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秦汉时期儒法的冲突与整合

2016-10-21蔡乾坤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蔡乾坤

【摘要】秦王朝国运短祚,二世而亡。秦帝国的覆灭标志着法家思想理论的彻底破产,也宣告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国家政策的彻底失败。毫无疑问,继秦而来的汉代统治者绝不会重蹈秦亡国灭族的历史悲剧,他们迫切的需要转变治国方略。很显然,单纯的严刑酷法肯定会被抛弃,而丧失了法律根本无法有效的治理国家。因此,如何处理与协调好“德”与“法”的关系,将是统治者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汉初;儒法之争;三老;大赦

一、儒法之争由来已久

儒法之争发端于中国春秋战国之际,是在儒法两家之间展开的一场关于德刑关系的争论。儒家认为“以德治为本”,法家认为”以法治为本”。儒家与法家第一回合的交战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处于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剧烈动荡时期,西周以来根深蒂固的天命观念受到严厉的冲击。巨大的社会变革必定会在思想领域产生冲击,这也是儒法之争的最根本的社会因素。

1、孔孟的德政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最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系统思想体系。孔子对周公的仁政思想体系进行完善,从而形成较为具体的德政思想理论体系。他十分重视道德的力量及其在政治领域的影响力,他认为道德是立国的根本,道德的教化作用影响深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认为,推行德治可以在君主和臣民之间建立一个共同的精神纽带,在上级与下级之间会形成一个强大的吸引力,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论语·为政》)。而国君也必须以身作则,为臣民树立一个精神的榜样,以此让他们效仿:“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继孔子之后,孟子全面发展了儒家德治思想,提出了以德王天下的仁政学说。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讲将德治不断补充完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仁政思想体系,“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他认为统治者只有施行仁政才能赢取臣民的拥护与爱戴。当然,仁政的施行是要有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孟子·梁惠王上》),这样就可以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同时还要“省刑罚,薄赋敛”,使“黎民不饥不寒”。在物质生活基本满足的前提下,还应当进行适度的教化,“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这样百姓之间就会和睦相处,社会才能安定。

2、法家对儒家的激烈批判

与儒家德教为先思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战国时期,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家对儒家德治思想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攻击,其核心就是主张法治,反对德治。商鞅作为这一时期法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明确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认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鞅认为“饥而求食,辱则求荣”乃是人的本性所致,治国的关键是要对人民晓之以法。他认为古时的那一套统治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形式了,“古之民,扑以厚,今之民,巧为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现在要提倡严刑峻法就是因为人心不古,道德丧失。虽然他也看到道德在社会中的缺失,但他并不提倡道德与教化,他认为“故明君之治也任其力而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商鞅轻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古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认为道德教化显然不能够对现今的社会有显效的改良作用了。在理论上对儒家德治思想批得最严厉、最深刻的,在法家首推韩非。他集前期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一个以维护中央集权国家为目的、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认为,利害得失才是维持各种关系的根本原因,他说:“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立之以爱为我也。恃人之以爱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为者要矣”。君主只有明晰其中的利害得失才会更好的控制和治理民众。

3、法家的短暂胜利和彻底失败

商鞅和韩非子的严刑峻法思想对于急切渴望建立功业的秦始皇有着及其强大的吸引力,秦之所以能够统一中国,是与秦比较彻底地奉行法家思想分不开的,秦统一后短促而亡,法家思想亦难辞其咎。秦王朝是建立在法家思想理论基础之上的,可以这样认为,秦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家思想的胜利。换言之,是法家思想为秦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秦统一以后,秦王朝的统治者开始将法家思想推向极端,极端的政治也注定会激起百姓极端的反抗,大泽乡的一点焰火与呼喊使秦国顷刻间土崩瓦解。秦的统一得益于对法家思想的极度推崇,而秦的灭亡也是源于对法家的过度痴迷。

