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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事系统统一保险工作

2016-10-19朱志红汕头航标处

珠江水运 2016年19期
关键词:保险经纪航标报案

◎ 朱志红 汕头航标处

浅析海事系统统一保险工作

◎ 朱志红 汕头航标处

本文简要介绍了海事系统统一保险工作,分析了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以提升海事保险工作水平,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海事 保险 统保 风险管理 航标 船舶

2007年2月28日,交通部海事局与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船舶、水上浮动标志统一保险(下简称“统保”)协议,拉开了海事系统统保工作的序幕。经过9年多的发展,海事系统的船舶、航标及人员均已纳入了统保范围,南方片区(含浙江、福建、广东、深圳、海南、广西海事局及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2015-2016年度共投保船舶666艘、浮动标志1982座、固定标志1772座、VTS14座、人员9733人,标的资产超100.3亿元,保费逾1496.7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加强统保工作的责任意识,熟悉保险业务,提高统保工作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海事统保业务简介

目前,海事统保包含4个险种:船舶、固定标志(含VTS)、水上浮动标志保险和执行公务人员意外伤害险。在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或灭失和人员的死亡、残疾和烧烫伤的相关费用。

2.海事统保工作需注意的事项

2.1及时投保

由于海事统保是批量采购,投保清单都是沿用上一年度的资料,为此,各单位需认真核对投保清单。对于信息不正确或投保内容有变化的,均需第一时间联系保险经纪进行变更批改,及时更新投保卡,投保卡中的内容需尽量详尽,以便顺利索赔。2.2及时报案

(1)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完成以下工作:积极施救;向保险经纪报案;向涉及的公安、消防、交警报案。

(2)事故现场人员应认真确认,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事故情况,保险经纪会以此提供初步处理意见,并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对暂时难以判断的现场情况,可简单通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勿做主观判断。

(3)如报案信息内容有误,应第一时间联系更正。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报案时不要遗漏可能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等。

2.3留存证据

(1)在施救和维修时务必要对事故现场、受损设备及零部件等拍照、录像,更换配件时,拍摄更换时的照片及换下的损失标的的照片,出险照片拍摄角度尽可能全面并且能够反映损失程度。

(2)影像资料须有拍摄日期,注意保留事故及修理的文字、单证、修理单据、台账记录等,作为索赔的重要证据。

2.4现场查勘

(1)一般情况下,海事统保的财产发生灭失、可在原位置修复以及人员出险的情况不需现场查勘。

(2)保险公司认为需现场查勘的,如航标因台风大面积受损、船舶碰撞等损失金额较大的,出险单位需注意以下事项:出险单位在现场查勘签字时仅对损失的外观和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对于事故和责任定性的内容不做现场确认,对于遗漏或有异议的项目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受损财产须在接受完查勘检验后才能进行修理,修理方案、价格及船舶出险需第三方救助时均需保险公司认可后方可执行。对于执行紧急公务情况下,出险单位可对出险标的进行应急修理,但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

3.海事统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海事系统内部的问题

(1)对海事统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海事统保工作由部海事局集中采购,保费不列入各下属单位预算,各单位仅在出险后才与保险公司联系,且赔付周期较长,容易疏漏。

(2)牵涉部门较多、分工不明确。船舶、航标、人员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各部门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没有明确统保负责人,一旦出险往往忽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挽回损失。

(3)缺乏业务指导和监督。海事统保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对于投保资料的填报、损失照片的拍摄、索赔资料的搜集制作等都有一定的技术要求,而目前海事系统并没有定期组织该项业务工作的培训交流,也没有针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和被保险人的业务交流监督机制。

(4)业务工作不熟练。因缺乏业务培训交流导致相关工作开展不顺,如投保资料未及时更新,报案、提交索赔资料不及时,索赔资料的制作不规范、不齐全等,严重影响赔案的处理进度。

(5)报案索赔的积极性不高。由于保险索赔过程繁琐、需提交的资料多、赔付周期长、赔付比例较低,导致部分可自行承担的损失未予报案索赔。

3.2保险公司的问题

(1)赔付比例低,定损不合理、不透明。以某航标处2010年10月8日某灯浮标灯架被撞受损一案为例,索赔金额17000元 ,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搜集、制作、提交的各类索赔资料不少于15种,最终保险公司仅赔付46.95元。

(2)赔付效率低,结案时间长。以某航标处2013年“天兔”台损事故为例,虽经现场查勘、多次协商,该处固定标志200余万元的损失赔付工作至今仍进展缓慢。

(3)赔付标准有待提高。以浮动标志为例,目前的赔付还是以2007年刚引入保险机制时双方商定的浮标器材构成费用表为标准,现已过去近10年,物价及人工均已大幅上涨,且随着助航技术的创新发展,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在航标上开发应用,该赔付标准亟需修订。

(4)索赔程序有待人性化。以某航标处2011年3-4月11座灯浮标22只蓄电池被盗一案为例,保险公司要求按11座航标逐个制作案卷,很多资料均为重复提供,总共需盖章200多份,较为繁琐,建议此类损失相同、资料类似的可以简化流程。

(5)施救费用索赔困难。统保保单列明“在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如灯浮标移位,虽然没有设备损坏,但移位会误导船舶航行,应属于航标保险意外事故,复位涉及的租用船舶、人工、器材等相关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再如灯浮标出险后,动用船舶、人力寻找、拖回、重设工作的费用以及对提供出险航标线索人员的奖励费用,均应纳入保险赔付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事故认定、费用标准、发票等诸多问题,这些费用都很难索赔。

3.3工作建议

(1)成立统保工作组。各级海事单位应成立由船舶、航标、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统保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统保相关工作。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指定统保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统保工作事宜。

(2)加强培训交流。海事系统应加强内部统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统保工作流程及相关单证资料的处理,提高统保人员业务技能。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应定期组织片区海事单位开展培训交流,答疑解惑,促进统保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3)加强赔案的跟踪处理。目前赔案久拖未决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办公,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出险单位面对面商讨未决赔案的处理事宜,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当年赔案均能及时、顺利结案。

(4)引入第三者责任险。鉴于灯浮标分布的水域实际情况,部分灯浮标漂失极易引发次生事故(如碰撞船舶、渔排、渔网或其它水上、水下构筑物等)。以某航标处灯浮标漂失碰撞渔排一案为例,与养殖户的经济纠纷谈判相当困难,不得不寻求当地政府协助。为此,建议对易产生次生事故的灯浮标引入第三者责任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作用,利用市场机制规避自身风险。

4.结语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海事系统自2007年引入保险机制以来,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防灾防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仍需加强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的沟通协调,持续改进、完善海事统保工作,不断提升海事系统风险管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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