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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地方政策的导向性研究

2016-10-29韩晓军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民办

韩晓军

摘 要: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笔者以陕西省为例,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政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依据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需求提出了相关解决对策,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地方政府;政策扶持

中图分类号: G46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6-93-2

1 陕西省现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及存在问题

1.1 现行政策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已于2003年废止)这一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的条例。事实上,陕西省人大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师资少、筹资不足、办学环境恶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因此陕西人民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有效解决了以上问题。

2003年,陕西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政府每年给予民办高校3亿元专项资金扶持,同时还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和学校安全稳定以及规范财务管理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意见。陕西省在发展民办高校过程中所涉及的热点及重难点问题均在《意见》中得到了体现,因此其可谓是在陕西省乃至全国均领先的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地方政策。

从以上一系列政策制定过程我们不难看出,陕西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时具有较强的创新力,且地方政府正是教育政策的创新主体及政策推动者,同时也是政策创新动力得以持续的源泉。正因为陕西省一系列的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成就了陕西民办高教的群体优势,使得民办教育成了全省的三大亮点之一。

1.2 存在的问题

1.2.1 不完备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构架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构架不完善与参差不齐的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和进展缓慢的民办教育地方立法有关。各地区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异直接导致不同民办学校在发展水平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就陕西省现行法规条例而言,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条款仍局限于原则性规定,细节性的内容比较缺乏,因而这些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目前陕西省已经出台了相关地方民办教育法规,但还没有建成较为完善的民办教育立法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1.2.2 亟须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就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而言,仍有大量需细化却没有得到细化的问题,如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税费减免的实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与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均对民办高校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尽快加以解决。

1.2.3 日益突出的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

在招生权方面,我国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高校在确立招生范围、入学标准、招生方式、招生区域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在《实施条例》中,民办高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招生权,但我国大多民办学校并不具有自主权,仍在实行计划招生。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却侵犯了民办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在借贷方面,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表示鼓励,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金融机构却对民办学校的借贷行为进行多方面的严格限制,在《担保法》中甚至有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以及教育设施不得作抵押的相关规定。此外,包括陕西省在内的民办高校并没有落实相关人事制度、编制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教师的户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医疗养老等均无法按照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统一对待。学生在学籍档案、医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申

请等社会活动中往往也会遇到身份歧视的情况,民办高校师生均无法与公办学校师生享受同等的待遇。在我国已经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或实际可操作性较差。经调查,不少人士认为近些年投资民办高校的风险较大,而我国社会资金注入民办高校的渠道与数量正在持续下降中,这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

2 对陕西省政府构建民办高校政策扶助体系的建议

2.1 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200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区教育实际需求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师的“五险一金”问题正是该专项资金的重点,但陕西省目前并没有将民办高校的教师纳入事业编制中,教师自然无法享受到与公办教师一样的社会保障,这一现状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高校师资队伍的稳定。2016年初,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提出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民办事业单位登记试点。为民办院校颁发“身份证”,可以说浙江在国内率先迈出了“第一步”。随即,浙江省丽水市下发文件规定,在学校自愿的原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一样到编委办实施法人登记,登记后的民办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政策待遇,编制管理部门按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数的50%左右给予一定比例的编制报备员额(根据学校的办学情况可以调增),编制报备员拥有“事业人员身份”,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与公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入口”统一,实行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并可在同类公办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陕西省可借鉴该做法,使民办高校教师切实享受到各类同等社会保障,消除民办、公办教师的不公待遇。另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现有政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真正把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从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更快发展。

2.2 建立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机制

如前文所述,现行教育政策在对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公平和歧视现象,这对陕西省民办高校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陕西人民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必须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2.2.1 确保学校主体地位的公平

在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都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因此所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民办高校均应与公办高校享受同样的国家政策。民办高校的校舍建设可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中,在土地征用及建设配套费用减免等环节也应与公办高校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2.2.2 确保教师主体地位的公平

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两类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也应相同。公办高校的教师可调动至民办高校任教或兼职代课。为了保证民办高校的教师资源,政府需出台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层次较高的大学毕业生参与民办高校的应聘。

2.2.3 加强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本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为了提高本地所有学校相关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因重复建设引起的资金浪费,政府应鼓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互相使用自身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与相关场地,同时还可增加一定的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建筑。加强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本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纵横向交流沟通有助于为教育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3 结束语

一个地区的民办教育要焕发独特的魅力,萌生鲜活的生命力,就必须要有独到之处。陕西省的民办高等教育一度领跑全国,与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密不可分。当前,各地纷纷出台力度空前的扶持政策,强推民办高校快速发展。陕西省需要有危机意识,必须在现有较好政策的基础上,面对新时代新环境对地方民办高教政策做出战略性的调整及完善,创新思路、细化任务、主抓落实,以实现民办、公办教育共同快速发展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 徐绪卿,王一涛.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规范”向“扶持”的转型[J].高等教育研究,2013,0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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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文妹,陈霞.地方政府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23:11-12.

[4] 巩丽霞.地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优化选择[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06:10-16+97.

[5] 邓丽平.云南省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扶持性对策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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