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协商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实现形式
2016-10-24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是我国国家建设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成果。首先,协商民主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逻辑看,民主在中国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促使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并保证中国在现代国家框架下保持内在一体性,实现构成国家的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共存与共生;二是发展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共同掌握、行使国家权力。这两个基本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我国民主的两个方面。没有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共存与共生,人民就不可能联合成为有机整体,从而保障人民以整体的力量掌握国家权力;反过来,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各民族、各阶层、各团体的联合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可见,从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看,协商实际上是民主原初的存在与运行形式;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用票决制。协商民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其次,协商民主展现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以人民广泛多层次参与为基础,通过公平、公开和规范的沟通与协商,创造有序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其特色表现为: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以宪法为最高权威;参与成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动力;权力运行趋向软化;社会治理是多元共治;公正成为政治过程的基本价值追求;政治结构从纵向向纵横结合发展。第三,竞争民主必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概括来说,人民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自主以及由此形成的在政治领域对国家的决定权,是民主的充分条件。竞争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民主的全部。所以,不能是竞争决定民主,即从竞争出发来设定民主的形式;相反,应该从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设定竞争。竞争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竞争的目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那种认为中国只有搞西方式的多党竞争政治才能达成民主的主张,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就是手段决定目的的错误逻辑。
(来源:《人民日报》2016年8月31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