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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的耦合评价维度研究

2016-10-21张春颜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18期
关键词:治理者互补性时机

张春颜

(天津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公共领域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的耦合评价维度研究

张春颜

(天津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作为公共冲突治理的两种重要手段,二者能否协调耦合直接影响治理水平的高低。通过对所收集的235起公共冲突案例进行分析,提取出互补性、衔接性、协调性三个维度衡量控制与化解的耦合程度,并赋予其具体测量指标,数据显示62.6%的案例耦合程度较差,只有37.4%的案例耦合程度不错。为了强化控制与化解的耦合状态,需要通过优化冲突化解意识和策略、准确把握控制与化解的转换时机和恰时恰当地运用冲突控制来实现。

冲突控制;冲突化解;耦合;评价维度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公共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并趋于常态,能否对其进行及时地动态调节与治理,是各级治理者迫切关注的问题。冲突控制与化解作为政府治理公共冲突的主要手段,二者的使用及配合情况直接关系着治理效果的好坏。本文通过详细梳理已经收集的235起公共领域冲突案例,选取出来控制与化解耦合好坏情况的评价指标,并以此作为衡量控制与化解之间配合程度的重要标准。

1 控制与化解耦合的必要性

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作为公共冲突治理的两种重要手段,主要是依据该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予以划分的。

所谓“冲突控制”,导向在于结束和平息冲突,依托于国家政权及其背后的暴力资源、经济资源等,目标是迅速控制冲突局面、防止冲突升级、强力恢复秩序;所谓“冲突化解”,其导向在于消除不相容的冲突根源,依托于行政、司法、社会等组织,主要依赖于沟通、协商等平等主体间的对话,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促进合作,最终实现共赢。

两种手段在作用于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各有利弊:冲突控制的优势在于耗时短,及时效益高,但对于协调冲突各方利益,保持长期关系的稳定作用甚微;冲突化解的优势在于兼顾到冲突各方利益,有利于消解深层次的冲突能量,但不足在于耗时长,而且不得不面临“自愿选择”的困境。

在公共管理领域,笔者把两种方式通过某种条件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以克服彼此的弊病,称之为耦合。在公共冲突治理过程中,一方面,冲突控制是冲突化解得以实行的前提,也是其失效的后续保障;另一方面,冲突化解可以形成较高的交往共识,这也有利于冲突各方对冲突控制程序的认同,从而保障控制结果。控制与化解的这种依赖关系,决定了二者必须相互耦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实现有效治理。

2 控制与化解耦合好坏的评价维度及具体指标

为深入了解当前公共冲突治理中,冲突控制和冲突化解的耦合情况,笔者收集了235起公共领域的冲突案例作为总样本进行分析。

2.1评价维度

通过分析案例,从控制与化解的自身功能、转换时机与目标导向3个角度,并结合已回收的11份专家问卷数据,将二者耦合好坏的评价标准归为互补性、衔接性、协同性3个维度。

2.1.1互补性

所谓互补性,主要是从功能上看的,是指控制和化解利用各自的长处弥补对方的不足,一方的成功实行为另一方的实行提供了可能,二者只有相互作用才能事半功倍。

冲突控制作为强制手段,可以迅速控制冲突局面,恢复秩序,提高各方采取极端方式付出的成本,而迫使其考虑采用化解方式,虽然化解没办法阻止暴力性较强的情况,但是对于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还是有其优势的,治理者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治理方式。

2.1.2衔接性

所谓衔接性,主要是从时机上看的,一是看控制与化解转换的是否及时,在一种方式失效时,另一种是否能够及时出现,进行补位,防止冲突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二是看两种方式介入的时机是否合适,在适合控制的时候控制,在适合化解的时候化解。

2.1.3协同性

所谓协同性,主要是从目标上看的,是指治理者关注到表层平静与深层稳定的协调。如果治理者仅仅关注表面秩序的恢复,无意于解决冲突各方根本的利益诉求,则难以实现二者的平衡,协同性不强。反之,如果控制主体也适当的注意到化解的重要性,明确秩序恢复后应该让化解工作继续,消解深层次的冲突能量,而其需要辅助化解主体从事后续工作,则二者协调效果较好。

2.2具体指标

针对案例情况,其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2.2.1互补情况

控制与化解手段的发展并不是此消彼长的互替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判断互补性好坏的测量指标规定为以下情况。

互补性非常弱:1,即一种手段的使用弱化了另一种手段使用的效果,也就是起到了反效果;

互补性比较弱:2,治理者仅仅用了一种手段;

互补性一般:3,治理者即使使用了两种方式,但是互相之间的助益性差;

互补性比较强:4,一种方式的运用大大增强了另一种方式的使用效果;

互补性非常强:5,两种方式的运用明显存在互益性的。

依据测量指标,总样本的赋值情况见表1,冲突控制与化解互补性较好的有39起,大部分一般,这说明在现有冲突治理过程中,二者的互补效果仍然不理想。

表1 互补性状况

2.2.2衔接情况

衔接性是从介入时机上分析,判断衔接性好坏的测量指标规定为以下情况。

衔接性非常弱:1,两种方式转换时机不当,也不准确;

衔接性比较弱:2,治理者仅仅用了一种手段;

衔接性一般:3,两种方式转换时机比较及时,但是方式选择不准确,或者反之;

衔接性比较强:4,在冲突治理过程中,两种方式部分转换时机准确;

