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延续与嬗变
2016-10-28冯帆
冯帆
摘要:民间仓储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粮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海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关于清代民间仓储制度的研究,学者主要着眼于清代中前期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且多认为清代民间仓储制度于晚清时期即因政权鼎革而消亡。然而,以新津县为代表的四川民间仓储制度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晚清时期,新津县逐渐形成了以社济仓与积谷仓为主体的民间仓储制度,储量丰富。民国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经过大汉军政府、四川都督府以及防区军队的整顿与管理,一直持续经营。直到1936年被纳入现代行政体系当中。
关键词:晚期民国;四川;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演变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民食所需,首重仓政。”中国乃人口大国,粮食储备历来是国家所关注的重点,故有“国无九年之蓄,日不足;无六年之蓄,日急;无三年之蓄,日国非其国也”之说。唐代开始,朝廷便广泛地在各地建立仓储,以备荒年,以裕民食。及至清代,清廷对仓政的建设十分重视。雍正曾直言:“仓场米石乃国家第一要务,关系最为重大。”自雍正朝开始,清代仓储制度发展兴盛,各地纷纷建立常平、社仓、义仓等粮仓,储存谷石丰富。其中常平仓为官仓,主要设立于市镇。而社仓、义仓等民间仓储建立于乡间,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一套完整的仓储系统。其中,民间仓储制度作为清代仓储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着乡村社会中农民生活、灾荒救济、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可谓“赈民艰危,法意良美,相沿至今。平时既多所盖藏,则凶岁不难于救济”。
四川,作为全国的粮食大省,其民间仓储的建设一直备受官方重视。自康熙下令推行以来,四川便开始了以社仓为代表的民间仓储建设,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其社仓的仓储总额居全国之首。虽然四川社仓在嘉庆、咸丰年间受到战乱的影响,仓谷存储量大为减少,但此期间,在总督常明的推广之下,四川迅速建立了新的民间仓储一济仓,以丰富民间的储备。光绪六年(1880年),四川又开展了如火如荼的积谷运动。民间广泛地建立积谷仓,储粮备荒。因此,晚清时期,四川仓谷储备丰富。光绪三十二年,四川省筹赈局统计“通省共存京仓各斗谷三百二十八万四千五百余石,仓斗谷二百一十箩。积谷一百零九万五千余石即在其内”。其中,属于民间仓储的积谷仓存储额占总仓储额的三分之一。不仅如此,直至民国时期,四川民间仓储仍持续经营,作用于近代乡村社会。如1924年,华阳县“积谷仓内实存谷石为三百六十五石六斗,社仓东门外牛王庙龙华寺内仓廒存谷七百七十三石九斗四升.中兴场白马寺内存谷二百九十五石六斗三升一合”。金堂县义仓不仅持续经营,储粮丰富,还将仓谷拨借给县城各局,“民国元年,公益收支所临时筹饷,拨谷一千七百石;民国二年,议参会借谷二百石,城会借二百石;民国三年,公款经理处。拨银四百九十两。”巴县济仓于1935年春,“提取售谷银一百零六元”,用于支付修建川黔公路民工的薪水。
