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社会投资潜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2016-10-25
创新创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永恒动力。创业投资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对创新、创业、创造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创业投资是一种面向初创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兼具融资与投资功能,分散风险与价值增值功能。它通过优化组合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等要素,将其投入到初创型企业中去,满足初创型企业资金、管理、市场等多方面的需要,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创业型企业摆脱困境成熟成长。
创业投资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创投企业通过募集资金,有能力承担创新型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弥补现有融资制度的缺失,为初创型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融资难题;创业投资具有较高的分散风险的功能,创投企业通过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使得以往高度集中的风险分摊到更多的出资主体上,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创业投资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创投企业通过尽职调查,实行严格的项目评估、筛选和审核机制,能够有效地降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创业投资具备一定的增值能力,创投企业通过帮助初创型企业筛选出市场前景好、投资价值高的项目和成果,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化运作,助推初创型企业顺利成长。
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经历了探索、扩张、规范三个发展阶段,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历史性飞跃。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创投机构的融资能力大幅提高,创业投资行业规模逐步壮大,创业投资涉及的投资领域越来越宽,投资更加关注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为增强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创业投资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在规模上、质量上都还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要求。“十三五”时期,在学习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需要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放宽准入、简化管理,鼓励外资扩大创投规模。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
二是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同时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坚持适度、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降低进入门槛、拓宽退出渠道、政府资金介入和多种税收、金融政策的支持,是落实创业投资发展新理念、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直接体现,必将极大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积极性,为促进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