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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

2016-10-21王媛姚幸阳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协调

王媛姚 幸阳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诉讼法律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因此,一定要积极地协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冲突,其中需要将刑事当作重点内容,明确民事诉讼救济独立特征,并且详细地分析全新程序规范的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5.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09-01

刑事附帶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内在冲突很容易导致法律救济真空的情况,所以,文章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途径进行了分析,进而有效地实现民事救济与形式救济方式冲突的协调,增强程序立法的科学程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冲突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其请求赔偿的实际范围仅仅被局限在物质损失内,而在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中并不适用。以人身受伤害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法院的民事判决的赔偿数额很大,但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却仅有一两千元。另外,刑事由于与犯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其请求赔偿对象仅仅是刑事被告人。即便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所请求对象也可以是除刑事被告人外所需负赔偿责任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然而,在实际的审判过程当中,由于与犯罪人相关的但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与共同侵害人同刑事案件不存在关系,所以,在审判程序当中并不给予相应的重视。即便受害人会提出相应的请求,但是,法院并不予以接受。若犯罪的嫌疑人处于在逃状态,虽然犯罪的证据确凿,但是受害人与其相近的亲属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在完成刑事案件的审结以后,也不允许对在逃嫌疑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在法院实际判决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所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仍然需要对刑事被告人赔偿的能力进行全面地考虑。若被告人不具备赔偿的能力,使得赔偿难以进行,那么法院的判决就会免除被告人赔偿的责任。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内在冲突的有效协调

当前,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德国存在相似之处。然而,根据实践调查表明,在实际审判的过程当中,大部分的受害人都会选择附带民事诉讼,除非是对赔偿请求放弃,否则,很少会有人去选择在完成民事诉讼以后提出民事诉讼。

然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实践也始终都在尝试去修改并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某部分内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充分证明其尽全力保证附带民事与独立民事诉讼的救济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因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自身的非独立性问题,所以,相关司法解释也难以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出事先所预期的作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需要在审理的过程中分开,进而有效地防止刑事法庭在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时候,运用“吸收”的办法来使用金钱来赎刑,或是存在通过赔偿形式替代刑罚的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并未严格遵守。探究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在相同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后,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始终是两种责任的相互吸收,而且最终会作出统一判决。正是因为以上这种分开审理的方法无法对问题进行解决,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不仅对防止引起刑事案件的审判迟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互分开的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完全合并审理。

而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法的过程当中,一定要确定相应的程序,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能够始终满足刑事赔偿救济的相应需求。首先,刑事诉讼法需要保证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民事实体法保持一致,同时,需要明确规定,刑事赔偿请求在民法规定当中同样适用。其次,有效地解决并处理好性质不同诉讼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合并审理问题。再次,因为刑事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两种法庭的分工也有所区别,同时,刑事法官始终承担着刑事审判的责任,所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并不存在相应的意愿。所以,一定要重新评估刑事法官自身的审判能力与实际经验,并给予其相应的培训,使其在面对民事赔偿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好地解决。最后,民事的请求者最好选择独立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获取民事法庭的相应鼓励,而且还应该保证在不同程序当中,被害人能够获取相同利益。另外,需要对案件种类予以相应的考虑,并且对其进行区别地对待。其中,案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而受害人请求的内容也包括精神与物质损害赔偿两种。所以,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方式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予以相应的改造与调整,进而更好地实现诉讼价值,更加便利与科学。尽管刑事诉讼法打击了犯罪并保障被告人人权,但是,也仅仅是体现出一半正义。另一半则是在对犯罪予以严重打击的基础上,保证了公民的私权不可被侵犯。在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程度地位的同时,使得民事实体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更加协调,也保证了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平衡。[参考文献]

[1]申莉萍,郑茂.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定位--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废之争说起[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33(4):89-92.

[2]夏黎阳,符尔加.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3(1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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