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基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2016-11-01柳杨
柳 杨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1)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基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柳 杨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1)
“刘易斯—拉尼斯—费景汉”模型是发展经济学用于解释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及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理论。基于该模型三阶段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不难发现,政府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态度和行为发生相应的阶段式调整。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变迁,也反映了二元经济结构工业化的进程。为了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议政府以扩大城市需求、改革土地与户籍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式促进农业人口的持续转移。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府行为
Abstract:Themodelof"Lewis-Fei-Ranis"isusedtointerpretthedevelopmentofeconomicsinthedevelopingworldlabourmobilityandbalanceofth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theory.Modelbasedonthethreestagesofthechangeoflaborsupplyand demand,it is not hard tofind,the government topromote agricultural transfer ofpopulation urbanization ofattitudes and behaviors ofthe correspondingphaseadjustment.And agriculturaltransferofgovernmentbehaviorin the process ofthe urbanization ofpopulation change,also reflectsthedualeconomicstructurethe process ofindustrialization.In order tospeed up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promoting agriculturaltransferofpopulation urbanization,suggested the governmenttoexpand urban demand,land reform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systemandpromotetheequalizationofpublicservice,promotethecontinuoustransferofagriculturalpopulation.
Key words:the 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urbanization;the government behavior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但既有文献主要是基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Lewis—Fei—Ranis)二元经济模型来讨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动力机制和滞后原因,从政府行为角度解读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不多,还缺少深入、系统的探讨。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对发展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自诞生以来就不断得到修正和补充,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阶段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经济特征(樊纲,吕焱,2013)[1]。然而,在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分析框架下,大多数研究对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重视不够。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职业和身份的转变,从深层次上看则是对社会保障、公共产品与服务等福利的城乡均等化享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主导力量,肩负着为农业人口转移创造条件、有力推动工业化的责任(王新利,陈敏,2011)[2]。而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政府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这正是沿袭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理论框架的既有研究所长期未曾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行为变迁有机结合,从政府行为角度切入探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路径,为提升政府管理效率,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经济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支撑。
二、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的基本内容
1954年,经济学家刘易斯(Lewis)在古典经济学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关于劳动力流动的二元经济理论模型,提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乡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的规律。后来,费景汉(John C.H.Fei)和拉尼斯(G.Ranis)在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基础上,补充了传统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以及工农业均衡发展的意义,进一步完善并发展了刘易斯劳动力流动理论,故被称为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1.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
(1)基本假设
第一,二元经济结构。假设发展中国家经济中有两个部门——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传统部门以农村农业部门(维持生计部门)为代表,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落后。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极低,拥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现代部门以城市工业部门(资本主义部门)为代表,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先进。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效率和工资高,集中了大量资本。
第二,传统部门劳动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负值。发展中国家家庭土地有限,农村劳动力过剩,边际生产率极低,为零或负值。即使追加对土地的劳动力投入,其边际生产率也不再上升。故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并不影响农业产量。
(2)基本内容
刘易斯指出,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农业部门劳动边际生产率趋向于零。只要工业部门工资高于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会不断向城市转移,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丰裕反过来有效地抑制了工业部门劳动价格的上升[3]。换句话说,在高于农民收入的不变工资条件下,现代工业部门面对的是供给远大于需求的劳动力市场,实现了长期“无限劳动供给”,即出现一条“水平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劳动力供给弹性无穷大,从而不会出现工资随劳动力需求扩张而上升的情况。而且,现代工业部门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廉价使用,获得了低成本优势,资本规模不断扩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这一过程将循环往复,一直持续到把农村以低劳动生产率为特征的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工业部门为止。这个临界值点被费景汉与拉尼斯定义为“刘易斯转折点”。在这个转折点之后,劳动力转移过程结束。劳动与资本一样稀缺,农业收入与工业工资趋于相等,工农业均衡发展,二元经济结构转变为一元经济结构。
2.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的阶段特征
费景汉和拉尼斯在1961年对刘易斯的理论进行改进。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现实中劳动力无限供给是不成立的。随着劳动力转移,农业劳动生产率会相应提高,农民收入也会随之增长。此时现代部门工资只有进一步上涨,才可能继续吸引农村劳动力流出。这时,现代部门面对的就不再是水平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了,劳动力供给曲线开始向右上方倾斜。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应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为前提。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才能持续释放劳动力。故,不应忽视工业和农业的协调发展。在费景汉和拉尼斯的修正补充之下,刘易斯劳动力流动理论由两阶段发展为三阶段,后人称为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图1具体描述劳动力流动的三阶段。图中横轴为进城劳动力供给,纵轴为工资。曲线分为水平段,斜坡段,垂直段,对应的劳动力供给特点分别为完全弹性、缺乏弹性与完全刚性。
