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缴本制度与地方文献资源保护
2016-10-21董蕾
摘 要: 公共图书馆加强地方文献资源的保护与建设,除须完善自身服务与建设外,也应呼吁政府出台并完善“呈缴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有效的呈缴经济补偿机制,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呈缴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 地方文献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6-0053-01
一、引言
地方文献是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及各个时期状况的信息载体,它承载着这一地区的发展脉络,缩影般集中反映了该地的文化底蕴。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修志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地方文献的利用愈加频繁,其作用也日益彰显。作为公共图书馆,加强地方文献资源保护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就目前广东省各市级图书馆地方文献的现状来看,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除了经费不足、采访收集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外,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与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尚未正式出台,对地方文献的征集、管理、利用无法上升到法制的高度,这无疑制约了地方文献工作的全面开展。
加强地方文献资源的保护与建设,除了完善公共图书馆自身服务与建设,建立地方文献访问制度,制订捐赠条例,多角度多通道扩大地方文献征集的途径之外,也应呼吁政府出台形成“呈缴本”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并建立合理有效的呈缴经济补偿机制,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文献的征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要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把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变为一种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变成一种合法的公益行为。
二、“呈缴本”制度建设
1.我国图书馆“呈缴本制度”纵向历史溯源
呈缴本制度是世界各国都在采用的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出版物的一种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图书馆收藏图书的全面性。我国图书馆呈缴本制度始于上个世纪初。1916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国,“凡国内出版书籍,均应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而立案之图书,均应以一部送交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册,而光文治。”。1930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要求出版者自图书发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4份样本呈送所在地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局,由其留存1份,其余3份分别交至中央图书馆、教育部图书馆和中央教育馆,否则将禁止该书发行。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工作,1952年,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每种书刊出版后,应向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及国立图书馆送缴样本。”至此,新中国出版物的呈缴本制度已基本建立。
国务院2001年12月《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中均有对“呈缴本”进行论述,并对不缴送样本的单位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然而,各种通知、条例、规定,其法律约束力都有限,中国亟需出台一部明文规定“呈缴本制度”的法律。
2.“呈缴本制度”中外横向比较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出版物缴送制度的国家,呈缴本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468年的历史。如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呈缴本制度。某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样本缴送法律,如法国、希腊和瑞典。有些国家是在图书馆法中对样本缴送事项作出规定,如加拿大、日本和坦桑尼亚。有些国家则是在版权法中加以规定,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还有些国家是通过行政法规对样本缴送事项加以规定,如我国、智利和古巴。但也有特例,如荷兰呈缴本制度是通过国家图书馆和出版商自愿签署协议的方式得以施行,法律中并未对样本缴送事项作出规定。
西班牙、英国、美国在其《版权法》中,通过各种形式将出版本样本缴送写进法律,法国在《出版法》中对呈缴种类、方式以及对逃避呈缴的处罚等内容做了较为细致的陈述,日本则在《图书馆法》中专设两个章节对政府机构及民间出版物的缴送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实,不论是将“呈缴本制度”写入出版法、版权法还是图书馆法,只要法律严明、司法公正,公民依法守法,呈缴本制度的实施都能得到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呈缴本制度
1.制度概况
在第四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二十一条中有对呈缴本制度的专门论述:出版机构应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当向国家图书馆免费缴送3册(套、盘),向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公共图书馆免费缴送1册(套、盘)。受缴图书馆应建立呈缴物公告、公示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应及时向国家图书馆缴送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
2.有关呈缴本制度的建议
2.1应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
数字时代已经到来,人们的阅读方式也渐渐从传统纸质介质向新兴媒体转移,电子书、在线阅读等全新载体正悄然兴起。面对数字化的冲击,与实体书店相似的,传统出版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与财政拨款的各级公共图书馆不同,出版机构自负盈亏,巨大的经济压力为出版机构想要逃避呈缴或者延迟呈缴提供了无可厚非的借口。出版物若作为免费呈缴本,并没有进入商品流通环节,不应视为销售产品,若制定相关政策,把按规定缴送的出版物作为非贸易图书而减免税收,这样无疑对呈缴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2 应增加地方文献缴送规定
地方文献对于研究地方历史文化、弘扬地方特色、传承地方文明有着不可小觑的重要意义,然而针对地方文献并无缴送规定,加之经费限制、交通限制、人员限制等种种原因,地方文献的采访、收集、整理工作存在着重重困难。以致不少地方文献资料不能完整长期保存,对研究地域特色文化造成障碍。
故,应在在原文“向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公共图书馆免费缴送1册(套、盘)”之后,增加地方文献资源向当地市级、省级公共图书馆免费缴送的相关条文,以助地方公共图书馆的地方文献资源建设。
2.3 应增加对不缴者的明文追究及处罚条文
既然作为法律出台,对于违法者必然预备相应的惩罚措施。但该征求意见稿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建立合理有效的呈缴经济补偿机制之后,对于不缴者,法律应规定各方责任并有明确的追究及处罚条文,以便于法律的实施。
四、结语
公共图书馆公益文化服务必须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期待我国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中体现“呈缴本制度”建设对于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高度重视“呈缴本制度”,设立专门章节,把出版物样本缴送作为出版社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利于文献资源的保护,无可非议。但为了减轻出版社作为缴送者的经济负担,对书价较高和出版量较少的出版物可作变通规定,即减少缴送样本数量,或部分改为有偿。此外,为保障地方文献资源的完整性,应增加地方文献缴送规定,而对不缴者可适当增加明文追究与处罚条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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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蕾,女,(1988.4-),湖南常德,本科,学士,助理馆员,主要研究图书馆服务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