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
2016-10-21郑义青
郑义青
摘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介绍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指出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滥用自用裁量权的危害性。最后提出为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所应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
关键词: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300-01
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在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不仅使案件得到更加妥当的处理同时还能很好的提高办事效率。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加以控制,防止滥用现象的发生,以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在日常的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情况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检查与管理的时机、时限、方式、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执行的方式方法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自由裁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违背立法目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内容、方法及流程等过程中,可以行使相对自由的权利,这种自由是受到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共同约束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二是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具有特定性。自由裁量的效力只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而没有普遍的约束力,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他的道理,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也是如此,概况来说,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一是更好的处理突发和多变性的案件,可以灵活处置相关水事违法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经常变动。但是当今社会发展迅速,水行政执法案件也涉及到更宽更广的领域,很多特殊案件的涌现,就使得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变得至关重要。二是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作为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条件。三、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要以一定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为前提。因此,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驶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使其更好、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一)行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符合立法本意,不得超过法定的种类和幅度。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如不论是否阻碍行洪便给予处罚,即是不符合立法本意,构成滥用。
(二)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度相当。如对于侵占、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视其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依照《天津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办法》第十一条及《天津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便可给予“免予行政处罚”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客观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滥用程序,采用不正当的步骤和非公开的方式方法等,都是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即是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行使水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水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四、滥用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和危害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水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常有发生。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罚与不罚,恣意裁量,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罚与不罚我说了算”;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采用双重处罚标准。五、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把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独断专行的行为,应在弄清立法意图、端正执法观念、强化内外监督、注重责任追究等等方面采取对策,以解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
首先,应抓紧制定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其次要健全行政执法内外管理监督体制,有权就有责,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最后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方式。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水行政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确保国家水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我们应当用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不断强化学习,正确理解和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担负起水行政管理各项职能,为水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孙国华.对一起水行政处罚案引发民事诉讼的办案体会[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