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把握产品标准 做好监督抽查

2016-10-22叶永和

中国纤检 2016年8期
关键词:合格品总体产品质量

质量监管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但不能只认为监督抽查工作是根据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准确检测出产品特性值,视检验结果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置,就能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而忽视了对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不去认真解读产品标准的规定,看不到产品标准的局限性,使许多监督抽查工作出现隔靴搔痒,甚至是张冠李戴的结果,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

弄清产品标准的本质

产品标准是生产企业与质量监管部门控制产品质量及质量水平的技术文件,只是它们应用的程度与依据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产品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特性值(即技术指标要求)规定。它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换言之,产品特性值达到产品标准的规定,判其合格,反之为不合格。它的高低既是对产品性能的要求,也是反映产品标准自身的先进程度,同时也是确定该产品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

二是检验规范。它是统一获取产品特性值的方法,准确反映出产品的真实情况,保证各产品间的特性值能进行比较。它是一项纯技术规程,是一种如何准确反映产品特性值的方法,不反映产品质量的高低,但能体现出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

三是判定规则(或检验规则)。它包含抽多少样品,对抽样批次的要求,如何判定批产品是否合格。它是保证通过抽样检验批产品的总和达到规定质量水平(即合格品率)的方法,实现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目的,即决定了产品质量及质量水平合格与否的手段。

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特性值、检验规范以及判定规则,既可以作为生产企业制造产品的指标与要求,也可以作为生产企业控制产品质量与质量水平的技术规范。而对于质量监管部门来说,只能作为产品质量指标的要求,不能作为监督判定质量水平的技术规范,即不能按其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监督抽查。

正确把握抽查的特点

质量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要十分清楚,是对产品总体进行监督,而不是对产品总体进行验收或认定。否则,监督抽查即便能得到正确的品样特性值,也会做出错误的判断结果。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弄清抽查的性质。对产品进行抽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首先要确定抽查的性质;其次制定相应的抽查方案,第三才是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置。一旦抽查性质没有把握准确,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即便正确无误也是徒劳的,甚至还会自己欺骗自己。抽查性质可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和交易抽查等三种情况。然而,抽查性质不是根据抽查部门的属性或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看抽查方案和程序是不是符合监督抽查或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只有抽查方案和程序与规定抽查目标、性质相符合,才能确定其抽查的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抽查的作用。否则,抽查不仅起不到促进作用,还会把错误掩盖起来,甚至会造成背道而驰的结果。

2.认识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样标准[1-3]规定:无论哪个监督抽查方案,错判风险小于等于5%,而漏判风险不予规定,通常比较大。监督抽查的样本量多少与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的大小无关,一般样本量都比较少。监督产品总体可以是同一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样品不合格可以肯定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肯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监督产品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监督产品总体的声称质量水平(即合格品率)。换言之,不同抽查性质,其规定的要求是不同的,抽查获得的信息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同一个抽查方案(如样品数量为5,均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品):对验收抽查来说,被抽样的产品必须是同批次,它是以连续抽样检验后保证各接收批产品的总和达到合格品率为97.5%;对监督抽查来说,当样品不合格,则能肯定(置信概率在95%及以上)监督产品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9%,判为不合格,而样品合格是不能判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现实中许多质量监管部门在抽查中没有考虑这一点,往往是样品合格则判产品总体合格,从而造成一些不为人知的错判误判。

3.准确把握对异议的处置方法。由于很多质量监管部门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普遍采用加倍数量进行复检,还认为这样做既维护了被监督者的权力,又对实施检验机构进行了监督。实际上这大大增加了错判风险,无形中损害了政府形象。以GB/T 26384—2011《针织棉服装》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内在质量判定为例,对于不合格品率高达10%的批产品采用加倍复检,判合格的概率会从0.656升到0.804[4]。换言之,对于不合格品率高达10%的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可允许再加倍复检,这样进行抽查5次也只能有一次判其为不合格,使抽查检验成了摆设。

产品标准与监督抽查方案的关系

制定监督抽查方案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前置条件,而正确解读与应用产品标准成了能否准确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关键。当然,监督抽查方案是根据产品标准制定,但是不能直接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结合监督抽查的特点与要求。

1.监督抽查工作。它既要判定样品质量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又要监督产品总体是不是达到监督规定的要求(即声称质量水平);判定样品合格与否完全可以按产品标准规定的特性值进行判定,而判定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不符合监督规定值是通过样品的不合格情况来推导出来的。因此,判定产品总体不合格是不能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必须遵循监督抽查的规范要求。这一点是不能含糊的,否则就会产生张冠李戴的结果。

2.监督抽查方案不能抄录产品标准。如果用产品标准的抽查方案直接应用监督抽查,可以通过概率论的二项分布[5]计算证明,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比如,依据GB/T 26384—2011《针织棉服装》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进行监督抽查,对于抽检批量为660的批产品,其合格品率只有90%(即外观质量项目)与80%(即内在质量项目),监督抽查三次还有一次多判其合格,加倍复检反而增加判合格率的可能[4]。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执行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就没有问题,更不能认为加倍数量进行复检(或仲裁)是一种加严的措施。

3.监督抽查方案的确定方法。它是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率或接收质量限值,结合监督抽查错判风险小于等于5%的规定,来确定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即监督抽查方案)。比如,根据GB/T 26384—2011《针织棉服装》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外观测定“凡不符合品等率在5.0%及以内者,判定该批产品合格;不符合品等率在5.0%以上者,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的规定,即合格品率应大于等于95%。通过计算[6]或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1]中检索得到(8;1)或(16;2)等两个抽查方案(两个方案等效,供监督者选用),不能把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查方案(20;2)作为监督抽查方案,否则无形中提高了监督考核的要求。

目前,很多质量监管部门缺乏对抽查控制理论的学习与把握,开展监督抽查时直截了当地采用产品标准。他们没有充分考虑监督抽查的特性,认识不到产品标准的局限性,使监督抽查工作出现掩耳盗铃的现象,与开展监督抽查的初衷与目的渐行渐远,以此来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往往变成海市蜃楼的结果。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S].

[2] GB/T 2828.1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 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S].

[3] GB/T 6378.4—2008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S].

[4]叶永和.论GB/T 26384—2011中判定规则的弊端[J].中国纤检,2016,(2):105-107.

[5]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2月第二次印刷:48-52.

[6]叶永和.规范监督抽样数量n如何确定[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7):35-36.

(作者单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猜你喜欢

合格品总体产品质量
运用推理找次品
运用推理找次品
怎 样 找 次 品
2020年秋粮收购总体进度快于上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本质与拓展
外汇市场运行有望延续总体平稳发展趋势
“望闻问切”在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的应用
拿抽查指标跟谁说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