图1 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三阶段
第一阶段,从开始一直到刘易斯第一拐点T1,即农业收入与工业工资开始逐步上升但并不相同的起点(樊纲,郑鑫,2014)[4]。这一阶段刚开始是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零的劳动力转移。后来,随着劳动力的流出,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提高,但仍小于不变工资。工业部门此时还是只需支付原有工资W0就可继续吸引农业劳动力流出。工业部门面临的是一个完全弹性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对应图1中的水平段。
第二阶段,从刘易斯第一拐点T1开始一直到刘易斯第二拐点T2,即农业收入与工业工资相等的起点(樊纲,郑鑫,2014)[5]。在刘易斯第二拐点出现之前,随着农业劳动力持续流出,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稳步上升。在农业部门收入上升的压力下,工业部门想再吸引农业劳动力流出就需要提高工资水平。否则,一旦农业收入超过工业工资,就会发生劳动力回流,造成“民工荒”。也就是说,这一阶段工业工资开始上升,劳动力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丧失完全弹性,对应图1中的斜坡段。
第三阶段,从刘易斯第二拐点T2开始。刘易斯第二拐点是农业收入与工业工资相等的起点,又被费景汉与拉尼斯称为商业化点。此时,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工农业两部门为短缺的劳动力竞争,劳动力价格快速上涨,两个部门工资逐步趋同,二元经济也就变成了一元经济,劳动力不再转移。劳动力供给曲线垂直,出现完全刚性特征,对应图1中的垂直段。刘易斯认为,第二拐点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市民化进程中基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的政府行为分析
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把过剩劳动力的转移与工业化、城镇化、市民化的实现有机结合,较好地解释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状况[6]。嵌入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不难发现,随着工业化的深入中国进城劳动力将由供过于求转变为供不应求,而政府理性行为也随之出现阶段性调整。政府行为的变迁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环境、生活状态以及社会地位的变迁,进而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1.“经济人”假设
自从政府行为研究引入“经济人”假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分析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政府虽然是非人格化的管理组织,但也需承认政府行为的“趋利性”。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也正是对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时,政府态度及其行为逻辑的分析基础。政府会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做出策略性的选择。
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给政府带来经济收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城市提供了劳动力,推动城市经济增长,进而保证城乡劳动生产率差异,吸引劳动力不断流入。第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城市扩张提供了潜在人群,拉动了各类需求,特别是对房地产业有重大支撑,推动了当地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第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有效带动转移人口输出地的繁荣。农业转移人口获得的收入有部分会回流到农村,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第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助于拆除城乡二元壁垒,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给政府带来公共成本。作为管理者,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行为主要体现在提供相关制度和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和供给公共产品上。因此,政府负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及包括生态环境、公共卫生、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只有当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政府获得的收益大于至少等于因此支付并有力承担的成本时,政府才会愿意推进市民化。总之,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意愿取决于政府对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2.基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三阶段的政府行为分析
(1)第一阶段的政府行为——设置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生活双壁垒
这个阶段属于工业化初期,从改革开放开始一直到二十一世纪初出现“民工荒”。在此之前,我国己然形成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进行了顶层设计的改革。户籍政策开始放宽,供给制逐步取消。制度改革释放了被长期束缚的生产力,得以扩张的工业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产生大规模自发性的劳动力流动。据统计,1985-1990年全国农业转移人口规模约为2118万,1990-2000年升至12900 万[7]。
由于这个阶段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征明显,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设置进城的就业和生活双壁垒。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措施限制冗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比如,通过实施异地招工配额、暂住证等政策控制超过需求的农村人口过度流入。另一方面,政府以户籍为标准区别管理城乡人口,拒绝农业转移人口与市民共享公共服务,保护市民就业机会和福利。因此,在政府行为的作用下,该阶段虽然属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却是短期行为,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工,没有在城市安居,而是候鸟式迁徙于城乡。
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给政府带来了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又不损害市民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既得利益,政府无需支付额外的公共成本。所以,本阶段的农业人口转移方式实现城乡利益主体多方共赢,是完全的帕累托改进,这也是政府理性行为在本阶段的成效。
(2)第二阶段的政府行为——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壁垒但保留生活壁垒
这一阶段属于工业化中期,从二十一世纪初“民工荒”一直到出现“商业化点”。长期以来,中国劳动力相对于资本的丰裕,使企业具有走劳动密集型路线的内在动力,因此,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对低成本劳动力的大规模依赖性需求,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延缓了农村劳动力增长。因此,供求的此消彼长必然使劳动力从无限供给转入有限供给阶段,劳动力供给失去完全弹性特征。自2003年开始,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的“民工荒”逐渐显现,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开始回流农村。2004年中国农村外出劳动力增长率为5年来最低,增长率同比减少74%,劳动力供给增长率首次出现下降,预计到2021年劳动力总量开始减少[8]。而农业转移人口务工收入呈上升趋势,2003年农业转移人口年平均务工收入为5589元,2004年为6471元,比2003年增加15.8%。随着劳动力供给从“无限”转向“有限”,以及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标志着中国从整体上已经越过刘易斯第一拐点,进入向刘易斯第二拐点推进的新阶段(蔡昉,2007)[9],但目前距商业化点还有一段距离。
因此,本阶段政府逐步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壁垒而保留进城生活壁垒。由于工业化加深城市对劳动力需求持续增长,而农村可转移的劳动力不断萎缩,政府逐步放弃限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的制度,越来越多的城市趋于降低甚至拆除进城就业壁垒。但是,在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而支出责任过大。在财政约束条件下,为避免过多农业转移人口过量流入超过城市承载力,地方政府延缓废除二元户籍制度,仍然根据户籍选择性地提供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保留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生活壁垒。换句话说,虽然公共成本投入越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工作生活的吸引力越大。但在城市资源稀缺性限制下,地方政府不会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大量承担公共成本。
于是,本阶段农业转移人口能够留城稳定就业,基本放弃务农,但是只是部分享有城市公共产品,需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获得城市户籍并享有同城待遇。其家庭成员部分留守农村(配偶随同外出,剩下老人小孩),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第三阶段的政府行为——完全拆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生活壁垒
