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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这事古代法律怎么看

2016-10-22法律先生

方圆 2016年17期
关键词:马蓉重罪通奸

法律先生

外遇在古代法律史书上的用词比较典雅:“和奸”。中国通奸罪最早载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你要是新婚之夜不朗诵3遍党章就上床,也是要被没收作案工具的!为什么要设通奸罪呢?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转变,宗族制度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宗族制度呢,是以血统稳定为前提的。你想,那时候杜蕾斯、杰士邦还没有生产出来,私通就意味着乱了一个宗族的血统。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一直都设立通奸罪。而这个通奸罪罚的演变也有意思: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砸死无罪

西周时期,汉字刚刚兴起,文明刚刚起步,法律的规定还处于1.0版本的初级阶段,十分笼统。据《尚书·君陈》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你懂的,那时候,世道刚刚变化,所以,对前两次还是可以容忍的,但事不过三哦!

到了秦汉魏晋时期,画风就变了。什么一次二次三次,一句话:只要“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外遇?别逗了!那是要掉脑袋的事情!而且,谁杀你都可以!就等于说,如今马蓉和宋喆这对狗男女,要是生活在那个年代,网络上都别去吐口水了,直接抡锤子就上,砸死了他们还无罪!估计,好多人都想带着马蓉宋喆穿越到秦汉吧!

唐宋:奸从夫捕

到了唐朝,唐中宗李显制定《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可捉奸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最醉人的就是……皇帝制定的通奸法律,自己却被通奸的老婆与下属害死。

唐朝之后,我们迎来了崭新的时代。为什么说崭新呢?因为宋代对通奸者处置最接近现代。

对通奸罪,宋政府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个规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给足了“宝宝们”的权利,但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的流言蜚语和诬告。

但是,官员除外!如果身为官员,敢于和辖区内的女子通奸的话,罪加一等!法律用语叫作“监临奸”!省得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啊。

元明:鼓励捉奸

不过到了蒙古人的元朝,情况就不一样了。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大家都没有想到,这样的规定下,居然产生了那么多混蛋。于是,在大德七年(1303年),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

到了明代,草根出身的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处罚更是狠到了新高度。他在唐代的基础上再加一等,鼓励民间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

《清律小注》载:“刁奸者(类似现代的‘诱奸),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罚后还不算完,女方还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西门庆有钱怎么样?买不到!)

清:男女同罪

到了清代,法律也有同样规定,对通奸男女可当场杀死。但渐渐对老百姓的通奸处罚相对简单,只是“凡和奸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杖”,即要被脱下裤子打屁股。大清朝要是有直播,那被脱裤子打屁股的“淫妇”分分钟成为超级网红。

而如今,婚姻从维护宗族血统稳定的初衷,回归到了爱情本身。所以,大部分文明国家都废除了通奸罪。于是,我们不再说粗暴的“通奸”,而称之为“外遇”。人人都想去谴责马蓉,但谁也不愿意回到那个可以直接棒杀“马蓉宋喆”的历史中去!

为什么呢?法律的文明,或许会有道德的副作用,但是宽大,却意味着有些事情,你可以随意唾骂,却再也不会挥动杀人的棍棒了!——与恶并存,克制恶,也克制对恶的更恶的冲动,这也许,就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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