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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生10天,强奸变嫖宿?

2016-10-22

方圆 2016年17期
关键词:对性幼女性关系

近日,湖南省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和一名叫媛媛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1100元嫖资。被查获后得知,原来这个女孩年龄是14岁零10天,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而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当地宣传部一位负责人的感言,“刘某又倒霉又庆幸。倒霉的是他因为嫖娼被双开,庆幸的是他和媛媛发生关系时,那个女孩刚好满14周岁了”,舆论哗然。

幸亏女孩早生了10天?

老鬼评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c52d70102ww2y.html

这话的意思很明确,如果不是这个女孩早生了10天,这位纪检官员要承担的罪过可就大了,不仅要“双开”,更有可能身陷囹圄。

俗话说一岁年纪一岁人。幼女和少女属于两个不同的年龄阶层,身体和生理发育也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如果说这其中的界限能够精确到十天甚至几天,就有点让人太不可思议了。也可以说,不管一个女孩年龄是14岁还是14岁零10天,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严重性和后果都是一样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更应该是相同的。但是现在就因为女孩早生了十天,强奸就变成了“嫖宿”,坐牢就变成了“双开”,这不仅荒唐可笑,更是给这些犯罪分子留下了一个巨大的可乘之机。

众所周知,就在一年多前,“嫖宿幼女”的风气还十分流行。就是因为一个“嫖宿”,让不少本应该是十恶不赦的家伙花点钱就了事了。经过许多法律界人士多年呼吁和全社会的一致声援,荒唐的“嫖宿幼女罪”才寿终正寝。这对社会是一种福音,但对那些对性侵幼女情有独钟的人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绊脚石了。而现在这个“十天”终于又让他们看到曙光了。一些腐败官员手眼通天,让被糟蹋过的女孩一夜之间长大十天半个月,还算个事儿吗?

早生了十天,强奸又变成了“嫖宿”,这不仅像一根刺扎在了人们的嗓子眼,更像是轻轻化解了全社会为争取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多年修炼成的全部武功。在女孩和她们的父母伤心欲绝的时候,没准正有一些人没事偷着乐呢。

被官员性侵者满14岁,有什么可“庆幸”的?

明哲看市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62d9ed190102wnhb.html

的确,根据我国的法律界定,女孩不满14岁为“幼女”,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知情与否,都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而满了14岁则属于少女,若其出于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干部或许仅需承担政纪责任。

事实上,当地对当事官员性侵少女的行为定性为“嫖娼”,已引发很多质疑:既然已确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多名少女,是被人招嫖牵线,引诱、胁迫卖淫,那发生性关系也就无所谓受害者“自愿”,有律师就讲道:“与被强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样,女孩被胁迫卖淫不能算卖淫”,对其性侵也涉嫌强奸;罔顾这些,认定其行为是“嫖娼”,潜台词即受害者是“卖淫女”,合理性值得拷问。

退一步讲,即便是“嫖娼”,涉事官员也得遭治安处罚,而不可被以纪代罚。在很多国家、地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构罪年龄不是卡在“14岁”上,而是定得更高或将年龄作为定罚重要依据。依照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男性跟未满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都属于非法性交,要负刑责。在我们这,从法理上讲,嫖娼少女,也该将后者“14岁零10天”的年龄特征作为治安处罚时从重的情节,而不能因几天之差造成处罚力度的彻底断链,让施害人生出侥幸心态。

为官员性侵对象满了14岁而“庆幸”,让人大跌眼镜,也是对公众情感的刺痛。“三观”混乱到这个程度,不啻为自我抹黑,也离“做公仆的自我修养”太远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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