4、汉初统治者对“儒法之争”的再次抉择

秦朝灭亡以后,汉朝初年的统治者及思想家对秦速亡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陆贾在《新语.辅政》一书中说:“(秦朝)事太烦,法太滋……故杖圣者帝,杖贤者王,杖仁者霸,杖义者强,杖谗者灭,杖贼者亡。”总之,陆贾认为圣王治国要以仁义为巢,圣贤为杖。贾谊在阐述同样的观点时说,秦在统一全国的战争过程中奉行的政策是可以的,但国家一旦统一以后,就不能再单纯依靠暴力的手段,而应该依靠道德教化。他说:“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贾谊认为,道德与法、刑各有其不同的功能。他说:“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刀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虽然,汉代儒家批判了法家,但他们对法治论也有所吸取。夫汉代思想家和统治者都认为德与法是不可缺少的两手,都主张以德治为本,以法治助之。这表明,从汉代起,“德主刑辅”的思想已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指导思想,并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二、汉初统治者对“德法并行”理论的初步实践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公元前206年,刘邦进入关中,提出了著名的“约法三章”。《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汉元年十月……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秦人大喜……(秦)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约法三章”作为刘邦刚刚进入关中时的一项政策,保证了关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稳定关中的社会秩序有着巨大的作用。《汉书·刑法志》说:“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采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说明约法三章太简单不足以管理国家。萧何对于历史的一个重要贡献,即所谓“定律令”,而《九章律》就源于他获得了秦的法令文件。《史记·萧相国世家》中说:“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萧何入咸阳后不取金帛,而收取秦丞相御史官署中的律令图书,这表明萧何在政治才干上优秀于“诸将”,也反映出他对秦朝法令的极度重视。《史记.萧相国世家》中说:“萧何留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即不及奏上,辄以便宜施行,上来以闻关中事”。楚汉相争,长达五年,萧何把关中治理得井井有条,很得关中百姓的人心。

2、大兴教化,全面推行“三老制”

统治者要实行德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全面推行教化,《礼记·经解》中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凡有见识的政治家都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把教化当作正风俗、治国家的重要国策。而汉初的統治者在全国推行的三老制,正是这种仁义教化的体现。《汉书·高帝纪》二年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乡有三老……三老掌教化。”《续汉书.百官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两汉时期广泛推行的三老制成为统治者与下层普通百姓沟通的桥梁,他的实行有助于缓和两者的矛盾和冲突,为他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平台和媒介。

3、法律的缓冲剂——大赦制

毫无疑问,有法律施行的地方必定会有犯人的存在,如何处理这样一大批罪人将是对新生统治者的一次考验。而汉初大赦的广泛施行很好的处理了这一尖锐的矛盾,它给了犯人洗心革面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改行为善。大赦制度虽然形成于西汉初期,然其渊源则颇为久远。《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这里所讲的赦免,是对过失犯罪和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赦免。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八年的战争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天下事毕”正是应该休养生息的时候,刘邦颁布了“其赦天下殊死以下”的赦令。刘邦因国家初定,在位十二年竟数次赦免天下。刘邦赦免罪人的次数非常频繁(各种赦令共有十八条之多),赦免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上至王公诸侯,下至贫民百姓等都有被赦免的记载。刘邦之所以这么频繁的赦免天下罪人,一则是由于天下初定,赦免可以取得人心,维护、巩固自己的新生政权。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 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

[2] 班 固. 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

[3] 杨伯峻, 译, 注. 论语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6.

[4] 杨伯峻, 译, 注. 孟子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 2008.

[5] 王先慎, 撰. 钟 哲, 点校. 韩非子集解[M]. 北京:中华书局, 2007:43.

[6] 王利器. 新语校注[M]. 北京:中华书局, 2012: 26.

[7] 高 亨, 译注. 商君书[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22,26,35,65,97.

[8] 杨天宇, 译注. 周礼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9] 杨天宇, 译注. 礼记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10] 范 晔. 后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

[11] 司马迁.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283.

[12] 司马迁. 史记卷八十四《屈原贾生列传》[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2498.

[13] 刘仲一. 法家思想与秦朝的速亡[J]. 求是学刊, 1998,3.

[14] 司马迁.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368,392.

[15] 班 固.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1096.

[16] 司马迁.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M]. 北京:中华书局, 1976:2014.

[17] 杨天宇, 译注. 礼记译注[M].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214.

[18] 班 固.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上》[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 742.

[19] 范 晔. 《后汉书》卷一一八《百官五》[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3623.

[20] 杨天宇, 译注. 周礼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212.

[21] 班 固. 《汉书》卷一《高帝纪下》[M]. 北京:中华书局, 19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