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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2016-11-02罗华兰

长江丛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众

罗华兰

浅谈社会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罗华兰

社会协商是党委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利益相关方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各利益主体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进行的协商。社会协商主体需要能力建设,才能推动社会协商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论述了社会协商主体能力的含义、能力建设的意义和社会协商主体能力的主要内容。

社会协商主体 能力建设

自1990年以来,民主理论走向协商的趋势日益明显。社会协商是一种新型的治理形式,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其核心是公众参与、理性商议、优化决策、公共责任。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参与过程更加复杂、参与程度更加深入、民主技术更加先进,对参与协商的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参与协商活动的主体就像一个社团,“社团成员认为彼此都有协商的能力”[1]。对于民主意识不强、民主素养较低、急需推进民主建设的中国来说,社会协商能力的建设更加紧迫。

一、社会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的含义

(一)社会协商主体都需要能力建设

社会协商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权力主体,主要是指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另一类是社会主体,包括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非权力主体。社会协商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一种新的治理形式,一种新的矛盾化解形式,需要各协商主体(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和社会组织)不断学习、培养这方面的能力。

(二)社会协商能力建设是一个主动作为的过程

协商能力作为民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浓、现代化进程较晚的中国社会,尤其需要加快推进,才能一步步实现真正的民主。与政治协商制度相比,社会协商作为一种更加全面地、更加深刻地、更加细致地影响我国社会生活的民主形式才刚刚起步,需要从理论构建、制度设计、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快推进,才能适应当前民众对协商民主的巨大需求。

(三)社会协商能力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

社会协商能力是一种国家治理能力,应当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容。“后发展国家治理能力可以分为由汲取能力、再分配能力、强制能力组成的行政能力和由建制能力、协商能力组成的政治能力”[2]。在这些能力中,协商能力、建制能力才是决定后发展国家最终崛起的关键因素。社会治理的实质是为了追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和谐稳定的良好秩序,社会协商是达到“善治”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能力建设可以使社会协商变得“可能”

通过能力建设,才可能有意识地运用社会协商,使社会协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或者治理形式运作起来。一是认知到这种民主形式,乐意选择社会协商的方式。当前,我国基层干部和群众对社会协商这一新的民主形式的认知程度比较低,以至于较多的人认为我国广泛开展社会协商的可能性较小。二是具备基本的参与能力。如果缺乏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机会,公民也就不会使用社会协商和不参与社会协商。只有各方获得充分的机会和基本的能力,社会协商才可能进行。

(二)能力建设可以使社会协商变得“可行”

社会协商需要各方在同一话语体系中对话,遵守同一条底线规则。如果没有底线意义上的基本共识,协商往往成为一种没有原则的“交易”,而失去正当性,因此,提高协商各方基本的规则意识和基本的民主素质是社会协商顺利进行的基础性条件。

(三)能力建设可以使社会协商“有效”进行

与选举民主相比,包括社会协商在内的参与式民主对公民民主意识、民主素质、民主能力和民主技能等的要求更高。没有参与能力,就无法“有效”参与到社会协商之中,无法得到真实的民主结果。在具体实践中,社会协商应是一种平等对话。[3]通过对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可以规范政府的协商行为,提高社会主体的协商能力,尽量减少这些实质性不平等,将党委政府的强势影响限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能力建设可以使社会协商“有序”进行

民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历史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之路。“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民主改革正在推行的“上升”阶段,这个阶段的自由意识、民主意识将爆发式增长,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素,这正是中国必须努力避免的现象。

三、社会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共有能力

从社会协商的过程看,社会协商能力应从协商准备、协商过程以及协商后期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其中,协商准备阶段包括协商主体的策划能力、组织能力、调研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协商过程中应注重包含口头和书面的表达能力、辩解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决断能力以及偏好转换能力;协商后期包括执行能力、评估能力等。这些能力是所有协商主体都需要具备的,特别是调查研究能力、表达能力、理解能力、辩论能力、偏好转换能力十分重要(见图1)。

