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互联网企业牵手谈垄断规制介入与否
2016-10-21周天娇
周天娇
摘要:大批互联网企业选择合并以谋求自己企业最大利益,致使互联网软件领域出现了一家独大的现象。本文通过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反垄断法针对这一现象到底应该何去何从是积极干预还是自由放任,如何规制才更为合理。
关键词: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97-01
随着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企业遭遇瓶颈。各路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抱团取暖,为自己争取生存之路。但与此同时很多人似乎通过这一现象看到了背后更大的隐患。有人认为这样的现象会滋生垄断的出现,很多互联网软件在其所应用的范围几乎已经居于一家独大的地位如果不尽早进行规制后果不堪设想。但还有人认为就目前情况谈垄断实在为时过早,毕竟目前合并并未动摇社会整体经济,反而刺激经济的发展。面对两者激烈的辩论,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一、引起双方矛盾的原因
就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强制申报标准而言,要求合并双方的每一单方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同时合并双方在上一会计年度总合营业额超过20亿元,达到此标准要求强制申报。可由于各种软件在合并之前的大量烧钱发红包,单凭利用软件赚一些杯水车薪的广告费或许很难达到申报标准。但有人以滴滴快的为反驳,声称曾经在快的软件官网早以公布该公司司机账户的流水达47.3亿,这一数目早就超过了需要申报的标准。不过笔者认为这似乎是因为混淆了司机账户流水和营业额的关系。那些流水额并不是软件企业的收入,他是属于出租公司与出租司机。再者而言,在我国反垄断法申报而言也有例外存在。其例外规定与反垄断法第22条,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即指没有发生经营权控制权的转移不需要申报。就目前来看很多软件虽然说在后台已经达成合并协议,但APP并没有合并,只是在两个软件之间进行了互补。互相弥补了对方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排除条件的,同时这样的做法反而给更多消费者带来了便利条件。二、反垄断规制提高门槛的弊端
信息网络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人的想象,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料性。很多人认为目前软件的合并,应该被反垄断法规制是根据很多软件合并后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大。但市场份额在反垄断法中只是重要因素之一。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市场进入壁垒,亦或是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不过根据现有局势来看,互联网企业进入市场目前比较容易。就如同滴滴快的等网络软件等迅速影响人们生活一样。更多新兴互联网企业的软件同样可以以相同速度做到,甚至有過之而无不及。就像滴滴的创始人程维曾经形象的比喻,以为滴滴和快的的竞争已经到了决赛,却没想到只不过是区区一个小组赛。在这样一个快节奏的整体趋势下,如果过早加大干预,这样或许给新兴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试想投资者选择投资更多看好未来发展空间,如果门槛定的过高可能会导致很多想要入行的新企业望而却步,也会因为对于企业的未来期待利益表示担忧从而放弃投资。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可能与当初反垄断的目的相背驰,反而给提前占据市场份额的竞争者可乘之机,使其更肆无忌惮的做好自己龙头老大的位置。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网络行业一直是以不断创新为生存的基本机能,往日的巨头产业未必可以长久控制市场的走向,市场通过实例也一再验证。每一个草根企业或许在足够能量的积淀下都可以成为颠覆市场的佼佼者。软件的整合,不足以将其标榜为垄断,只要能够不断地创新,就会有不断地出现新型挑战者,谁也不能肯定谁可以一直稳坐钓鱼台。市场一定程度会根据自己需求进行自身条件,很多投资者也会在利益的诱惑下屈身于市场的浪潮之中,很多我们所无法预料的事实或许只能交由市场自身发展变化趋势来解开这一未解之题。三、软件整合的优势
就目前来看,合并的软件本来就是一个细分的市场,为了得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也就容不下太多的竞争者,市场的整合是发展的必要趋势。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权一直把握在自己手中,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可以选择服务同样可以基于自身利益摒弃服务。这些选择权完全属于消费者自身的意思表示从而来主导自己的消费行为,而企业的行为也是符合正常社会秩序的并没有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的实质性损害。我们不能因为仅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否定企业的盈利性质。软件的合并将会带给双方企业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的整合,并且能够提供更好的资源服务于客户,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服务质量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益处。如果我们就此草率修改反垄断法,势必增添很多司法压力,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四、结语
过于敏感的实施反垄断不仅容易打消新型企业的投资热情,而且也不利于已有龙头企业在世界之林中占据有利位置。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风险意识的存在,面对社会整体经济我们仍应该提高自身能力和增强风险预防能力,依靠法律制度、企业,市场,消费者不断的发展进行合理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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