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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缘何成大贪

2016-10-21刘建明

决策 2016年7期
关键词:小官大官科级

刘建明

据广东省检察院最新通报,2015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科级以下官员涉嫌贪污贿赂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148件201人,该类犯罪呈现单笔贪腐数额增大的新趋势。

按一般人的思维,只有那些当大官、握大权的人才会成为“大贪”,小小的村镇干部、科级干部,手中就那么一点点“小权”,再怎么贪婪也不过是“小鼠”一只。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日益深入,一批看似职务、级别并不高的小官却纷纷落马,贪污受贿金额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小官成大贪的现象并不鲜见。

例如: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兼安徽省北方置业公司董事长刘怀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928.6万元人民币和3.1万美元,同时还涉嫌侵占村集体资产105万元,私设千万元“小金库”。又如:广东东莞市樟木头镇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为民,在几年之内挪用公款1.1亿余元,并且把其中9000多万元赌博输掉。

再如:被称为“湘西第一贪”的湖南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虽然只是个科级干部,敛财逾1495万元。他和情人注册了一家开发公司,利用手中权力大肆圈地卖地中饱私囊,最疯狂时一笔就贪污了576.5萬元。

由此可见,大贪官未必是大官员,官大官小与贪多贪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制度监管不力,只要权力心态异化,小官也能使得手中的权力得以成功置换,从而实现权力利益化,再小的权力都能“腐”出最大价值。

“小官”缘何能成为“大贪”?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监管机制失之于偏,“监大不监小”是主因。现有的监管机制往往是“抓大”,而对一些小职位、小官员却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从而使这些处在“不大不小、不上不下”位置上的小官得以逃避监管。

二是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权力约束失之于软。一些小官看似官小,但手握财务、执法、工程发包等实权,虽然管辖的范围“有限”,但在自己这一亩三分地上却能“呼风唤雨”,一手遮天,加之对其权力缺乏有力的约束,发生权钱交易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少数上层大官充当小官的“保护伞”,包庇、纵容甚至伙同他们一起贪污受贿。小官靠大官保护,大官靠小官喂养,他们之间结成了利益联盟,结果导致小官有恃无恐,坐大成势,终成大贪。

四是用人失察。一些问题人员被放在重要岗位,而这些人善于伪装,有的人虽是单位的先进工作者,领导眼中的“老实人”,但背地里却干着不老实的非法勾当。

“小官大贪”现象,从一个侧面警示我们,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今天,不能简单地以级别高低和职权大小来区别贪污腐败。如果加以严密防范,即使官职再大,也不会走贪腐之路;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即使级别再小,也会步入贪腐的歧途。

事实证明,小官虽然职务和级别低,但其贪腐行为的危害程度却不容低估,需要高度重视和严密防范。要预防“小官大贪”现象,一方面要完善监管机制,既“监大”,更要“监小”,不给监管留下“死角”;另一方面又要加强权力制衡,搞好权力分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解决“小官大贪”问题,必须对症下药: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失察,注重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加大对重要岗位尤其是管钱管物管人的小官们的审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查处力度,不管腐败多么“小”,一经发现,就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养奸。

(作者单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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