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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些单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016-10-24乔新生

清风 2016年4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负责人现象

文_乔新生

警惕一些单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文_乔新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败进入了新的阶段。从雷霆万钧的打老虎行动,到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道德建设,无疑显现出中国共产党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不过,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一些地方的反腐败斗争似乎遇到了“天花板”,反腐败的重拳似乎打到了棉花堆上,一些地方和单位反腐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中国共产党通过修改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以及共产党员的道德行为准则区分开来,其目的就是要严明纪律,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六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党员日常生活行为准则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纪律处分规范能否落到实处,有的人仍然心存疑虑。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缺乏公信力,因此,许多党员、群众虽然了解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但是他们不敢也不愿意向组织部门举报。使得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征求群众意见的环节变成了走过场,以至于许多党员领导干部带病提拔。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要通过加快党内民主建设,让那些在基层工作的优秀党员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脱颖而出。

同时,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需要具体的操作规则。我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可是,在一些地方单位,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变了样,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单位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的良好作风不够强,一些单位党委凌驾于党员群众之上,他们不是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而是把党员群众当作管理的对象。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尽快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把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党委负责人恣意横行,为所欲为。

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将加强党的领导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规范各级党组织的行为,防止一些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将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意志之上;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动群众,以民主生活会的方式,监督党组织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我国的反腐败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

此外,还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范,变为国家系统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反腐败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反腐败法不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在系统归纳整理的基础之上,建立我国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只有解决我国体制机制以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反腐败标本兼治。

此外,笔者认为,贯彻落实现代自治原则,也是整治单位腐败现象必不可少的重要方向。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反腐败之所以雷声大雨点小,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单位内部出现了既得利益集团,一些单位负责人相互抱团取暖,为了对付上级检查和中央巡视组的工作,寻找各种理由,为单位腐败现象推卸责任。部分单位负责人打着整改的名义,歪曲事实真相,转移视线,推卸自己的责任。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应完善现代自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发现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才能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比如在高校方面,笔者建议尽快修改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单位负责人欺上瞒下,继续大肆从事腐败活动。

同时,必须推动一体化的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我国贪污受贿腐败现象有所减少,但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却依然不可小觑。一些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的党委书记,利用一些地方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巧立名目,变相录用不合格人员。教育部巡视组在对某高校进行巡视的时候发现,该高等院校为了应付教育部的检查,一次性录用上百位教职员工,结果导致单位人浮于事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如此,一些高等院校的党委书记直接任命处级领导干部,把自己的亲朋好友安排到各个要害部门。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必须尽快推动一体化的改革,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约束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手中的权力。

必须建立精简高效的反腐败队伍,打一场反腐败长期战争。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政府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起到积极配合作用,司法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应当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如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公司制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国家奖励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号称最廉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关联交易、内部利益输送的现象。中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应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单位欺上瞒下“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一方面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地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

笔者建议,应从内部和外部着手,尽快完善我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从内部角度来说,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从外部角度来看,应当加快我国体制改革的步伐,通过机构改革,建立高效的反腐败队伍;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让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脚下有一个看得见的红线,真正做到不敢贪,不能贪。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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