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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2016-10-21刘昕彤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

刘昕彤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视频分享平台服务提供者会以“避风港”规则应对版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也提供了“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支持。本文试通过阐述“避风港”的制度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视频分享网站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面临的困境做梳理,明晰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通知与移除;视频分享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版权纠纷。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用户提供诸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面临着极高的版权侵权风险。一、“避风港”规则的立法背景及功能

“避风港”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是在美国大量版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伴随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凸现,美国和欧洲等地均出现了适用“避风港”裁判规则的司法判例。为了统一适用裁判规则,更好的平衡版权保护与分享的利益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避风港”规则并最终被1998年制定的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采纳。“避风港”规则的核心是“通知加移除”,我国首次引入“避风港”规则是在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做了规定,条例中的第20条至第23条分别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自动传输、自动存储、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搜素连接服务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的制度功能在于平衡版权保护困境中的权利人和受众获得分享之间的利益。在原有的诸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条款维度下,创设“避风港”条款,以期平衡版权保护与分享的利益诉求。“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加移除”从侧面提高了间接侵权的适用标准,使得履行了特定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免责。但究其根本,“避风港”规则是合理地分配了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及例外(一)“通知加删除”规则的适用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除侵权作品,可以适用“避风港”。反之,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移除、没有及时移除或者移除之后反复上传侵权作品,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可以看出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作品存在时,不再对其进行“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二)“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之“红旗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种救济手段,从而阻却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但是“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并非只要权利人通知后,侵权作品被移除就得以适用此规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要结合它客观的侵权行为事实,法院通过对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事实进行一般理性人的分析,进而判断是否侵权。即通过分析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是否对平台有较强的管理控制能力、事前审查机制、设置了排行榜等,根据视频分享网站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网站页面的设置编辑等方面是能够综合判断出其是否具备对相关信息的较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三、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注意义务标准。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时,对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判断是通过界定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泛泛地规定需要履行注意义务,而不对注意义务的程度做出限定,将使注意义务的要求架空。在实践中,可以区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以及较高的注意义务。

(二)设定权利人“通知”的形式要件。权利人在通知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的时候,首先要提供侵权视频的名称或链接具体地址,使得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可以通过定位或后台检索到侵权信息。其次,要完成有效的通知还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关的权利文件,以兹证明自己是享有著作权的真实权利人。

(三)明确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的审查机制及管理责任。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链接等的服务,这一服务会引起对权利人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因而需要从立法上规范视频分享网站的审查机制,目前国内知名的视频分享网站都是有事前审查机制的,但仍然存在大量侵权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审查机制,明确提示用户在分享视频时禁止上传侵权作品,对于反复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及时删除并予以警告甚至销号处理。

综上,对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对日新月异的视频分享经济时代,在对权利人进行版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对视频分享网站苛加过重的审查义务,阻碍整个视频产业链的发展。“避风港”规则这个舶来品,将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下不断完善,进而有效防止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参考文献]

[1]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223.

[2]許晓雅.“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的实质探析[J].政法论坛,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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