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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责任

2016-10-29叶思彤

2016年29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母国东道国

叶思彤

摘要:在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大力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东道国环境被严重污染的后果。跨国公司在这一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国际上以及国内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的规制现状并不乐观,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跨国公司对环境的损害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环境责任

一、跨国公司的活动对环境的损害

跨国公司的活动对环境的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张自然资源开发的范围进行资源掠夺

跨国公司不断在全球范围内争取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开采权,自然资源开发的范围不断扩张,但同时又没有尽到环境保护的责任,从而导致东道国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局面。例如,在厄瓜多尔石油开发污染案中,就涉及美国德克萨斯海湾石油公司在厄瓜多尔石油勘探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以及人身伤害问题。该石油公司通过与厄瓜多尔签订的特许协议,自20世纪70年代到1990年间,向母公司输出了将近14亿桶石油,在这一资源掠夺过程中,由于该公司使用不合标准的超危险物处理技术、将有毒物质排放到当地河流中、输油管线泄漏等,造成了厄瓜多尔水体以及土壤、空气的污染,进一步导致当地居民生存权受到侵害。

(二)将发展中国家作为垃圾处理基地

由于跨国公司母国往往劳动力成本高,垃圾处理、回收代价较高,一些跨国公司就想方设法将“洋垃圾”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而在转移垃圾的同时也转移了污染。实践中,跨国公司通常采取支付高额处理费的形式,将难以处理或者处理成本大或者不可处理的垃圾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严重污染了发展中国家的水体、土壤以及大气,导致当地居民的生存权受到侵害。跨国公司转移的不仅仅是垃圾,更是对东道国环境的损害以及对东道国人民生存权的威胁。

(三)普遍采用双重标准不注重污染防治

跨国公司母国通常都有着很高的环保以及卫生安全标准,跨国公司在其母国内通常都对这一标准严格执行,但是,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投资一旦进入了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东道国相应的环保标准较低,这些公司就会相应的降低其原本执行的标准,甚至有时还会利用东道国环境监管的疏漏,执行低于东道国的环保标准。可见,跨国公司在他的经营战略实施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不注重环境污染的防治、将发展中国家作为垃圾处理基地、进行资源掠夺以及向东道国转移污染企业。

二、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无论从环境保护现实的紧迫性,还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观以及环境公平责任的角度来讲,跨国公司都应当对环境负责。但是,现实中,从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自身以及国际环境保护层面来讲,让跨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还是存在重重的障碍的。

(一)东道国国内缺乏专门立法且环境标准较低

东道国国内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往往缺乏专门的立法,大多数针对环境的立法法律效力不强,法规陈旧、不统一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可操作性也不强,亟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就环境标准方面,由于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自身的产业发展水平低,往往缺乏有效的污染处理技术,因此,在本国无法就国内的企业规定较高的环境标准。

(二)东道国环保法制观念淡薄且公众参与度低

在东道国国内缺乏环境专门立法且环境标准较低的不乐观的状态之下,东道国的地方政府往往为了促进地方GDP的增长,大搞招商引资而忽视环境法制,进一步助长了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降低环保标准的气焰。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促进跨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近年来,有些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国家的《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上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不强

当前,国际上存在关于环境保护的多边公约以及诸如宣言的法律文件。比如1992年联合国的《21世纪议程》。因此,跨国公司应保证在国外生产经营的环境标准不低于在母国的标准。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并不不强,大多是以倡议性的方式提出的,体现软法的性质,这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条约、宣言都未能起到充分约束跨国公司影响环境的行为的作用。而就国际投资领域而言,目前也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就投资和环境的问题加以规定。此外,由于跨国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主体,让其承担环境保护国际上的责任还是存在争议的。

(四)跨国公司的自身约束力不够

跨国公司作为企业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在其内部建立有效的环境评估、执行以及监督的标准。并且由于跨国公司已经具备了先进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工艺,既然能够满足其母国对环境的要求,就应当在跨国公司内部制定执行这种环保工艺的标准,就应当在跨国投资时将这种处理环境污染的工艺带到东道国,在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以及资源优势的同时,承担起保护当地环境的责任。但是,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和母国实行的是双重的环保标准,双重的环保工艺。此外,还存在跨国公司贿赂东道国当地政府,执行的环保标准甚至远远低于东道国本身的标准。可见,跨国公司并没有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东道国的环境发展,也不利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追求长远的经济利益,更不利于代际之间的环境需求平衡。

三、增强跨国公司有效承担环境责任的措施

要想跨国公司有效的承担环境责任,也必须要从东道国、跨国公司自身以及国际层面来寻找解决办法。

(一)东道国要建立与环保有关的政策监督体系

提高环保标准,使东道国的环保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尽量与国际上的环保标准接近,同时,东道国提高环保标准也隐含着要加大东道国本国企业的环保技术措施改革的力度,以免对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施行差别待遇。东道国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并在其中增强公众参与的力度,使环境保护不只停留在字面上,更要付诸实施。东道国应当增强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重新衡量经济的短期增长与环境的永久破坏之间的关系。在制定外资政策时,不再给予外资严重损害本地环境的优惠措施,在外资引进机制中增强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评估,以促使跨国公司履行其环境责任。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国际层面上,如上所述,由于跨国公司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主体,其能否直接承担国际法的义务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并且,在环境保护方面国际法的软法的性质短时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就需要寻求国际合作,来促进跨国公司履行其环境责任。在国际合作方面,非政府环境组织的作用明显。其在规制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方面,发挥着导向性的指引作用,通常通过发布跨国公司投资指引来实现其目的。由于这些指引是各跨国公司领导人自愿协商并自愿加入的,所以更容易得到遵守和执行,有利于让跨国公司承担其环境责任。因此,应当在国际层面增强合作,促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三)跨国公司要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加大自我约束力度

跨国公司应当增强其公司的社会责任感,这不仅是法律的呼唤,更是道义上的呼唤在其母国规定了较高的环境标准时,在东道国进行生产经营应当同样遵守这样的高标准,而不是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实行环境的双重标准。而为了实现内部标准的一致性,跨国公司内部应当建立起明确的环境评估、执行和监督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违反惩罚措施,从而保障跨国公司内部环境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促进其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环境发展的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发展的平衡,促进代际之间环境资源利用的平衡以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愿望。(作者单位:广东省清远市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

[2] 冼国明,张岩贵.跨国公司论丛.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 姜明,张敏纯.试论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机制.时代法学,2010,4.

[4] 自耿贝.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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