图1 社会协商主体共有能力结构示意图

公共政策学认为,偏好有个人偏好和社会偏好之分。个人偏好是个体为其生存与发展而意欲取得某种客观对象的需求、愿望。社会偏好是人们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了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一般而言,社会偏好与个人偏好是辩证统一的,它们既存在冲突,又出现统一。并非所有的个人偏好都能成功地转换成社会偏好,因此,还需要民主政治这一模式来实现个人偏好向社会偏好的转换,其中的一种形式就是社会协商。社会协商中的偏好转换能力就是把个人偏好、某一组织的利益偏好转换成为各方认同的社会偏好的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把个人偏好转换成共同偏好的能力。

(二)党委政府的社会协商能力

社会协商理论不等同于无政府主义的民主理论,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获得的是对决策和利益的影响,而不能取代政府或者获得政治权力。因此,在利益多元化、各方都满意的利益共识难以达成的情况下,需要一个能从全局、长远考虑的主体——政府来形成决策;同时,决策后需要政府来实施。当然,政府也不能以此强加民意。

(1)协商执政的能力。协商执政的能力是指通过协商的方式(包括社会协商等)进行执政的能力。协商执政能力越强,凝聚社会共识的能力越强,解决执政合法性问题的能力也越强。社会协商是一种渗透民众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广泛的、普遍的民主协商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2)协商治理的能力。协商治理的能力是指通过社会协商的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处于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发生风险的领域不断扩展,运用社会协商化解风险、治理社会,需要相应的协商治理能力、艺术和谋略。

(3)协商培养动员的能力。协商培养动员的能力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培养官员、党员、民众的协商民主意识、动员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协商的能力。社会协商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特别是基层的新型民主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还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积极推动。

(4)协商组织的能力。群众对社会协商这一新的民主形式还缺少了解,更不熟悉。组织群众参与社会协商是党和政府的任务之一。

(5)协商规划设计的能力。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个别化参与,通过单一渠道与公权力发生联系,而是主要采取以体制为中心的公开方式进行。无论是协商民主的决策论派、治理论派,还是政府形式论派,都赞同对协商进行规划设计。因此,需要中共党组织和政府对社会协商总体上的领导能力、制度构建能力、长远规划能力、操作设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等。

(三)公众的协商能力

政治参与的扩大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公众参与作为社会协商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同时,公众参与程度也被视为衡量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在实际生活中,参与公众的文化知识、民主知识和参与技能对参与协商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和制约。这些知识和技能是参与者获取信息、辨别是非、交换意见、理性讨论、纠正偏好、理性选择的基础,是社会协商有序、有效推进的必备条件。因此,公众需要具备相应的社会协商能力。

(1)公众的直接参与能力。没有参与能力,就没有有效的社会协商。我国民众的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依赖程度日渐降低,逐渐成为一个具有比较独立的话语权的社会群体。个体权力的分化、多元利益群体的出现,各个社会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增强,而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协商正好提供了满足我国民众广泛参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协商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

(2)公众的组织能力。公众可以作为协商活动的发起者,需要相应的组织能力。对于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通过社会协商方式解决的,公众或者代表可以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发起社会协商活动。公众及其代表需要开展调查研究、讨论决定协商事项、组织人员参与、进行宣传等,因此需要调查研究的能力、组织能力、宣传能力等。

(3)公众的监督能力。公众作为协商活动的监督者,需要相应的监督能力。公众有权对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协商活动进行评价、建议、公示,需要相应的评估能力、建议能力。

(四)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是指非官办、非营利、带有志愿性、致力于经济社会服务事业的民间组织。

(1)协商倡导能力。协商倡导能力是指社会组织发起、倡导社会协商活动的能力。社会组织存在于基层社会之中,具有贴近社会弱势群体的优势,同时,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组织,其能够正确把握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并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解决方案,最终做出符合实际且可行的社会协商倡导。

(2)协商组织能力。社会协商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摩擦、对抗和冲突,社会组织在弥合社会分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能够为不同的参与主体提供协商、互助和合作的渠道,也是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意愿的组织平台[3]。

(3)评估监督能力。社会组织具有独立于公众与政府的特征,同时又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成为比较理想的评估者和监督者,因此社会组织也应当具有相应的评估能力和监督能力。

[1][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M];载詹姆斯·博特和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6~57.

[2]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38.

[3]刘春湘,姜耀辉.服务型政府建设中非政府组织参与能力提升[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协商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号:11AZD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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