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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需谨慎

2016-10-26王倩

上海工运 2016年3期
关键词:补偿金失业劳动者

◎王倩

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需谨慎

◎王倩

王倩,出生于1981年,南京大学本科毕业后被南京大学和德国哥廷根大学合作办学的中德法学研究所录取,分别获得两校法学硕士学位。后师从德国著名劳动法学家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教授,在德国不来梅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劳动法。

背景提示

2015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当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包括修改经济补偿金部分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有合理性,可在不损害劳动者经济补偿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制度设计。”2016年1月26日《东莞日报》报道,东莞市统战部部长李小梅直接提出了取消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议。

专家观点

笔者认为取消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议欠妥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在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一方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所遭受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损失的补偿。另一方面,经济补偿金也是对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补充。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制度,即使是修改也应谨慎,如何能动辄说取消?

第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发展到可以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功能的地步。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还很窄。根据《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就业人员77253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395万人,但是201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只有1704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只有4071万人。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水平也很低。以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为例,2014年,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上,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支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1至12个月每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第13个月至24个月的月支付标准为936元,同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以社平工资为参照对象,失业金的替代率最高不到21.5%。也就是说,我国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实行统一标准,不与缴费基数挂钩,几乎没有体现“多缴多得”。如果光靠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失业前后的收入水平可能有非常大的差距,劳动者可能会陷入物质困窘和精神焦虑,经济补偿金能够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之后的困难时期。当然,正如人社部提到的那样,我们也可以考虑对失业保险制度开刀,毕竟我国2014年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451亿元。但是,在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情况下,现有结余会不会很快被消耗掉,以至于需要提高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如果这样做,又将和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计划不符。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解雇合法性的要求也不低,但是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解雇保护的理念。现实中还经常有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提起劳动仲裁,而是选择“拿钱走人”,此时经济补偿金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帮助。另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时间越长,知识技能越固定化、和企业的相关度越高,越容易影响他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有必要给予企业工龄较长的劳动者更长的缓冲期去适应变化。比如,德国法律中规定,正常解除需要遵守解除通知期,此期限和“企业工龄”挂钩,能够为雇员提供有收入保障的过渡时间。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都只规定了一个月的解除通知期,不问劳动关系的存续年限,这种一概而论的安排对于企业工龄较长的劳动者并不公平,而第48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解除通知期的不足。

第三,如果集体协商机制发达,那么可以适度缩小“国家管制”的程度,扩大“劳资自治”的空间,由劳动者的集体利益代表机构与资方博弈来争取经济补偿金,这种方式更加灵活,也更能顾及各行业、各企业的不同情况。然而,我国的职代会制度运行不畅,工会的代表性往往受到职工的质疑,尤其是基层工会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了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该就裁员方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中应该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但是实践中这一程序往往是在走过场,所以目前在裁员中想要依托集体协商机制来维护劳动者利益困难重重。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解雇保护的水平并不是很高,集体协商机制也不健全。经济补偿金一方面可以弥补劳动者由于丧失工作岗位所遭受的损失,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之后的困难时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贸然废除经济补偿金,没有了这笔遣散费,“让企业轻装上阵”的同时却“让职工空手回家”,很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甚至群体性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现阶段还不能取消经济补偿金,即使修改也应该经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切实的实践考察,并且做好严密的配套措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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