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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及对策

2016-10-21吴萌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科技金融对策

吴萌

【摘 要】我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以外汇储备和居民存款为代表的大量金融资源,但这些金融资源并没有有效地投入到科技创新中,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体现出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不够灵活、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科技发展要求。通过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科技金融的形成机制和融合路径,提出完善科技金融融合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金融;融合机制;对策

前 言

为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世界许多国家都选择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走创新型国家发展的道路。从目前的国际形势看,2008 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和未来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促使经济恢复发展动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成為各国最为关心的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未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无疑是可持续发展的最优路径。

一、科技金融的概念

科技金融这一概念从提出开始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体制和市场相对完善,科技和金融资源通常可以实现自由配置,因此并没有将科技金融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和金融发展方面。国内关于科技金融的研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局部性和片断性。作为科技和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科技金融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高度融合的结果,是集约性的科技创新同规模化金融资源的耦合,表现为科技和金融已无明确边界。科技金融具有很强的内生性和自我升级功能。

二、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分析

(一)科技金融的资源配置机制

金融资源的配置首先表现为资金的配置。通过对金融发展理论的分析可知,金融发展提高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和比例,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因此可以吸引到更多的资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的配置通常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金融系统以最低交易成本将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通过金融工具转移到资金需求者手中,此时金融资源以货币资本形式存在,还未形成产业资本;二是金融资源发现并进入前景好、利润高的产业企业或项目,从而使货币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三是金融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提供一系列制度支持;四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借助金融资源配置作用而得到优化。金融系统通过对金融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配置,极大的提高了科技企业的生产效率,扩大了科技企业的产出。因此,金融的资源配置机制是科技金融融合机制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部分,是科技金融融合的实现机制。科技创新在不同生命周期都离不开资金支持,并且各个发展阶段也需要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金融资源

(二)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散机制

科技创新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其过程必然包含诸多风险,而科技创新主体在发展初期无法承担所有风险。因此,科技创新主体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创新活动存在巨大风险。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新产品或新技术无法转化成市场认可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能较大,因而企业本身的存活率也较低,很难获得外部融资。当金融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时,资本可以实现从投资者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转移,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再将集合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项目中,从而降低和分散了风险,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三、完善科技金融融合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间接融资体系,拓宽科技金融融资渠道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杠杆效应。要依法明确国家科技银行的特殊法律地位。建立国家科技银行的业务运作机制。政府在国家科技银行的运作中,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而是扮演推动者角色,其经营管理要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在保证政府财政出资的同时,应鼓励专业化金融机构入股,与政府主体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其次,应提高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数量和范围,适当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单一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控制权高度集中、内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作为资金价格更好地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改变现阶段科技贷款“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

(二)建立全面规范的科技金融制度保障机制

构建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中央和地方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这些相关文件大多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整体性、系统性比较差。而且,部分法规已经不再适用当前的科技金融形势。政府应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整理和梳理,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应及时废止,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从宏观层面构建比较完整的科技金融法律制度框架,运用法律手段对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相关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制度化、法制化、正规化,突破长期制约科技金融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三)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虽然从国际趋势看,社会信用体系最终将由企业依据市场规律建立,但是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信用基础极其薄弱,要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支持。政府应充分利用其权威性,统筹全面规划,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强化信用秩序管理,加强对不良信用的法律制裁。立法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最为基础和根本性的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地位,并且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不断及时修订与完善。

结 语

综上,构建我国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杠杆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风险投资。此外,政府还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针对科技企业建立科技信用评级体系,为科技金融的融合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刚.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与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

[2]朱丽丽,宗萍,闫庆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金融支持机制与发展对策[J].科技和产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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