这与全国其他地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譬如,江南地区的社仓“在乾隆嘉庆两朝之后,却几乎荡然无存”,即使太平天国以后有所重建,但社仓仓储建设仍是“零星散落”。广东社仓从乾隆末年开始瓦解,至道光时期,“许多地方社仓积谷实际上只剩下一个名义上的定额”,“咸丰四年(1854年)开始红巾军起义和咸丰六年英法联军的侵略,促使了社仓制度的最后解体”。基于对这份差异的疑问与延续性的探讨,笔者选择四川新津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创建、发展与结束的过程,以微观的视角考察晚清民国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演变,进而展现其在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延续。
一、晚清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确立
新津县位于岷江中游。属于长江上游成都平原的南部。清代新津县属成都府管辖,“在四川省布政司成都府治西南九十里”,东接成都府双流县,西抵直隶邛州大邑县,南临直隶眉州彭山县,北抵成都府崇庆州,东南濒成都府华阳县,陆路水路交通便利,是成都平原重要的物资集散地与交通枢纽,历来“路当孔道,星使贡差,络绎不绝”。县内面积331.15平方公里。平原占76.6%,属于山麓冲积平原,土地肥沃,土壤以适合耕作的水稻土为主。水资源丰富,境内有岷江、金马河、斜江河、南河、耤江、蒲水等河水汇流,且具有发达的水利灌溉系统。除了设有大中型水利工程通济堰、余公堰外,还遍布多种小型水堰,共同滋养着新津县内耕作土地。此外,新津县是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气候温暖,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四季分明。优越的生态环境促使该地农业发达,物产丰富,盛产水稻,一年两熟。土地利用以农耕为主,垦殖指数高达71.47%,且务农人口充足。这些因素均使得新津县区别于生态荒凉的边缘地区,呈现出核心地区的环境特点。根据裴宜理的研究,生态恶劣的环境与生存条件,易于导致集体性暴力行为。她认为在经济相对萧条、农业产量低、商业化程度低、人口密度小的边缘地区,“受到荒凉的生态环境制约”“本就搭起了农民适应环境的暴力舞台”。新津县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模式不仅提供了丰富的谷石来源,而且有利于保持乡村社会内部的稳定,为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晚清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社济仓与积谷仓为主的民间仓储制度。
新津县社仓始建于乾隆时期。分设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由民间公举殷实老成之人.担任社仓经首,掌管社仓事务,负责谷物借贷工作。春借秋还,每石收取息谷一斗。截至嘉庆二十四年。社仓应贮仓斗谷9755.9948石。但由于社仓经首亏空等原因,虽然经过知县追缴,于道光六年(1826年),实际存谷为6297.4石。道光十二年,新津县知县宋灏“以粮户赔累之苦,报换维艰”。将现有仓谷变卖,在各乡置办社田,并规定:“每岁租谷交经理者收贮,社仓粮户始免赔累,且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随后,社仓经首张文衡、胡明清、董学诗等人分别于三乡置买社田195余亩,岁收租谷212.6石。至此,社仓经营由谷物借贷改为置田收租的经营方式。通过置买田地。招佃农耕种,每年收取租谷,作为社济仓稳定的谷石收入。
嘉庆二十三年,新津县建立济仓,置办济田,以租谷缴纳都江堰岁修费用。起初,都江堰岁修款项由县内水田农户每年摊派承担,然而,每年摊派,派收困难。于是,新津县绅粮共同捐钱,置买“济田一百三十一亩零,每年收谷一百二十二石四斗”,所收谷石存于济仓。至此以后,济田租谷“每年帮给都江堰岁修银一百余两”,且“除支丁粮杂费外,帮给都江岁修堰费有盈余”。直至光绪七年,四川总督丁宝桢维修都江堰,另筹常款,从此免于摊派,济仓租谷也因此停止缴纳都江堰岁修费用。光绪七年,新津县知县将济仓的田地与账目彻底清算,除实际支出之外。其剩余之谷“概被书吏、仓首一并亏挪,人亡产绝,赔不胜赔”。于是知县饬令房书,重新清丈田亩,并将济田并归社田,由社仓经首负责管理,时有“社济两田共计三百二十六亩零,每年共收租谷三百二十三石四斗”。租谷共同存储于社仓,且规定“以后合社济存储谷石,无论何项,非遇灾荒,不得擅动颗粒”。至此以后,两仓合称为社济仓,亦简称为社仓。其仓廒建于县城西街,于太平、长乐、兴义三乡各设社济仓经首一人,负责社济仓的经营与管理。
