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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唱片版权的保护

2016-10-20王赀兮

艺术科技 2016年5期
关键词:德治维权

摘 要:版权的保护问题历经三百多年的发展,至今仍有诸多不够完善之处,盗版肆虐,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时有受到侵犯。20世纪以来,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加剧了这一趋势,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完善版权法的进度始终无法跟上问题出现的速度。相较而言,德治比法治更为有效,更为治本,最终弭平这一切的只是时间问题。

关键词:盗版;维权;德治;先破后成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唱片业逐渐萎缩,数字音乐逐渐普及。在互联网上,音乐搜索在所有应用中始终稳占前三名。在我国,电信巨头和互联网企业在一年之中,单靠音乐业务就能够获得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然而,由于版权的缺失,作为产业链上游的唱片公司却有可能连这些盈利的1%都得不到。这无疑挫伤了音乐制作人的积极性,降低了我国音乐的整体水准,使得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1 唱片版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唱片版权的保护并不容易,现如今音乐专辑还未发行,单曲便已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网民们可以免费下载歌曲,这是很常见的情况。维护版权的四大顽症包括侵权成本低、交易体系模糊、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不够健全。

1.1 侵权成本低

就北京地区而言,通常一个KTV的侵权案件,取证维权成本在5000元~6000元左右,苦主大概能够获赔3万~5万元。对大多数KTV来说,这一版都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1.2 交易体系模糊

由于市场的不健全,使得唱片的交易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给了侵权者许多漏洞可钻。例如,在KTV和音乐网站等领域,许多人并不清楚他们的曲库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购买的。当然,购买曲库的途径很多,但想要知道对方是否已购买曲库、是通过何种途径购买的曲库,就得颇费一番周折了。

1.3 法制观念淡薄

网民们在搜索引擎或音乐APP上随意下载一首未经授权的歌曲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笔者曾随意询问过53名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均表示曾使用百度搜索引擎下载音乐,而且并不以为有何不妥。当然,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统计调查,但笔者以为,以日常生活习惯便可轻易判断这种侵权现象的普遍性。

1.4 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版权人的保护仍然有着诸多不完善之处,甚至存在明显疑似漏洞的条文。例如,2012年的第三次著作权修改稿草案第46条,就曾引起过广大业内人士的强烈质疑。根据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文虽然并未出现在最终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然而著作权法对唱片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不足,由此可见一斑。

2 以德止盗

对唱片版权的保护是一个不断查漏补缺的过程。填补一个漏洞需要经年累月的努力,然而还没等这个漏洞被填补上,新的漏洞便已接踵而至。法律完善的速度似乎总也赶不上问题出现的速度,这种情况在网络普及之后变得愈发难以挽回。因为网络音乐复制是一种高度强烈的自主性复制,它打破了传统传播途径的界限,能够实现“点对面”的传播,且不受任何数量限制。

这其实很正常,不单单是著作权法,任何法律都是这般。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治理国家和社会完全依靠法律的结果是,老百姓不敢違法,却没有廉耻之心,心里还有非分之想,因此会不断钻法律的空子,铤而走险也所在多有,导致治标不治本。想要治本,还得靠道德。以德治国的结果是什么呢?是“有耻且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是说他不能作恶,而是明明可以却偏偏不做,因为发自内心地不愿意。一旦突破道德底线,一旦违法下载音乐或是购买使用盗版唱片,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而且效果更好。

3 先破后成

说到道德,事情似乎又不对了。《道德经》第三十八章言道:“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也就是说,最上乘的道德是没有道德,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概念。我从未有过不道德的想法,自己一贯便是如此,自然不知何为道德。没有道德也就不会违背道德,因此这是最上乘的道德。假设这个世界上从未有过侵权行为,我连权利是个什么东西都不甚了了,会有唱片版权的保护这一说吗?当然不会!正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盗版肆虐的今天,才会有版权保护这个问题的提出。因为权利已经被侵犯了,所以愈是想方设法维权,反倒会促使侵权者变着法儿钻法律的漏洞,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结果注定是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何况,既然是道德,就需得是发自内心,不能由旁人监督,否则就有作伪的嫌疑。既然无法监督,放在亟待解决问题的今天,就难免让人觉得有些靠不住。

出路还是要在《道德经》中寻找,第三十六章讲道:“将欲翕之,必故张之”,即要想将一件事物缩小,就得将其放大,因为事物的发展有其极限,过了鼎盛期,就将迎来衰退期。《道德经》第三十章和第五十五章都曾言道:“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就是说,若强行推动事物发展,使其提早进入鼎盛期,这是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其结果是将提前迎来该事物的衰退期,最终缩短该事物的寿命。以此看来,如果说法律治标不治本,而以德止盗又因无法监督而靠不住的话,那么放任自流,待盗版等侵权行为将整个唱片市场逼入濒临崩溃的死地,大家都无利可图,文化产业也面临瘫痪时,盗版等侵权行为自然消弭于无形,而新的秩序也就在孕育当中了。这也就是庄子在《齐物论》中所指出的“方生方死,方死方生”。试问,若无版可盗,又何来盗版?

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本书中,几乎从头至尾都贯穿着一个观点,那就是“任何一制度,决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决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其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所以需要变法和改革”。[1]版权的保护问题在其过去三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代人不断的努力与完善,同时也衍生出了诸多问题,为后人预留了“继续努力,永久改进”的发展空间,然而最终弭平这一切的只能是时间。因此,在网络发展迅速,盗版愈发猖獗的今天,我们一定要以冷静的心态来应对状况频发的版权问题。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必须的,而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将不断引发新问题也是必然的,我们只有正视这一点方能对唱片版权的未来作出清晰地判断和规划。

参考文献:

[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三联书店,2001:1-5.

[2] 曾田力.中国音乐传播论坛[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258-278.

[3] 杰弗里·赫尔.音像产业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19-226.

[4] 曾遂今.音乐社会学教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46-170.

[5] 河上公.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M].北京:中华书局,1993:123-213.

[6] 易中天.帝国的惆怅[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191-216.

[7] 孔丘.论语[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7:17-18.

作者简介:王赀兮(1990—),男,湖南长沙人,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音乐创作与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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