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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6-10-21陈文婷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商法改革创新电子商务

陈文婷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市场交易方式,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无疑给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给了促进市场公平和稳健发展的民主商法巨大的难题。法律部门不得不在现有的市场交易关系中做出战略性的调整,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安全稳定运行。在这场调整中,法律部门要在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商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义务,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20-02

电子商务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产生的新的交易方式。它的出现和成熟不但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且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推进,交易发展的巨大变化,销售主体和相关的环节也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民商法也必须与时俱进,在一些细节上要做出必要的调整以适应不断进步发展着的市场。为此,民商法要确定新型的民事主体,稳固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加强和推进民商法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以及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价值。下面将首先讨论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通过电子商务,商家可以实现从文本、音频、视频乃至实体货物及家政服务、商业拍卖、电子证券交易、合作涉及与工程等多方面的活动。当思考涉及电子方面的民商时,我们要通过对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的总趋势的把握来思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创新。为了方便这一探究,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一个电子商务的实现所经历的环节。(一)交易前的信息互通

一个良好交易的达成,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互通,买方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制定购买计划,例如购买物品的质量要求、数量要求等等并准备好购物的费用。然后,利用internet等各种电子商务的网络渠道发布自己的购物信息,再根据网络上反馈的数据信息来选择卖家;另一方,卖家要给自己的产品以清晰的定位。并根据自己的定位确定商品价格、及营销方案及符合自己要求的买家,同时,卖方要了解买家国家的政策来制定自己的销售计划。(二)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在这一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本着诚信经营的态度来进行。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分析各种影响交易的条件,例如,商品的数量要求、质量要求、付款注意事项、运输方式、到货的时间地点、违约和索赔等条款等等进行细致和详尽的商谈。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是通过internet等电子商务的方式来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商谈的。合同双方可用EDI(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的方式进行合同的签订。(三)合作前各种手续的办理

这一过程是指在双方的合同履行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就工商、税务、资金、运输、保险等各种情况进行协商,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力。买卖双方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各种方式来对买卖的票据和单据进行交换,直到办理完成后可以将卖方的货物安全发送到买方为止。(四)合同的履约情况及补救

卖方备货,组货,也必须办理报关,保险,商检,税务等手续,并通过运输公司的包装,运输货物的买主。买家和卖家都可以通过设备跟踪货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获得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支付的电子商务服务,对钱款保管有着明确的法律保障,直到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对违约后的处理有法可循。

由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意义上颠覆了传统的民商法制度,只是对由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而引发的各种关系应该有些的界定,所以需要民商法对新的民事主体进行认定,并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关系进行新的完善,让公平、公正、合理伴随着整个交易过程中。二、电子商务给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进步,并且给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开来了巨大的商机。但是,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民商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带来了挑战。笔者主要总结了以下几点:(一)民商事主体的确认

电子商务主体由商家、快递公司、买主三方构成,和实体意义上的民商事主体截然不同,于是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新的民商事主体的准入原则

首先是电子服务商的主体的设立不够规范,在民商事主体的经营业务、经营范围、设立的条件以及程序等缺乏具体可查的规定性;其次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的资格缺乏严格的审查和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在进行经营之前只需要在工商行业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和登记,待到颁发了营业执照,便可以在所记录的从业范围内进行商品贸易。但是作为虚拟的网络,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就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主体是一个虚拟存在的主体,这个主体的身份、行业、履约能力无法评估合,由此以来,传统的民商法进行规范和界定就对电子商务有了抑制作用。

2.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电子商务的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就拿传统的民商法的规定来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没有原则性的区别。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传统业务之间的主体是一样的。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各有关方面和原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直接应用于电子商务。而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所以无法确认,问题就出在虚拟空间,虚拟的身体和行为不再被定义和确认,因此,纠纷也出现的往往很难找到解决方案的基础。(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依赖大量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支付的目的和作用等同于传统支付,但是在具体的实行过程当中却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书面形式

在传统的民商法规定当中,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票据等等都是书面的形式进行的,模仿性不强。而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都是通过数据信息的形式来进行传递的,如果还固守传统的合同的格式和规范势必会对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和各种票据国为其实物性,都可以作为法律的依据。而以电子商务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其单据的存在唯一的证明就是电子數据。但是电子数据的特性之一就是可因网络、黑客、传输等问题影响,即便是被修改过也存在查证的困难性。

3.签字认证中的问题

在一些票据或者单据上进行签字是传统民商法中规定的合同、单据具有有效性和得到认可的一种有效方式。传统商务维权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亲笔签名的票据。而在电子商务中,签字认证的可能微乎其微。可见,电子商务中的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其认证的有效性需要进行重新的规定。

4.合同的成立及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中合同以网络下为依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除了以上所说的书面形式的麻烦,还有承诺的可靠性等问题。

传统的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或者支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要方式,支付的传统方法显然已经无法适应他们的需求,而必须使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代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网上银行,一个电子货币。而且由于在电子数据的形式的电子支付被存储在计算机内,并因故障或网络黑客的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和损坏计算机篡改传输,如果有问题,用户将几乎不可能补救。三、民商法的创新(一)对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进行界定

民商法首先必须重新确立民商事主体地位,并明确这一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新型的民商事主体快速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并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从而推动电子商务有序发展,降低商务纠纷的发生几率。这一问题的解决的前提是要对虚拟主体的合格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另外,还要在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建立可以确认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制度与有效的方式。在技术上,一定要设计出独特的电子商务主体的识别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可以将身份的确认结果报告给对方。法律制度还应该保护个人的电子身份,避免受到不法分子对行为的侵害。(二)加强形式上的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形式上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可以有效的降低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障碍。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待加强,对于传统的法律和法规也有待修改和调整,以协调电子商务法规和传统法规。例如,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而言,首先应该打破原有的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规定,建立新的法规来进行;其次,将传统民商法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清除。(三)以WTO为基础实现创新

WTO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而电子商务若想发展并得到规范而壮大,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得以建立,还需要建立在电信开放性、自由化的基础上,这些都需要各个国家公平而良性的竞争。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规的建立不可局域于国内,而应该着眼于世界。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创新电子商务的相关行为准则、安全认证规则、单证规则、商务纠纷等时,必须借鉴WTO的规则并与其接轨,从而使得我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建立在创新上并与国际原则相一致并得到全面提升。四、结语

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一个总体的认识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探讨了目前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的挑战;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民商法的创新研究。综观全文,我国民商法若想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就要确立新型电子商务的主体地位,并且加强形式电子商务法的建立且与WTO的规范相适应和接轨,从而维持稳定发展,实现全面发展。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就一些问题不可能做分为深入探讨,不过仍是希望笔者的拙见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民商法创新有所帮助。[参考文献]

[1]杜克青.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29).

[2]孙峰.论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民商法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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