新津县积谷仓始建于光绪六年,由四川总督丁宝桢倡导所建。由于四川社仓、济仓仓谷“自咸丰初年以来.有因奉文变价解银以充军需者,有被滇粤各匪焚掠全数无存者,有因经管各社首暗中侵渔、早已贫故难追者,兼有并不尽心经理以致霉变虫蚀不堪应用者。遂令从前义举大半归于乌有”。于是,丁宝桢趁该年丰收之际,劝办积谷,规定:“自今岁秋成收谷之后,如家中可收谷一石者,即出谷一升;收谷十石者,即出谷一斗。收谷百石千石者,由此递加。共谷不满一石者,免出,以省琐碎。”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根据收谷数额进行缴纳。而后,制定积谷管理章程,札饬“各州县选择场市乡村,公正绅耆,各办地方,妥为料理,就近存储,以备荒年平粜”。“至散赈之时,各场之谷办理各场之赈,各乡之谷办理各乡之赈”。随后,新津县知县奉令办理,于县城与乡间建立仓廒25间。其中1间贮于县城,位于县城后街,其余24间分贮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十支。“每支各举积谷经首一人,经管仓谷”,负责管理积谷,办理平粜与散赈。同时,采取出陈易新之法,“按年出陈易新,每石取息一斗,以陆成归首,以作经费;以肆成归仓,以填储备”,以此作为积谷仓经营方式,防止仓内积谷霉变损耗与增加积谷存储量。
晚清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逐步确立,储量丰富。光绪二十五年,社济仓“存谷积银五千五百余两,又蒙赵主置买田业一百余亩,每年又添收谷一百九十六石,共计收租五百一十九石四斗”。据1912年统计,社济仓仓廒共12间,计贮谷石1944.808石,动用谷石928.56石,实贮谷石1016.248石。积谷仓实贮谷石4042.5911石。
二、民国时期民间仓储制度的延续
1.大汉军政府的整顿
1911年春.清政府将川汉铁路修筑路权收归国有的做法,激起了四川人民的愤怒。随而开始了大规模的保路运动。而后武昌起义爆发,全国纷纷响应,各省相继宣告独立。四川总督赵尔丰也交出政权,保留其旧部为“巡防军”,宣告四川自治并推举蒲殿俊为都督,朱庆澜为副都督,于1911年11月27日成立大汉四川军政府,由尹昌衡担任军政部长。该政府是一个临时性的地方政府,存在时间只有几个月。但是由于地方仓储关系“国计民生”,大汉四川军政府成立之后,迅速下令进行清理与整顿。大汉四川军政府民政部次长陈龙于1911年12月26日通令全省:
照得仓谷原为备荒而设,盖本古人耕三余一,耕九余三之遗意。虽余于国与余于民不同而出,其余以济一时之急则同,法至良而意美也。川省仓谷计分常、监、社、济、积各项,在满清时代,尚知关系至重,历饬填表申报,考复从严。现在大汉光复,凡此国计民生所关,尤应加意整饬。况自军兴以来,农民不能安事耕种。农功既惰,而匪徒滋扰,盖藏亦空,天道不能有舒而无感,故雨旸常有偏过之时。万一来年,天道失和,致有偏灾,取成不丰,即不免困于饥馑。是养民足食之谋,不能少缓须臾,而欲未雨绸缪。当以保存仓谷为务,合亟行饬。
查报为此行,仰该县即便遵照,限文到二十日,迅将所管常监社济积各项仓谷旧管、新收谷若干,因何事故开除若干,现在实存若干,逐一查明,分造清册,具报查考,将实存之谷妥为保存,以后无论何事,不得动用颗粒。其有前平粜动用,现存系变价银钱,尚未买补者,速即尽数买谷还仓。至社、积等仓,向由地方绅董经管,并须切实详查,如有亏短情事,即将亏短缘由及数目,暨亏挪人姓名开报,以凭核饬究追。一面出示劝谕农民,各复故业,广种杂粮,以济米谷之穷,是为至要,切切勿违此行。
民政部次长陈龙通饬全省,要求四川各县清理常平、监仓以及社济积各项仓谷,逐一查明旧管新收,将谷石开支与实存情况,分别造册,于文到二十日内,清楚上报,以备核查。同时规定,应将现有之谷妥善保管,以后不得动用;之前所粜卖之谷应迅速如数填还。关于社济仓与积谷仓,令经首认真查实,若有亏短,需呈报亏短数目、原因以及亏挪人姓名,由县知事饬令追究。这则训令主要是以清理四川仓储为主要目的,包括了清理、填还与保存三个部分。但由于大汉军政府的存在时间较短.此命令没有被实施。
2.民国四川都督府时期
1912年2月2日。大汉军政府与重庆军政府合并,随即成立新的统一政权——中华民国四川都督府,1914年改为省巡按公署。1916年又改为省长公署。虽然省署机构几经变动,但是对于这一时期民间仓储的整顿则一以贯之。