衔接性非常强:5,在冲突治理过程中,两种方式转换时机准确,且比较及时。

依据测量指标,总样本的赋值情况见表2,冲突控制与化解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部分转换准确且及时的状况较多,占总样本的28.9%,案例中比较常出现的问题是手段运用错位,或是介入时机不对。

表2 衔接性状况

2.2.3协同情况

协同性是从主体和目标上分析,看控制与化解主体是否能够兼顾到表层平静与深层稳定之间的平衡。判断协同性好坏的测量指标规定为以下情况。

协同性非常弱:1,控制或者化解主体,只涉及其一,没有目标协同的;

协同性比较弱:2,控制主体仅仅关注表层的平静,化解主体仅仅关注深层的稳定;

协同性一般:3,只有一方治理主体关注表层与深层的平衡关系;

协同性比较强:4,控制与化解主体在考虑自身的表层平静或者深层稳定的同时,也关注对方的目标导向;

协同性非常强:5,治理主体双方均关注到表层与深层目标之间的平衡关系。

依据测量指标,总样本的赋值情况如表3所示,冲突控制与化解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在考虑自身目标的同时,大多数也部分考虑到了表层平静与深层稳定之间的平衡,占总样本的34%。

表3 协同性状况

2.3耦合现状

将互补性、衔接性和协同性三个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总,所得到的最后分数就是耦合程度的分值,依据赋分情况,笔者规定3~9分表示耦合程度差,为1;10~15分表示耦合程度好,为2。总样本中,控制与化解耦合程度情况见表4。

表4 控制与化解的耦合状况

综合分析235起案例的整体情况,控制与化解的耦合情况不是太理想,只有37.4%的案例耦合程度不错,剩余案例的耦合程度较差,突出表现为控制与化解时机错位、前期“控制不当”增加后期“化解压力”、前期“化解缺失”导致冲突升级后“控制无效”,以及对“冲突控制”手段仍过于偏好和依赖等主要问题。

3 控制与化解耦合失当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控制与化解耦合失当的情况占了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3.1冲突治理依据:理论与现实脱节

主要表现为理论指导原则与实际行动偏好脱节,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中,都不同程度的都提到了预防为主、慎用警力、及时处置等原则,并且依据不同预警级别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但这些已有规定对治理者的实际约束力明显不足,部分治理者并未严格遵循预早预防,早化解,慎用警力等原则。例如,在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中,死者家属在6月28日下午由3点到4点半这一个半小时的游行请愿时间中,冲突尚未发生,理应有人出面劝解,但却无人出面化解,错过了黄金调解期,以致于规模扩大,冲突升级。

3.2冲突治理的纵向体制压力

为了迅速解决问题,各级政府往往是自上而下,层层加压,这种压力型体制直接导致压力的转移,而不是从根本上得以消解。以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为例,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层层施压型,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于上级,如领导批示,另一方面来自于排名的压力,各地都有关于上访数量和规模的排名,这也和各地的政绩挂钩。正是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体制压力,催生了地方政府治理的“问题化”导向和“求平安”意识,最终导致控制与化解的实际选择并不一定是依据冲突的实际状况,而可能是迫于体制压力。

3.3冲突化解主体的缺位和越位

一是化解主体的缺位。一方面,目前社会上承担化解冲突职能的组织发展欠成熟,且规模不大;另一方面,现有组织的组织化化程度往往不高。这种化解主体的缺位使党和政府在面对各类散乱的草根民众或是无组织群体的冲突问题时,往往因为找不到一个可以对话的民众代表而延误沟通的时机,最终影响化解效果。二是化解主体的越位。化解组织的职能本来是协助解决公共冲突,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有些组织在履职时却出现了“权力越位”现象。

4 改善控制与化解耦合状况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改善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的耦合现状,提升二者的协调配合情况,大体可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优化冲突化解意识和策略

一是治理者应该以化解的意识和思维来面对和治理冲突,脱离对控制式手段的行为偏好;二是丰富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改变政府在各种冲突治理中扮演“独角戏”的现状,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在冲突化解中的作用;三是注意治理程序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冲突控制或冲突化解必须依法进行,而不是依据冲突者“闹”的能力。

4.2准确把握控制与化解的转换时机

冲突的实际情况是治理者选择与转换控制与化解手段的关键,一方面,从选择时机来看,如果一开始就存在严重暴力行为,应该重点考虑控制方式,依据暴力的严重程度确定强度;如果一开始就是非暴力的行为,当事冲突各方又愿意接受化解,则可以重点考虑化解方式,然后根据冲突的发展进程调整化解策略。

另一方面,从转换时机来看,只有当化解不被各方接受,或者是存在暴力行为的时候才考虑转到控制方式;而转换到化解的情况是当控制方式发挥作用,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但是冲突各方的利益诉求尚需要进一步协调之时。

4.3恰时恰当地使用冲突控制

从所收集的案例来看,对冲突控制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控制使用的过早,在需要化解的时候选择了控制方式;二是控制方式使用的简单粗暴,以致于起了反作用,导致冲突升级;三是当冲突情况失控,需要强力控制的时候,控制却缺位,使得秩序更加混乱。因此,治理者需要注意区分不同层次的暴力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等级,避免出现控制不当的情况。恰当地使用强制手段,才能为局面控制和冲突化解提供可能和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春颜,许尧.公共领域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耦合模式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4).

[2]人民网.瓮安事件调查:刑事案件如何演变为群体性事件[EBOL].(2008-07-09)[2016-07-15]http://society.people.com. cn/GB/1062/7486407.html.V1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151

D630

A

1673-0194(2016)18-0219-03

2016-08-20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6CSH038);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GL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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