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16-10-21王明辉
王明辉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完善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通道。同时也还要看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核算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重要税收政策,国家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发展并开展企业研发活动,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转型而出台实施的税收政策。
一、研究开发费用现行文件出台背景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根据其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了解释。具体解释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具体明确了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和管理规定。
2013年,《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下发,文件扩大了范围,把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这些年以来,对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加计扣除政策不能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财务核算管理、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升级转型,国家需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此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
二、研究开发费用现行文件概述
2015年11月2日,《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文件明确了关于政策执行口径、税收征管和追溯时限等问题,有利于纳税人快捷地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详细规定了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
与之前的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并明确列举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项活动,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只要不在排除范围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扩大。《通知》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等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通知》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比例做了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放宽了要求,不再拘泥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
3.委托研发事项准予加计扣除比例明确为80%,即按此比例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4.对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产生的产品做出了界定,即企业是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在此范围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对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
5.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予以简化。《通知》规定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改变了原来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的要求。
6.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八大行业,同时增加了兜底条款。这八大行业分别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務服务业、娱乐业。
7.调整了争议解决机制。对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研发项目,由其直接转请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也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8.新增追溯时限3年。对符合《公告》规定的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此税收优惠的,可以在履行备案手续后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减少审核程序。根据《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改变了原来的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方能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做法。
四、政策的出台对现行研发活动的意义
《通知》和《公告》的出台,为广大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提供了更便捷的操作指导,可以让企业便利地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达到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转型的目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实际财务核算中的问题依然存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核算。
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不明确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但是实际操作却存在很大的困难,财务人员很难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容易使会计核算出现偏差;也为部分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不利于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全面
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财务核算能力有限和税收政策掌握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故意混淆研究开发费用。
(三)企业与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缺失
由于研发企业较多,税务人员有限,税务机关很难一一兼顾每家企业,对申报企业是否能够正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很难判断。这可能造成一些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规定,明确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在这两个阶段的支出方面有进一步明晰、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证实性的划分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增加财务人员判断上的客观性和会计核算的合理性。
(二)各地税务部门应采用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服务措施,让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及时地掌握好国家的财税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更好地胜任财务工作,掌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鼓励财务人员学习并为他们提供学习机会,以增强财务人员的胜任能力,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减少因财务人员职业判断的不当而导致财务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四)辅助核算,辅助账要“漂亮”
《通知》对研发项目的核算由专账管理变更为辅助核算,企业财务核算更为便捷、高效。同时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公告》的辅助账格式进行辅助账核算,分年分项目归集和建立辅助账,与企业年度申报数据、有效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相互对照、呼应。
(五)认真学习政策,准确备案
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还需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沟通, 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备案。备案后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发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企业,方可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7]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作者单位: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