四川都督府成立之后,迅速对各县仓储进行管理。其内务司司长刘天佑将四川省仓储分为官管的常平仓与监仓,以及由地方绅粮所管理的社济积仓。两者比较分析,常监仓所积谷石的疏漏较小。然究其原因,“非必官尽贤能而绅皆不肖也”。
刘天佑分析道,官管的常平、监仓之所以疏漏较小,原因有两点:一是官仓具有专门的仓廒.“其储藏有定所,保管有专责”。在新旧报换之际,若有短欠,则会被施以相应的惩罚,“情轻则照例分赔,情重且难免参处”,因此各地方官均将仓储管理“视为利害切己之事”,对于常平、监仓的管理不敢掉以轻心。二是自辛亥革命以来.四川政府曾通饬常监等仓加强管理,并准予“按年提谷,一层借放取息,以为盘短修仓之用”。在刘天佑看来,此方法实属体恤周至。他十分看好常平、监仓的管理,并且预计“嗣后官管仓谷,苟无亏挪别情,更无虞因公赔累,其管理益必认真”。因此,对民国初年四川仓储的整顿而言,“所有官管各仓,自以照旧仍归官管为宜”。
然而,刘天佑对于绅管的民间仓储则一改清政府的态度,不再视民间仓储制度为“法意良美”。他认为,导致民间仓储弊端丛生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本欠周密”。首先,由于谷物没有固定的存储场所,“绅首不免揽款以营私”。其次.地方官对于民间仓储的经管缺乏明确的权责,故“官吏不克偏差,则胥役遂可得财而诳报”,虽然每年造册结报,但都虚报,实存无几。因此,刘天佑认为,目前“民国肇建,务求弊除利兴。况为民食所关,尤不能不力加整顿”,而整顿的重点是绅管的民间仓储,遂制定了《绅管各项仓谷管理规则》,令各县遵照办理。
该规定共有五章二十四条,除通则外,分别从仓谷管理、仓董职责与选任、借放以及平粜四个方面,规范社济义积各仓的经营与管理。
在仓谷的管理方面,该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对绅管仓储的监督权力。首先,每年年终须由仓储经首按照“仓谷之名称,仓田若干亩、租课若干,存储处所,旧有数目,新增数目,借放或平粜情形,借户或粜户有无短欠,仓董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八项,逐一列表呈报地方官,即而转呈内务司核查。较之清代,该条例增加记载了仓储经首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一栏,加强了仓董的责任感,若假公济私,造成亏欠,则可追查至粮户个人。其次,条例增设了转呈内务司备查这一规定,以督促县知事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侵蚀虚报。
在仓储经首职责与选任方面,条例加强了对仓储经首的监管,避免其私自侵蚀亏挪。首先,条例规定“凡仓谷均须储于公置仓内,不得私贮私室”,从谷物存放的地点上杜绝谷石被挪用的可能。其次,在仓储经首选任方面。仓储经首需由地方公举或者县知事委派。条例规定:“凡城镇乡区域内,储有仓谷之处,应各设仓董一人,经理其事。”“城镇乡会已成立之地,即由该议事会就本届董事或乡董,公推一人,呈由地方知事,委充仓董。其自治会尚未成立地方,得由该知事暂就该地公正绅士,酌情量委充,以专责成。”再次。仓储经首的选任标准是选择“身家殷实者、有普通之书算知识者、素无侵蚀公款劣迹者。”此外,在新旧仓储经首报换时,需盘查仓谷,呈报地方官备案。如有侵蚀挪用等情,新任经首则呈请地方知事,立予核实追究。
在仓谷的借放方面,条例规定“每年春闲,得分别按照总额提三层借放,秋后收还”;“借放之息,每斗以一升为限”;“借谷之户须以本区农民。并有确实担保者为限”。同时,为了避免借户积欠,仓储亏空,该条例规定,倘若借户不能足额填还,次年则不能再借。
在仓谷的平粜方面,条例规定了办理平粜的时间、粜户、粜金等。其中,办理平粜的时间为荒年。由乡绅众议拟定平粜数额,呈报县知事批准。平粜的对象是贫穷的粮户,且根据粮户的家中人口确定发放数目。此外,粜金应由仓储经首保管,秋收之后,买填还仓。若粜金不能买填足额,则需要集绅众议,设法填补。
该规则发布之后,马上得以执行。1913年,尹昌龄继任四川内务司司长。对前届司长刘天佑所拟定的规则十分赞赏,认为“前司长对于仓储要政,擘画精详”。在尹昌龄看来,仓储是福国利民之道,“今日多一分积蓄,为斯民养一分元气,即为国家减一分隐忧”。于是,尹昌龄令各县遵照《绅管各项仓谷管理规则》,清理积谷,并将清查结果呈报于内务司。
