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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10-21张迪武立栋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法律

张迪 武立栋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快递行业也随之进行着迅猛的发展,相应的快递损害赔偿类的纠纷案件也就越来越多,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各个地区法院与法官针对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保价条款相关的效力、快递企业告知义务以及赔偿金额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最终针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显著的差异性。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快递损害赔偿法律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健全我国快递服务损害培养法律制度的建议,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快递行业;损害赔偿;保价条款;法律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广泛兴起,使快递行业也迎来了迅猛的发展势头。根据我国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通告显示,消费者对快递行业整体测评环节的满意度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对派件、时限等方面的满意度则有所降低,当中快递纠纷主要集中在损毁、延误以及灭失等损害层面。鉴于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快递损害现象,我国也在针对与快递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并且对快递行业的市场运作、降低快递服务损害等各个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针对快递损害赔偿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就缺乏明确的权威规定。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导致快递损害赔偿存在较大的争议,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我国快递损害赔偿法律存在的不足

1、快递损害赔偿法治水平不高

现阶段,我国快递行业中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与快递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适用混乱、层次不一的情况。新《邮政法》尽管把快递行业归纳到行政调整当中,但其本身也只是局限于市场规范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层面的快递损害赔偿方面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与快递损害赔偿法律方面的适用过于复杂。其他关于快递损害赔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较为零散,再加上法律位阶不高,实际执行力不强。此外,全国各个地方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但本身缺乏统一性,而各个快递企业本身也制定着不同的规范与制度,但其本身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导致快递损害赔偿的贯彻落实受到影响。在司法务实方面,由于快递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快递服务合同当中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处于“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活动阶段呈现为井喷式的爆发。此外,在快递行业中经常出现的收货人验货环节也没有真正落实。事实证明与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当中存在的空白情况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具体彰显为不同法律的适用,全国各地是否出台不同的政策来针对快递损害赔偿进行规范,此外各个地区的法院、法官本身的倾向性差异,往往对快递损害赔偿条款方面的效力与事实认定存在差异性,自然难以实现绝对的公平。

2、快递损害赔偿处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我国快递损害赔偿的现状可以看出,在快递过程中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快递企业投机取巧,提前在快递服务运单上面制定免除或者限免自己责任的无效免责款项,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这些现象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快递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够具体,并且在有关损害赔偿金额的快递服务限制性赔偿条款方面的效力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快递损害赔偿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导致许多消费者在面临侵害时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我国快递服务损害培养法律制度的措施与建议

1、有效明确举证责任

我国当前制定的关于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均没有针对快递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反观美国则专门制定了针对邮件损失的条例,即《609对损失或者损害的索赔申报条款》(USPS609条款),当中有关索赔证据提供以及认定方面耗费了巨大的篇幅进行明确的规定,包含损害或者损失方面的证据,邮件价值认定证据与保险证据等各个方面。所以,为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各地法院在未来的审理当中的操作更为便捷,我国可以尝试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有关邮件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规范,在立方当中明确规定,当收件人提出快递损害赔偿的申请之后,需要向法院提供损害的邮寄包裹与货物,同时要向法院提供快递在物流进程中的价值或者成本方面的证据,以此来明确举证责任。

2、规范快递损害赔偿不合理内容

我国快递在运单方面存在着限制诉讼管辖权、任意扩展不可抗力范畴、查询与索赔时间限制以及限制性赔偿保价率设定等不合理内容,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快递企业仍然选择无视当中的规定。应当采用形式与内容方面的统一规定来规范快递损害赔偿不合理内容。一方面,针对快递运单中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核查,工商局、邮政局等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均可以针对各个快递企业的运单条款进行检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损害赔偿的内容必须要合法,同时针对快递服务进程中的告知义务流程进行细化,并且需要制定明確的奖惩体系,针对违反规定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针对快递运单实施形式检查,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各个快递企业针对运单进行形式方面的规范,有关限制性的赔偿条款必须要印制在运单的正面,同时应当采用特殊标注,并且还应当规范保价与不保价的相关选项,以此来降低举证难度,进一步保障报价条款的效用。

3、规范快递服务的保险体系

据统计,全国每年因为快递丢失、损害引发的经济赔偿达到数千万元,其对快递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部分中小型快递企业。这就需要尽快规范快递服务的保险体系,在保障快递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是把风险从个人转移到社会群体,通过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共同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体系。《铁路法》当中提出,旅行者或者托运人不仅可以办理保险运输,同时也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购买。对快递行业而言,同样可以引用铁路运输方面的制度,有效规范快递服务的保险体系,尤其是现阶段快递企业普遍针对保价设置限额的状况,运输一些价值超过保价限额的快递时,消费者能够灵活选择相应的运输保险,当出现快递灭失、损害的状况下,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有效的责任认定,有效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保价基金体系,因为我国快递市场并没有像铁路运输行业一样把保价物品与非保价物品进行分开运输,正是因为没有针对保价快递采用特殊的运输模式,导致保价快递非常容易出现损害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从保价费用中提出适当的比例作为保价基金,实现专款专用的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大保价快递的特殊运输管理,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快递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因为我国的快递行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相关的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当前快递损害赔偿法律存在的不足,通过有效明确举证责任、规范快递损害赔偿不合理内容以及规范快递服务的保险体系,进一步规范快递服务中的损害赔偿,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 《河北省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5030310

【参考文献】

[1] 范人文. 快递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调查报告——以青海省某快递公司为例[J]. 法制博览, 2015,01:16-17.

[2] 高翼飞. 快递公司对丢失的未保价贵重货物的赔偿责任[J]. 人民司法, 2013,04:76-79.

[3] 翁 强, 郝俊潇, 章 程. 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4,02: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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