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这些事儿您不得不知
2016-10-25
关于离婚,这些事儿您不得不知
近日,“王宝强离婚”事件,在越来越多的人围观后,也慢慢掀起了一场普法浪潮。关于离婚,哪些是我们需要知道的?
名誉权、隐私权到底怎样平衡
隐私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也是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比如,官员的隐私,可能受到公民知情权的限制;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受到媒体正当报道权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健康隐私,可能受到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出轨本身就是对配偶婚姻权利的侵犯。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名誉侵权主要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失实的诽谤;二是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
如果公开配偶出轨,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失实”,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
对于通奸、出轨,一个正常的社会自然会作出道德批判,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会降低,这也是一个社会对败德行为应有的防御机制。
离婚后财产该怎么分
所谓依法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看来,就是原则上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当然,这只是个原则,有很多细节会对这一原则进行修正。
如果法院没有认定婚内出轨,夫妻财产也并非完全平均分配。
其一,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的婚后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其二,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若在财产分割上协议不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说明,谁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谁就会被多分。
对于出轨这种道德瑕疵是否会影响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现行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属于审判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就是说,就算法庭真的认定一方出轨,为过错方,法庭也不一定会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除了出轨以外,转移、藏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又会对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如果一方仅仅是将财产移转到自己名下,那么,这些财产依然归属双方共同所有,但如果转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法律就不能把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了,即便另一方能提供充证据以证明这些财产是由其所出资购买的,也只能作为夫妻共同所享有的债权,在离婚后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价款。事实上,在法律体系内,物权的效力是明显强于债权的,比如,如果房产被一方私自卖掉了,另一方很有可能永远都收不回。
但是,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于境外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动产适用的法律是“属地主义”,即不动产在哪儿,管辖权归哪儿。但在这样的离婚案件中,中国法院是有权作出判决的,具体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1条: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纠纷,在双方没有对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夫妻财产协议是道护身符
夫妻财产协议,对于我们而言,还比较陌生。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约定优先于法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自然是适用法定的财产制度。在夫妻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处理,这体现民法上的处分原则(人有权决处置自己的利益)。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只要不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就好。比如说有一间房子是男方和男方母亲共有的,男方只可以针对自己的份额和妻子进行约定。
那么,夫妻财产协议怎样才能合法有效呢?与一般协议相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精神正常,能表达意志。2.双方亲笔签名,且意思表达是真实的、自由的,没有受到欺诈或者胁迫。3.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4.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
签订婚姻协议还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涉及房产,一定要尽快办理变更登记,若不能在近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进行公证。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状态与约定不一致的,会引发争议。比如说男方的婚前房产只有男方一个人名字,夫妻约定变更为双方共有。在女方加名之前,男方可以撤销该项赠与(引用法条)。若经过公证,则男方不能撤销。
2.要么笼统地写,比如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要么必须把财产写得非常具体明确,比如房屋的产权证号、产权地址,比如存款的具体金额和开户行以及账号,以免出现指代不明等分歧。
3.如果夫妻只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则对于没有进行约定的财产,仍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双方乃至两个家族的经济利益,关乎婚姻生活的幸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人士即律师来进行起草和修改。(观察者网2016.8.18等)
案例解读
“借钱不还”或构成诈骗罪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所以,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