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检务信息公开
2016-10-20侯凌燕
侯凌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为政府工作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带来较大的变革与影响,检察机关逐渐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分享,并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查门户网站的搭建和運行也得到迅猛的发展,并成为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公开、检查宣传的重要平台,成为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检务信息等重要途径,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许,促进了我国检查机关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但我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平台的搭建和运行还处于发展较低阶段,尚存在诸多的不足。为此,本文从对我国检务公开以及检察信息公开进行分析,比较传统“检务公开”模式及现代信息化模式的异同,探索互联网时代下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平台的建设与运行途径,以及计算机技术对于检察网络平台如何为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 检务公开 计算机技术
一、引言
检务公开是指我国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民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但不涉及到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相关事宜和活动。“检务公开”工作是树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与检察活动公开共同组成了检察公开。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信息化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模式已不能满足“检务公开”的需求,于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检务公开”已悄然兴起。
二、检务公开与检察信息公开
目前,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各省三级检察机关均建设了检察门户网站,以此公开检察信息。就检察活动与检察信息公开的属性而言,前者是一种针对特定人或事,且以检察活动为核心的动态的公开过程,换言之活动的公开具有动态属性;后者则是一种面向人民群众,公布的各类检察信息,其具有常态属性。检查信息公开相比于检察活动公开而言,其受众更广、社会影响面更大、价值导向意义更突出,对于维护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履行职责。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检察机关的信息数据也正在突飞猛进的增长,面对日益增多的信息数据,检察机关势必要思考如何科学有效的利用起这些信息数据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特别是在网络平台下,检察机关如何在利用“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数据开展电子检务公开工作,也成为了新的难题和挑战。检察机关只有有效的运用网络平台开展好电子检务公开工作,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新期待。
就目前而言,检察门户网站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作为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传播检察机关有自身的工作性质,内设有关综合、业务等部门的职能;通过深化检务公开,拓宽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实现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检务公开使得群众更加相信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也能提升检察队伍形象,让人民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支持检察事业,增强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认同感。
三、传统“检务公开”模式及现代信息化模式
长期以来,开展“检务公开”活动主要是采取媒体宣传、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办“检务公开”栏、进企业、乡镇、农村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我们称之为传统模式。采用传统模式进行“检务公开”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检察机关利用此平台不仅查办大批职务犯罪案件,同时也有效地进行了法制宣传,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供了保障。正确认识信息模式,将其正确运用到“检务公开”中,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的一项重要工作。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信息平台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满足公众检务信息需求,维护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履行等重要途径,不仅仅是检察宣传的平台,同时也是检察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建立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以来,最开始的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主要集中在检察门户网站上,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也波及到了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管理,新媒体信息平台的逐渐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给电子检务公开注入了新的活力,大量检察信息数据公开内容通过新媒体向社会公布,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也进入了新时期。
四、互联网时代下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平台的建设
(一)坚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专业领域
建立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全国内地众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此网站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等四大平台。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案件信息是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确保了每一个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大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是统一使用此网站开展案件信息公开,3000个检察院的信息汇总“大数据”,在此产生较好的规模集聚,以便于全国各地社会公众的查询。
(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开通“检务公开”频道
最高检察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开检查信息种类的规范性文件,并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检察信息体系。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扭转思想,认识到通过新媒体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不是把新媒体平台作为形式上宣传的工具,逐步适应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开信息。其次,检察机关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与社会工作进行互动,指导社会公众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中还要严格遵守法律,发布权威信息,不能出现丝毫违背法律的地方,并不断提高舆情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三)开发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
“大数据”时代的带来,伴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崛起,并带来了新媒体平台的飞速发展。换个角度来说,新媒体平台也成为了“大数据”收集和发布的有效途径。新媒体公开平台是满足现代人们获取数据信息而产生的,是一种新型的电子检务公开形式,可以有效的服务公众的一个便捷平台。在“大数据”到来时,新媒体平台具有着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等方面的优点,从而在电子检务公开中占有很大的优势,也是其他检务公开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形式,对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时事热点等检察“大数据”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享。在目前“大数据”爆炸的时代,大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将检察“大数据”科学有效的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存在着检务信息发布的中心依旧停留在检察宣传层面,并没有发挥新媒体有效利用检察“大数据”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倾听民众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