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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6-10-21高晨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征管税务机关

高晨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逐渐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过渡,架构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贸易方式,而且对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在阐述电子商务及其涉税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完善税制的设想和对电商实施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87-02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对于电子商务,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电子商务定义。其中笔者比较赞同的是电子商务专家杨坚真教授在《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者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简单来说,电子商务就是电子商务主体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作为一项新型产业,其在促进消费、增长就业人数、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有以下几点特征:(一)高效性

由于计算机处理电子数据的高效性使得对于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大量的信息交换,通过计算机可以迅速地处理。进而,通过简化交易程序,能够使得交易在最短的时间完成。電子商务的高效性不仅体现在对于交易过程的简化,还体现在对市场数据的高效反馈。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实时的市场反馈迅速做出经营调整。(二)虚拟性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易物品或服务被虚拟展示;二是交易过程的环节被虚化;三是部分交易标的物虚拟化,如网络游戏分值或装备。虚拟性实现了电子商务的便利,但因为交易主体隐退到终端背后,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则将大大增加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效率。(三)透明性

电子商务中的大多交易都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来完成。买卖双方基于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一方面,交易信息和过程能够及时、全面的反映在交易平台,使得交易有据可查。另一方面,交易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的监督,防止交易信息的伪造。二、电子商务面临的税收征管困境分析

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不可避免的与现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电子商务具有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使得这种滞后性在税收征管领域显得格外明显。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通过税务登记来确定其纳税主体身份。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无需进行工商登记,更不要说建立在工商登记基础上的税务登记。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是这里的实名制是要求经营者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实名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因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主体身份仍然困难重重。(二)会计记录的保存缺失

互联网的数字性既给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便利,也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重重困难。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数据电文代替了传统的纸质账簿、凭证,使得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凭证——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缺失,“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数据电文易于修改和删除的特点也使得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凭证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审计机关无法凭借数据电文去核实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凭证,使得征税基础丧失。(三)代缴征收难以有效实施

在传统交易形式下,商品从生产厂家到达消费者手中需要经过大量的中介环节。但是,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使得消费者和生产商之间直接架起了一道沟通桥梁。电子商务在简化交易环节的同时也使得建立在批发、代理、零售等中介环节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从而使得税收工作量大大增加,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四)日常税务监管困难

在日常税收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例如会计账簿来对纳税人的税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数据化使得纳税人的原始真实凭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不仅如此,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店铺经营的特点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这些都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税务监管带来重重困难。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一)基本原则:不设新税、完善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不可避免的与现行的法律产生冲突,为了正确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必须要作出相应的改变以迎合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这种变革必须要考虑到新制度运行的成本,从而衡量新制度的构建。从本质上看,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无区别。而我国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基本可以覆盖到电子商务的各种业态。因而,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应该秉持不设新税的原则,在现有的税收种类下,考量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二)相关建议

1.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税务登记。当然,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不同于传统的建立在工商登记基础上的税务登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其特征推出电子税务登记。在办理电子税务登记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纳税人的网址、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结算方法、网络银行账户等信息的采集,与此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有效期限内将上网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合作,对所有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实行强制电子税务登记。从而明确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主体资格。

2.开发专用电子发票

正如前文的电子税务登记一样,传统的纸质发票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为了迎合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发票管理上必须与时俱进,积极推广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就其取得、开具和保管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具体操作。与此同时,将电子发票与电子支付的相结合,将税务机关、交易平台、纳税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机联系起来,通过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记录来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从而解决会计凭证缺失和日常税务监管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3.推行电子商务平台代扣代缴

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作为为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管理方、资金流的启动者,以及信息流、商流和物流的记录者,其能够有效的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使得其对电子商务应缴税款的代收代缴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即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委托,让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应缴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实行“国家管平台,平台管商家”的制度。

4.建立诚信电商企业平台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都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对于自建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的电商,由于缺乏必要的商品、资金、交易等基本管控信息资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监管和征税。在此,建议由税务机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运商共同建立“诚信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名单库”,将依法纳税的电商企业纳入此平台名单库,以此来表明这些企业经营信誉有保证、质量有保障。[参考文献]

[1]高萍,贠相钟.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可尝试引入云计算技术[N].中国税务报,2013-4-24.

[2]<税收征管>[Z].武汉市国家税务局,2014-04-25.

[3]<网上交易可委托网站代扣代缴税款>[Z].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3-11.

[4]余剑.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策探析[D].西安文理学院,2010.

[5]程永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1(1)(总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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