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涛:用科学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2016-10-24
红旗文稿 2016年17期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就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具有三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和落实干部选拔责任。对各级党组织而言,选好用好干部是其最重要的职责,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意见》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意见》还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求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实行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规定,一定会使相关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努力履行好这一责任。二是强调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一个干部有没有“病”,平时就得观察和研判,仅靠选拔考察时了解是远远不够的。三是加大审查把关力度。分析“带病提拔”的案例,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环节审查把关不严是重要原因。《意见》的制定和颁布,是用科学机制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的重要举措。这一文件的贯彻落实,不仅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干部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8月31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