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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法制化建设

2016-10-29李莉莉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制化服务型公民

李莉莉

摘 要: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本文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内涵进行解释,阐述现阶段我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并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给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建设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的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的服务型政府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是一个民本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

二、现阶段服务型政府构建中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方面

1、法制不完善。我国现代法律体系虽然对各个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明文的法律规范,但是却没有对法律条例作出具体的解释;其次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解释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行使解释权,而在现实中我国各级政府将法律的解释权常常归于自身;最后我国在法律制度的涉及面范围不够广,许多领域没有相关法律或者立法较少,不完善。

2、立法脱离群众,不科学、不民主。一方面我国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薄弱,法律意识薄弱,无意识将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部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认为自己是人民的管理者、官员,不愿意接受人民的需求和建议,再者政府部门也会因为人民的需求和建议妨碍了政府部门的利益而对人民的意见避而不听,这样就切断了公民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的渠道,这样出台的行政规范、地方规范等相关法律文件都是脱离民众、不科学、不民主的。

3、立法程序不规范。中国的立法过程:(1)提出立法草案;(2)审议立法议案;(3)立法议案表决通过;(4)公布法律。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很多规范性文件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例如《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在上海已经实施20年之久,《条例》中涉及上海市私人购车牌照拍卖的规定违反了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执法

1、思想观念落后。我国服务型政府虽然是现代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下的新型政府,但是传统“人治”政府的观念依然盛行;其次新型服务型政府编制老化,政府“血液”僵化,人事调动、升迁制度僵化,拥有新观念、新思想的年轻一代不能担任管理职位,老一代管理人员凭经验办事,思想僵化,导致新型服务型政府整体思想僵化,观念落后。

2、行政人员权责不对等。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法制化建设的最大绊脚石之一便是行政人员权责不对等,行政人员权大责小、有权无责、有责不负和负责不积极等现象在服务型政府中屡屡出现,这是不仅仅阻碍了服务型政府的法制化建设,还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化建设。

(三)缺乏监督

1、监督渠道单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内部监督,即由上级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由上到下的监督,由于政府之间的关联性和利益性,很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现象,内部监督普遍来说起不到监督的效果或者说监督效果甚微。其次政府不愿意接受、不想接受、甚至拒绝接受公民的监督,在政府设置的信访部门形同虚设,行政人员对待人民态度恶劣,拒收人民的监督意见、投诉意见,不开放其他监督渠道。

2、行政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阳光政府、透明政府,除了涉及保密的事务以外,都应该公开透明。政府发布的信息原则上都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具有公信力。近年来我国已有部门地区政府主张建设阳光政府,公开行政人员的工资财务状况、政府行政信息、工作流程等,但这些只是少数政府,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政治文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的工作在人民的眼中依然是神秘的。

三、对服务型政府构建中的法制化建设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1、建全服务型政府的法制体系。加强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课题及专业研究,招聘优秀的法律人才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及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其次,缺乏对法律条文详细解释的,尽快研究切实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同时在现实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中央授权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上级法律的情况下,很据本地的现实情况做出相应的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台相关的解释性文件;最后,加强对服务型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和责任的立法,严格规定政府行政不能背离法律,超越法律。

2、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首先在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方面还原人民大表大会的立法权,加大人大代表在立法专业领域的代表名额;其次在政府立法方面,专门成立规范性文件的提案审议部门,应聘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最后在制定法律是向社会公众发表公告,广泛听取公民对法律制定是意见,法律出台后应设立预实施期并向公民公告,收集公民对该项法律的意见、态度、建议和可实施性,并在预实施期进行修正改善。

3、建立健全行政体制的法制化程序。严格的按照法制化程序办事,非法定事由,不得随便更改、撤销法律,更改、撤销法律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其次,立法也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出立法草案、审议立法议案、立法议案表决通过、公布法律;最后要建立监督部门,监督法律程序的执行状况,对于不走程序直接出台的法律进行重新考量和审批,对于不“合格”的法律予以合法取缔。

(二)执法方面

1、更新行政人员的思想观念,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行政人员为人民服务、依法执政的思想政府想要更新行政人员的思想观念,便要由上至下、自发的进行新型服务型政府的思想教育,对新型政府的权利、职能、责任,办事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解说,从根本上推翻行政人员对政府的旧认识,增加对新政府的认同感;其次要对政府的行政人员划分等级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对于持旧思想不改的行政人员批评教育,对于虚心接受的行政人员深化培训,对于观念新,有能力的行政人员破各重用;最后加强行政人员任用、升迁制度的改革,积极为服务型政府注入有知识、懂法律、观念新、积极进取的“新血液”,并且积极的促进“新血液”的流淌,加快转变行政人员的思想观念。

2、加强行政人员权责一致。权是指行政人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责是指政府对人民负责。新型服务型政府是以有限政府,有限的权力,有限的责任。一是要在法律的基础上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用法律明文规定限制政府权限和责任,从根本上做到权力有限和责任有限;二是对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挂钩。

(三)监督方面

1、拓宽监督渠道。监督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力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保证服务型政府法制化建设正确运行的保障。确立信访举报制度、市长电话、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网上评议会和网上评议政府等。尽可能的拓宽监督渠道,公民的监督权才能切实到位,政府行政决策才能有利于民。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保证服务性质长久不变的保证。要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一是建设阳光政府,将政府的行政信息、行政人员的财政状况、政务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政府行政人员奖惩办法,处理决定等向公众公开、定期向人民汇报工作,让人民参与到政府会议当中去;二是加快建设电子政府,政府工作和政务向全中国、全社会开放,人民通过网络可以办理业务,得知政府动态,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通讯作者:甘晓成

参考文献:

[1] 赵贤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思考[J].社会纵横,2010,25(8):64-66

[2] 刘熙瑞.法制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最终归宿[J].人民论坛,2010,305:18-20

[3] 王继.法治政府:中国政府建设的目标[D].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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