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非司酮对治疗妇产科疾病的影响探讨
2016-10-27刘彦玲
刘彦玲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卫生院 吉林长春 130102)
米非司酮对治疗妇产科疾病的影响探讨
刘彦玲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卫生院 吉林长春 130102)
目的:探讨米非司酮在妇产科疾病的影响,研究现在临床中米非司酮的应用情况,观察该药物的临床疗效。方法:分析我院所收治的86例患有妇产科疾病患者的临床资料,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参照组,每组为43人,实验组给予米非司酮药物治疗,回顾分析效果,结果根据患者的不同病症及病情,适量服用米非司酮,在必要情况下配合相关的治疗手段,检查各项身体指标,评价该种药物的疗效。结论:米非司酮在多种妇产科疾病的治疗中疗效显著,现在已经广泛应用,该药物副作用小,安全有效,随着医疗研究的不断进展,米非司酮将会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米非司酮 妇产科 影响
实践证实,米非司酮药物对孕酮可起到有效的阻断作用,进而杀死胚胎促其排出,具有终止女性早孕的作用。于此同时,随着药学的不断发展,该种药物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本次研究将选取2014年10月-2015年11月期间来妇产科就诊的87例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旨在总结该种药物的临床应用,现作具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0月-2015年11月期间来妇产科就诊的86例患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全部患者都自愿参与研究,并且已经签署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书;排除精神障碍以及严重脏器疾病者。最小年龄为23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为(34.79±0.15)岁,来我院就诊的具体原因详见表1。
1.2 采用的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通过回顾分析其临床资料,而且和护理人员以及医师交流,深入了解患者的具体情况,临床实践结果表明,将小剂量的该种药物应用于紧急避孕的过程中,可具有左诺孕酮同等的效果。于此同时,只要控制剂量,该种药物就不会对患者的下丘脑-垂体卵巢轴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可阻断子宫内膜继续发育,以达到抑制排卵的效果,最终达到预期效果,实现紧急避孕。
1.3 评价指标
(1)给予研究对象影像学检查,了解子宫内膜异位症以及子宫肌瘤患者的治疗效果,对比手术、米非司酮两种不同疗效。(2)统计该种药物应用于各种妇科疾病中的效果。
1.4 统计学方法
2 结果
2.1 分析来院就诊的原因
由表1可知,86例患者中,由于恶性肿瘤而来院就诊的患者为11例,子宫疾病的患者为19例,终止妊娠的患者为29例,紧急避孕的患者为16例,其他的患者为11例。
2.2 对比治疗效果
实验组为米非司酮治疗子宫内膜异位与子宫肌瘤,参照组为手术治疗患者。由表2可知,实验组治愈的例数为21例(48.84%),有效的例数为19例(44.19%),无效的例数为3例(7.00%);参照组治愈的例数为20例(46.51%),有效的例数为19例(44.19%),无效的例数为4例(9. 30%)。因此实验组的治疗有效率为93.02%(40/43),参照组为90.70%(39/43),对比结果无明显差异(P > 0.05)。
表1 就诊的原因
表2 对比治疗效果[n(%)]
3 讨论
目前米非司酮已经普遍应用于妇产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具有孕激素、雄激素等激素成分。一些研究表明,该种药物吸收速度较快,可在短时间内到达高峰,其半衰时间为25-30分钟,可形成十分稳定的血药浓度。学者们认为该种药物的作用机制体现以下两点:一是该种药物会增加患者内源性前列腺素。它可减少前列腺素物质的代谢酶,导致子宫肌出现一些节律性收缩,进而分解宫颈胶原,促进妊娠物。二是该种药物对孕酮受体产生阻断作用。因为孕激素受体与该种药物都具有较强的亲和力,所以可与子宫内膜部位表层的孕酮受体结合,进而抑制孕酮,破坏激素平衡。它可促进绒毛出现退化,进而导致蜕膜细胞逐渐坏死,最终达到终止胚胎发育的目的。临床还将该种药物应用于子宫肌瘤的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停止排卵,并且对丘脑一垂体一卵巢轴产生抑制作用,造成子宫肌瘤体积逐渐变小,有利于手术剥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服用该种药物后,可抑制卵巢,进而导致卵泡难以继续发育,所以形成闭经的情况。然而,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可在停药一段时间后恢复。本次研究中,将该种药物应用于实验组患者治疗过程中,取得与手术治疗相同的疗效,效果确切。因此实验组的治疗有效率为93.02%(40/43),参照组为90.70%(39/43),对比结果无明显差异(P > 0. 05)。
综上所述,将米非司酮应用于子宫内膜异位与子宫肌瘤患者上,效果确切,取得与手术治疗同等的治疗有效率,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
[1]单君.米非司酮预防子宫肌瘤剥除术后复发的临床观察[J].现代医药卫生,2009(8):1197-1198.
[2]吴亚英,渠秋英.米非司酮预防子宫肌瘤切除术后复发的临床观察[J].中国妇产科临床杂志,2011(2):122-124.
R71
A
1674-2060(2016)02-0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