015-05-08(3).
An Interpretation ofEmissionStandardsofPollutantsfor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GB 31573-2015)
WANG Pei-lin1, WANG Zong-shuang2, WEN Li-ning1, GUO Min2
(1.China Inorganic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13, China;2.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 100012, China)
Released by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missionStandardsofPollutantsfor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GB 31573-2015) took effect, 2015. Because the former emission standards implemented in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ies had th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pertinence and loose requirements for emission control, it cannot meet the deman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ealthy industry development. Besides introducing its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lso interpreted the standards in terms of the application scope, basis of the limit value determination, environmental benefits, and economic costs of implementation.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interpretation
2015-08-28
王佩琳(1941—),男,河北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无机化工,E-mail:wpl@cisia.org
10.14068/j.ceia.2016.05.008
X820.3
A
2095-6444(2016)05-00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