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发展研究
2016-10-21刘安琦
刘安琦
【摘 要】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影响,许多国家财政、经济面临巨大困难。美国、日本、西欧各国都积极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发展和扩充经济力量来塑造社会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也高度重视各类产业有其是重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战略发展,并给予大力支持。
【关键词】产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纯熟化,政府引导基金对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更加明确、更具有针对性。在实施创新科技、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转型的综合背景下,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日渐明显,它是政府资金投入的重要途径,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顺应时代发展的必选之路。同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例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等等,以满足其发展的政策要求。
一、郑州市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1.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2.设立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组建郑州市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委托市级国有公司,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并作为具体出资人。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具體投资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等。
二、郑州市引导基金的原则与运作形式
1.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先期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高端服务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等四个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由子基金负责具体产业项目投资业务。待运作成熟后,探索跟进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运作方式。
2.子基金的设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
3.引导基金的退出。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三、引导基金目前存在的问题
1.基金模式与基金目标的矛盾性问题
政府引导基金本质上是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一种联合方式,具体是指利用政府资金的国家信用和政策优势来吸引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同时,作为一种政府出资参与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有其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引导基金有着自身的政策导向和扶持目标;另一方面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纯粹的市场资本,按市场化运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正是基于此,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着目标上的尖锐冲突。
2.资金来源的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严重影响引导基金稳定发展
服务于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来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把闲余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加以使用,拓展基金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但遗憾的是,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过于粗放,不够科学,具体体现在投放往往是以首轮投资为核心主导,后续投资力度往往不够。这显然是不利于其持续性发展的。与此相反,美国等发达国家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是多以后续投资为主,注重长期价值的实现。
3.引导基金投资过于模式化,政策指向性过于明显
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投向企业选择的模式化:多数政府引导基金在成立时都要求其重点投向本地区内符合该地区相关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第二,投向区域的模式化: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来源的引导基金,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政策性目标,对合作基金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限制。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1.既要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作用,又要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以期达到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方式的效果
应丰富民营创投机构的投入方式,鼓励其以主投或跟投的方式投入。这样有两方面的显著效果: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效果,达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创业企业的目的。第二,有效丰富优质项目的谈判对象。
除此之外,引导基金应增加对自主项目的跟投,及时对自主跟投项目做出详实的年度预算和工作安排,以达到提高引导基金使用率和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扶持的一箭双雕。
2.通过基金参股方式显著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引导基金以基金参股方式投入到创投公司以后,可通过将评审和监督的工作委托专业的创投机构进行,达到有效发挥创投企业专业技能和管理资源、显著降低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的双重目的。第二,引导基金可通过股东的这样一个身份便利条件对创投公司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对创投机构报表的分析和对公司资金运作的了解,能达到显著加强对资金风险把控的目的。
3.通过“提速”显著提高使用效率
这里的“提速”其实是指加快引导基金的回收速度。引导基金应在所跟投的创业企业进行二轮、三轮融资时适时退出,由此达到回收前期的跟投资金,提高基金的周转速度,为新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储备的目的。总体来说,主投机构是否按约定回购跟投股份不应成为影响引导基金回收的影响因子。但应注意这里的“提速”是有一个时间节点的,建议引导基金在投资四年后,无论主投机构是否按约定回购跟投股份,引导基金均应通过市场化出售所持股份,加快引导基金的回收。
参考文献:
[1]王芬.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基金运作[J]. 中国财政. 2015(22).
[2]李正友.政府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比较[J]. 广西经济.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