通过查核各县呈报的案卷,尹昌龄发现,各县虽然实存与报数相符的仓储较多。但仍有“延今未报及册开错误,驳饬另报者亦属不少”。于是,尹昌龄再次命令“县知事查核旧卷未报者。即应列册;呈报错误者,亦应请更正,不得稍事稽延,致逾报部期限”。此外,为了防止县知事弄虚作假,尹昌龄下令,于二三两月后,派委员前去抽查。如果抽查仓储的积谷与呈报数额不敷,或者存储于私人家中,徇私舞弊,侵蚀亏挪,有名无实,则“除饬赔外,定当予该官绅等,以相当处分”。
经过此次核查,查明新津县社济仓仓谷于“前清宣统二年(1910年)注明存谷有一千九百一十四石八斗零九合”。其中,关于社济仓的借款,有“光绪十八年,文举倪朝辅进京会试,禀借谷五十石:二十年,文举刘筠禀借谷一百五十石;二十三年,三费局款不敷,局士简光文禀借一百石;二十七年,杨前令饬绅培修街道,提谷五十石;三十一年。学务局款项支绌,良前令拨借一百二十石,桥工局士萧馨等禀请借谷石二百石”。总共借款670石谷,均为填还。关于社济仓的开支,有“宣统三年,补纳元年租股银二十二两五钱,卖谷十一石九斗。申报财政费银四两,卖谷二石三斗;元二两年,田谷因受水灾冰雹,积欠租谷一百六十九石二斗六升:三年完粮卖谷三十四石,额支仓首薪水谷十五石,仓书口食谷八石,仓夫口食谷六石,仓房奏销册费谷六石;去年培补仓廒,卖谷六石一斗”,至1912年。社济仓总共“挪借、佃欠以及各项开支谷九百二十八石五斗六升,实存谷一千零一十六石二斗四升八合”。
此外,积谷仓“额储京斗谷五千四百零一石五斗七升二合七勺二抄,除去岁同志会挪用一千三百五十八石九斗八升一合六勺二抄。实存京斗谷四千零四十二石五斗九升一合一勺”。后有县知事向内务司呈请豁免同志会挪用的积谷,然四川省内务司以仓谷是备荒要件为由否定了该申请,要求同志军挪用亦须设法筹填。
这一时期,四川省内务司制定了详细的《绅管各项仓谷管理规则》,并主持清理晚清以来的仓储积谷。虽然管理规则与训令要求所存积谷不得挪用,但仓谷挪用亏空情形仍然严重。1918年。靖国军总司令熊克武称仓谷“自民国元年(1912年)以迄今日,或赈粜动用,或发放未还,军兴以来,更经军队提用.所余无多”。
3.防区制时期
1917年,四川靖国军成立。1918年,熊克武担任四川靖国军总司令,建立防区制,以各防区作为军阀的根据地,四川内部战役不断,开始了军阀割据时期。即便如此,对于攸关民生民食的仓储,防区内仍多次加以清理整顿,饬令禁止军队与地方政府的挪用以及筹还仓谷。
1918年,熊克武担任四川靖国军总司令之后,迅速发布命令。3月23日,发布训令94号,令各县仓储谷石“亟应妥为保存,以备荒歉”,各军不得再行提拨。随后,熊克武发现:“各县知事尚有因驻防军队请求拨借,徇情私充者.甚有擅行提售,以作公用者。”于是,6月20日,熊克武再次颁布训令:
仓储为备荒要政,民命所关,岂容任意挪用。合再通令:以后无论何事,非经呈准,不得擅动颗粒,如敢故违,即责令赔缴,不稍宽假。仰即现存仓谷实数,分仓造具四柱清册呈报。查所其开除项下,详细叙明何年、何月、何人任内、因何事情动用。有田之仓应将田亩若干、每年收租若干,开列清楚,于收入一项叙明。本年实收租谷若干仍分仓注明何仓官管,何仓绅管字样,以备稽核。此令报仓谷,该知事务须勘查明确,处实册报,不得视为循例故事,听书胥照旧抄录,与事实不符,致干查究。切切此令。
训令进一步强调仓储为备荒要政,民命攸关。严厉禁止擅自动用等行为。同时,熊克武令各县知事查核县内仓储实存、收入与支出情形,并令县知事务必亲自查明清楚,如与事实不符,定严厉惩处。
四川靖国军对于仓储的整顿。除了禁止挪用积谷之外,还包括仓谷的筹填。1918年秋收后“较其收获田谷,称丰年”,于是四川西川道尹公署与四川靖国军先后发布训令,要求各县办理积谷,设法填还。令各地方县知事查明县内积谷“业经损耗者,并仰该管知事查明原因如何,数目若干,会同绅首,从速设法填补”。同时,再次严饬各地方县知事,“嗣后对于各地常平社济等仓,官私积谷,不准借之粮。倘再动颗粒,倘敢故违,查出即究”。随后,四川靖国军总司令部、四川筹赈总局相继发布训令,令“承领粜本之绅,将钱照数备齐,一而传集城乡团绅妥议,或由粮户认售,或赴各乡采买,总须分处购办,免致抬高时价”。规定在1918年阴历10月内全部买填完仓.不得逾延短少。