本阶段属于工业化后期,从“商业化”点(刘易斯第二拐点)开始。随着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加深,促进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农业生产率和抗风险能力提高,逐步向“商业化”点逼近。农业持续为工业供给农业剩余,工业和农业在互动平衡中最终同步走向现代化。目前我国虽然离这一阶段还有段不短的距离,但根据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可以预见,该阶段政府的理性行为应该是:政府完全拆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生活壁垒,无歧视供给城市公共产品和服务,便于城市和农村无差别争夺稀缺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跨城乡无阻力流动[10]。最终,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毕,进城劳动力供给趋向于零。至此,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市民身份,在城市长期稳定生活就业,与本地原市民享有同城待遇和同企待遇,愿意放弃对土地保障的依靠,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四、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启示
综上所述,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反映了政府行为变迁的内在规律:政府根据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市场供求对比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行为,阶段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我国在本世纪初已经从第一阶段转入到第二阶段,未来能否顺利过渡到第三阶段的关键是:政府能否有力推进劳动力的持续转移,顺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府作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主体之一,应当彻底拆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生活壁垒,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
1.保持并扩大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的需求
首先,政府不能片面强调发展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企业,这两类企业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收能力均十分有限。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需求量大,同时对劳动力技能素质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11]。政府应维持市场竞争,使劳动力价格准确反映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引导企业更多地使用相对丰裕的劳动力而非相对短缺的资本和技术。其次,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过度干预企业用工。如果政府以维护农业转移人员权益为名干预企业工资,造成工资过快上涨,企业有可能在成本压力下选择向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又或将选择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其它人力成本更加低廉的国家,这都将使我国劳动力转移停滞。譬如,初衷在于保护低技能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法有可能反而增大农业转移人口的失业风险。最后,政府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进城市服务业以及农村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农业人口转移容量,保证劳动力需求的持续增长。
2.完善和创新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农民对土地不能自由处置,不可以出卖土地,不可以抵押土地,只能承包土地。这种特殊的土地制度,无法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将直接影响农业转移人口承担市民化成本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长期以来,我国土地产权模糊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农民和集体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就无法阻止对集体土地侵害行为的发生,农业转移人口到城市定居意味着将失去土地等农村各项权益对其市民化的支撑(陈雪原,2015)[12]。明确土地产权也就是是确定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主体责任,这是土地流转的前提。要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应由“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
第二,创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财产依托,而我国的农地征用过程往往伴随着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比如,征地过程农民处于弱势,政府征地对农民低补偿甚至零补偿。因此,政府应明确土地征用权性质,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让农业转移人口有能力跨越市民化的成本门槛。
第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我国目前禁止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弱化了集体资产对市民化成本的分担功能,成为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障碍。政府应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明确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培育土地中介机构,促进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推动宅基地和承包地流转。[13]
3.深化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元户籍体制割裂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和公共福利,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困境最直接的制度根源,因此必须深化对现有户籍制度的改革。改革户籍制度并非单纯性取消该制度,而是政府必须在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产业状况和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农业人口转移规律,有选择、分阶段地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削弱依附在户口之上的公共权益,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向市民转化。[14]
政府应注重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时的选择性和阶段性。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改革目标。[15]允许经济来源稳定、住所固定合法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户口迁移。同时,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不要求一步到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准入方式和标准。此外,政府应淡化户口利益,逐步削弱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对户籍的依附。
4.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事实上,户籍制约只是农业转移人口难以市民化的表象,而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才是本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定居的需求,对相关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市民与农业转移人口之间的均等化,吸引农业人口的持续转移。第一,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成人继续教育,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需求。第二,处理好农业转移人口输出和输入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证城乡社会保障良性过渡。第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政策也要逐步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并在政策的制定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第四,赋予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让他们可以与市民子女在同等条件的学校上学。第五,政府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实现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农业转移人口能更好地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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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芳
Analysis on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in the Process ofthe Urbanization ofAgriculturalTransfer Population——Baseelon the ModelofLewis-Fei-Ranis
LIU Yang
(Chengyi College Jimei University,Xiamen,Fujian 361021)
1009—0673(2016)06—0032—06
F323.6
A
2016—6—29
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政府行为外部性与福建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研究”(项目编号:JAS150847)中期成果。
柳杨(1981— ),女,福建闽侯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