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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函证程序 降低执业风险

2016-10-20王越豪楼胜亚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函证执业会计师

王越豪 楼胜亚

完善银行函证程序降低执业风险

王越豪楼胜亚

向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工作中需要执行的核心程序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2号-验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对此均做了明确要求。1999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以下简称1999年通知),该通知对函证格式、回函期限及费用收取等作了规定,较好地保证了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有效的函证程序验证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控制审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经营活动及银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形式复杂多样,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银行函证的实际效果,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从银行询证函内容的角度分析,在金融不断创新背景下,银行业务类型有了较大增加,原银行询证函内容过于简化,难以适应。从银行角度分析,不同银行对函证工作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不回函、延迟回函、函证格式及内容不一、随意增加限制性条款、仅对部分信息进行回函等情况较为普遍;银行对回函工作的内控存在一定欠缺,如回函经办人员仅为柜台人员,可能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从注册会计师执业角度分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函证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函证范围不完整、函证内容不全面、实施函证程序不独立、对银行回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形不敏感等问题;此外,实务中注册会计师经常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客户经理协助完成回函,客观上也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可能引发银行和企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06年发布的执业准则应用指南中已经根据审计、验资工作的变化对银行询证函格式进行修订,但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的组成部分,对银行并没有相应的约束力。

针对银行函证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财政部、银监会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以下简称2016年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通知在1999年通知基础上作了大量改进。以下主要围绕两个通知所涉及的银行询证函的主要不同点做对比分析,见表1。

通过比较可见,2016年通知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高到全新的高度,并将目前银行已推出的与企业间的各项业务,包括已经完成的业务如注销账户等均纳入函证范围,对各方签字、签章包括预留印鉴、骑缝章等的运用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赋予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和投诉问题的权利。可以说,2016年通知借鉴了执业准则应用指南的询证函格式并加以完善,极大丰富了函证的内容,充分反映了目前银行与企业间多样化往来信息;同时对银行在回函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内控提出了明确要求,清晰界定了银行、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验证单位在函证过程中的职责和执行要求,将大力推动银行函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相应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当然,如何将2016年通知要求落到实处,还需要注册会计师、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各方共同努力。首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一是要认真学习2016年通知,熟悉该文件与1999年通知及执业准则指南的不同之处,及时更新询证函格式;二是应规范填列询证函,包括内容要完整、准确,不适用的内容应以斜线划掉,需要被审计/验证单位签字和签章的,如经办人签字、预留印鉴、加盖骑缝章等,应要求被审计/验证单位完整、规范签署;三是必须有效控制函证过程,对于银行影响独立性的操作应及时沟通、纠正,如将询证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转交等。

表1 2016年与1999年银行询证函对比分析

银行方面,同样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述通知,正确理解相关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切实贯彻通知精神。笔者建议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下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并予以公示,以提高函证工作效率:(1)统一银行回函用章的式样、名称及法律效力的认定,如考虑统一采用询证函确认章等,以符合2016年通知所述询证函(包括回函)仅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资目的之规定,有利于保护银行权益,增强银行询证函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证据的适当性;(2)明确并公开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及投诉的具体渠道,包括开户行的上级行具体级别、受理部门、反映/投诉的流程、结果反馈的时间要求、超出规定时间未予反馈时的处理等,使注册会计师反映疑虑及投诉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此外,银行函证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银行对具体流程的规定公开、透明、清晰,将极大减少实际执行中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不畅通导致的无效工作,也有利于推动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建议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各银行与函证工作相关的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对银行回函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作者单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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