1926年,省长赖心辉再次要求清理仓谷。为了保护仓谷不被挪用,加强了行政长官的职责与惩罚措施。对于现存仓谷,由各县知事查明册报,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动用。一旦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拨借他处,以个人亏挪为名进行赔偿。对于军队动用的情况,实行双边惩罚。在军队方面,责令“各军不得再行借拨储仓谷”,倘若有军队提卖仓谷,由该管直辖长官负责赔偿;在地方官绅方面,若有地方官绅徇情擅借,卖谷济军,则“以私亏论”,由官绅自行赔偿。对于地方因公拨借之谷,则制定仓谷调查表,分别从名称、地点、原额数、动拨以及现存五项进项调查。其中,动拨款项需要注明年月与事由,即因公动用、军需提拨及被匪劫去、平粜消失、官绅积亏、人民承借这五项分别查实填报。但是此次整顿并没有要求填还。赖心辉命令,待“政治修明,仓谷确能保存时,再行买谷填仓。因公动用,或被军队提拨,或被匪劫失谷,亦俟政治修明,即能筹款填还,以备荒旱”。
三、民间仓储制度的消失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认为“各地义仓为救济灾荒之用,欲求切实有效,尤须管理得宜”,遂拟定《义仓管理条例》,要求各省整顿仓储,令“各省地方旧日已经办理者,自应查照规则,分别整顿,积极进行,其仓政已经废弛者,分别督饬各县迅速筹办”。
《义仓管理条例》对晚清时期的旧有仓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凡是以救济荒歉为目的的公有仓储,统称为义仓。“旧有之常平仓、储备仓、社仓及其他名目之毂仓,一律改称义仓。”“义仓属于全县或全市者,称某县或某市义仓;属于乡村者,称某某地方义仓”。此外,由县市政府会同地方法定团体,推选三至五名德才兼备人士担任义仓组织委员会委员,推定一人为委员长,负责管理义仓,且“义仓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为名誉职”。义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义仓仓廒的建设与修葺、仓谷的保存与出陈易新、仓谷的使用与填换、仓谷的损耗与稽核以及仓谷出入与册报这五个方面内容,且均受县或市政府监督。
此条例颁布之前,四川已着手整顿仓政。“曾经通令现存者,加意保管。已罄者,设法筹填”。在刘文辉看来。此条例与其之前的整顿“用意大体相同”。因而在发布的训令中,仅将此条例合行通知,令县知事即便遵照办理。并未重点推广与强制执行。直至1935年国民政府统一四川行政,改组四川省政府之后,四川才开始仓储的整顿。1936年7月,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各县市区乡镇仓保管委会组织规程》,新津县县长遵照办理,制定《新津县仓储委员会简章》,规定“全县社仓改名县仓,各场积谷改名乡镇仓”。成立仓储委员会,“受县府委托”,负责仓储的清理、增筹募集、官管监察、纠纷调处等管理事项。同时,设委员九人,“由地方人民公推殷实正绅,报请县复遴聘之,并由县府指聘二人为正副委员”。193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地方建仓积谷办法大纲》,明文规定各地方“县仓、市仓归县政府、市政府,区乡归区公所或区署,乡仓镇仓归乡公所或镇公所办理”。此后,社济仓与积谷仓彻底接受政府的管辖,民间仓储制度消失。
四、结语
晚清时期新津县逐渐形成了社济仓与积谷仓为主体的民间仓储制度,且在民国时期,经过四川地方政府的不断整顿与监管,持续经营至1936年。最终被纳入现代行政体系当中。在晚清民国时期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呈现出两方面的特点,值得探讨。
其一,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体现了传统社会结构和民间文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揭示出政治变迁与基层社会生活改变的不一致性。清代民间仓储制度并未随国家政权的更替而灭亡,反而一直持续经营至1936年。这与既有研究的相关结论完全不同。关于传统民间仓储制度衰亡或演变的主流观点是传统民间仓储制度伴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而民国时期的仓储建设始于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发的《义仓管理规则》。