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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对策

2016-10-29陆小球谢梁

2016年29期
关键词:成因对策

陆小球+谢梁

摘要: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基本人权、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造成很大伤害,为此,分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和找出解决此问题的对策十分重要。冤家错案的成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认识因素、政治制度因素、经济和科技因素、社会舆论因素。面对此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

一、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认识因素的影响

1、司法证明中认识方式的固有偏差

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总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根本没有看到过,这时要他们正确认识已成为过去的案件事实是非常难的。虽说他们有收集到证据,但也不可能清楚、正确的回复和再现案件事实。因为要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时间间隔、案犯狡猾程度、证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及客观公正程度等。

2、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差异性

由于我们认识能力有限,有些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是一时难以认识清楚的,加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也不允许专门机关不受限制地去追求客观真实,而必须依法兼顾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如羁押有期限,追诉有时效,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一系列法定的诉讼权利,等等。同时,司法人员认识能力呈现差异性,知识水平等,这会对案件的认识程度不一样。

(二)政治、法律制度因素

1、公检法机关不正确的绩效评价体系。结案率目前是公检法机关作为奖惩的评价标准,而结案指标也是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所以迫于这两点压力,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没有进行严守把关,只是追求案件的尽早结案,这最终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我们发现对证据有欠缺但又否定不了的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目前还是不依法作无罪处理,依然还是沿袭有罪推定的思维。而且在执法方面我们比较重视实体,而忽略了程序的遵守,其实程序才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3、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口供至上的观念。我们国家有口供办案的传统,而口供并不是最有利、最权威、最正确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因为口供有时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得出来的,而刑讯所得出的证据往往不是真实的案件事实,若依此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4、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力度不够。刑事诉讼之所以要设立侦、诉、审三道工序,就是为了相互制约,但就我国目前法治还不够健全这一现状,我们发现有一些地方政法机关之间配合还不是很好,机关之间工作上的衔接还做得不够严密,监督制约也达不到理想状态。若公检法机关没有真正做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话,冤假错案就易发生。

5、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得不到重视。我国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冤假错案中,大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基本提出了无罪,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但是均不被重视。在我国还会出现公、检、法把律师排除在外的恶劣局面。而且我国也不怎么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在冤假错案中大多被告人都提出辩解,有的还提出各种反证,以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不符合情理等,有的还提出了真凶的名字或侦查的线索,但办案人员都简单地认为是“不老实”、“狡辩”,这些都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6、部分行政领导干预办案。虽说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享有独立办理案件,不受行政干预的权力,但是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预办案的现象一直存在。行政权力部门对于某些案件的过问、协调或提出某种要求,尤其是当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发生重大分歧时,办案机关本身亦希望一些主管的党政领导部门出面进行协调。领导层的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对于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三)经济和科技因素

经济和科技的发达程度也是影响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因为只有经济发展好,才会重视法治的建设,若经济发展不上来,很难去谈法治的发展。就举八、九十年代的例子来说吧,当时冤假错案发生的频率和数量比较多,究其原因就是,当时维护社会稳定是第一要素,那么就需要尽早把案件给了结了,而这种盲目追求结案率的办案方式就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当时科技比较落后,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不能运用,这就使得很多复杂、疑难案件难以获取真实的证据。加上当时那种环境之下,根本也不会怎么重视这些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是追求案件的了结,维护社会稳定,给人民一个“交待”。

(四)社会舆论的因素

社会舆论也是影响我国司法活动的一个因素。我们发现某些媒体用一些悲情或者煽情的话语,极力夸张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等相关人员的诉求和情绪,进行违背事实的炒作,或者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认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种压力会给司法审判形成强大的影响。

二、预防冤假错案的对策

(一)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影响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我国现在办案人员的素质呈现差异性,所以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有时也不同。想要案件的处理结果最终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重视和提高办案人员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因为人是法律的运用者和操作者,只有他们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建立公检法配合协调机制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尽力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注重配合而缺少制约,容易将刑事诉讼变成没有质量把关的案件生产流水线;只注重制约而缺少配合,则会增加刑事诉讼中的内耗,无法实现刑事司法的效率价值。目前,必须改变以前的重配合,轻制约的习惯观念,完善三机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发挥三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三)改变口供之上的观念,要实行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尽力做到非法证据的排除

证据是定案的依据,任何冤假错案归根到底都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上出了问题。而问题比较大的是口供,因为口供很多时候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得来的,而该证据是非法的。因此,要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心放在证据上,同时一定要改变口供之上的观念。在处理案件时,办案人员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同时也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定要做到非法证据的排除,要坚守疑罪从无的理念。

(四)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基本上是由侦查机关单轨取证,而律师取证范围十分有限,这就很容易导致片面性,出错可能性很大。因而律师辩护就显得必要了,所以在刑案中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申诉控告权等权利,因为辩护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不能忽视,也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权、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等权利。

(五)规范媒体的宣传

媒体对案件不负责任的报道给审判造成被动局面的案例不在少数,特别是网络媒体的管制还处于初步阶段,网络言论对于审判权的干扰更是明显。司法与传媒要各司其责,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司法应支持媒体的新闻自由,大众传媒也要恪守理性、建设性的原则,防止出现误导民意而酿成所谓“舆论审判”的恶果。

冤假错案确实是我们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它,分析它的原因,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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