如康沛竹在《清代仓储制度的衰败与饥荒》一文中提道,“时至晚清。随着封建王朝的日趋没落,仓储制度在实施中弊窦丛生,逐渐走向衰败”。美国学者萧公权也认为,“在清王朝前两个世纪存在的许多粮仓,无法度过19世纪的战争和叛乱。同治和光绪在位期间,一些仓库,尤其是在城市里的仓库,虽然又恢复了,但是它们不但未能挽救走向灭亡的政权。最终在1911年辛亥革命的冲击下,随着清王朝一起消失”。导致这种结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区域社会研究史料的缺乏与传统政治制度史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近代区域社会史研究的主要特点是对地方档案的使用。但受限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地方档案缺失的现实原因对传统社会与制度的演变过程,尤其是消亡阶段的研究略显不足。另一原因则在于过于强调辛亥革命的作用,多将辛亥革命作为研究的分水岭,将晚清与民国割裂开来。正如李孝悌所言,这样的看法“常常造成一种认知上的障碍,使人很容易就把清朝和民国看成两个迥然不同的范畴,代表不同的事务,象征不同的意义……把1911年看成一些事物、制度、现象的终点,和另外一些事物、制度、现象的起点,固然有助于我们认清历史的变化,却也常常妨碍了我们对某些历史动向的观察”。因此。在近代民间仓储制度的研究中,对于社仓、义仓这类传统仓储的研究,总是认为它们伴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新津的个案研究。不仅可以揭示基层社会民间仓储制度的延续性,还可以进一步发现民国以来.国家和社会精英主导的改革进程与民间社会的接受程度总有或多或少的错位和不同步,史学工作者不能过于简单地通过政权更替来判断社会的变迁。
其二,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在民国时期的演变,反映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间仓储制度的管理与控制。民国初年,清代民间仓储制度并未如马克利《饥荒的中国》里所认为的,“清廷被推翻后所遗下各省各县底公廪积谷,就在1912年卖去,据说是用来弥补这次革命底损失的;但后来共和政府,终未能将这许多空廪补充起来,于是这个于民生最关紧的制度,兹后就完全被抛弃了”;也并非国内学者王同灿所认为的,“民国北京政府虽然下令整顿旧有仓储以充裕民食,但对于仓储建设的重视仍是杯水车薪,原有常平仓、义仓、社仓大都倾圮无存”;或张益刚所言,“北洋军阀时期,军事力量的此起彼伏消耗了北洋政府的力量,仓储建设不但没有发展。反而日益颓废”。民国时期,四川地方政府充分展示了其对于民间仓储制度的管理能力,换言之,新津县民间仓储制度得以延续与地方政府的努力密切相关。自1912年,四川政府便开始清理与整顿民间仓储,制定《绅管各项仓谷管理规则》,从仓谷、仓董、借放与平粜等方面规范民间仓储的经营与管理;加强县知事对民间仓储的监管;多次饬令禁止军队与地方政府的挪用。经过四川政府的不断整顿与管理,新津县民间仓储于北洋政府时期持续经营。直至1936年正式接受政府管辖。通过本文的研究,上述学者认为北洋政府缺乏对民间仓储管理的观点,稍显武断。在这一时期,对于民间仓储制度的态度,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差异。在四川地区,由于实行防区制度,地方财政处于高度分割的状态。地方政府需要民间仓储承担部分地方财政的职责,用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务、军队军需以及地方公共事务的建设。这种需求促使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仓储的管理。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也逐渐意识到民间仓储制度的重要性,遂颁布《义仓管理条例》等诸多条例,将民间仓储归为政府管理,且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