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汽车产业精益财务转型高峰论坛完美收官
2016-10-18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逐年下滑,以及互联网和新能源等全新行业变量的渗透,连续多年稳居全球市场销量首位的中国汽车市场正在发生格局性的变化。为此,越来越多的领先者开始推进精益财务转型,力图从整体运营全环节的成本设计战略上入手,以匹配整个市场的全新变化与挑战。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从研发、制造、物流等主要的运营成本结构上寻求点滴的改进,同时也在向日常费用管理、差旅成本优化等原本不被重视的成本管理盲点上进行强化管控。基于此《首席财务官》杂志携手SAP旗下为企业提供差旅与费用管理解决方案的行业领先供应商Concur、上海汽车工作委员会于7月14日成功地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办“2016中国汽车产业精益财务转型高峰论坛”,为汽车领域企业实现快速的投资回报、成本控制,并提升员工生产力。
本次论坛吸引了汽车相关领域的40余名财务高管云集在上海。活动开始,首先由上海汽车集团财务部执行总监顾晓琼女士进行了开场致辞,对目前中国汽车产业的整体局面和面临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接下来由华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晓东先生进行了题为“全球智能互联浪潮下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财务转型的战略思考”的主旨演讲,陈晓东认为,华域汽车未来的业务结构也将逐步从围绕整车国产化转型为围绕以“智能互联”(智能驾驶+信息互联)和“节能减排”(新能源+轻量化)为发展方向。从财务转型的角度出发,陈晓东认为产业投资的跨界和产业运营的融合大环境下,财务人员需掌握跨界知识,并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主线”,通过提高流程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陈晓东的发言引起了在座同行极大兴趣,接下来Concur中国区经理邵扬进行的题为“智能差旅报销管理-如何帮助汽车产业优化内部流程,加强管控”的演讲,更是引发了在座嘉宾的深思。
Concur 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员工开支管理领域的领导者, 每年处理超过 5,500 万笔差旅和招待费用报销,总价值超过 500 亿美元。 邵扬通过分析现代企业的员工开支管理,结合汽车行业企业案例,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开放的平台,整合内外数据源,让成本更加透明、工作更加高效。并且介绍了Concur 整合的企业费用管理平台,其使用单一集成的系统,节省时间,并且让管理者更加了解公司的开支状况。
最后的对话环节,在《首席财务官》杂志出版人兼总编辑田茂永的主持下,上汽大众财务总监周江、申华控股CFO胡列类、东风悦达起亚财务部副部长陈兴、Concur中国区经理邵扬就“互联网冲击下的汽车产业精益财务转型”这个话题展开了精彩的讨论,博得与会嘉宾的阵阵掌声,并且和台下嘉宾实时互动。活动结束之后,各位汽车及相关行业财务高管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整体变更及分红未缴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时,将会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重大的实质性障碍。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挂牌的预期,则不要做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改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税务处理,而税务问题大都比较复杂,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改制中的税务处理事项。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一般而言,企业在挂牌前,往往会对企业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因此,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核定征收未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而言,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是很难界定其合规性的。因此,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
此外,由于拟挂牌企业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关于核定征税问题,实践中挂牌“新三板”上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当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因资质瑕疵无缘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应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审视公司自身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以下十四种情形无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一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二是重新认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三是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是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五是名称变更或重大变化事项不符认定条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六是企业注册成立年限不足一年,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七是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八是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低于50%,无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九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低于60%,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十是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低于10%,无缘享受税收优惠;十一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不符合要求,难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十二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达标,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十三是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十四是未按照要求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对自然人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机构核查拟挂牌企业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需说明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投资“新三板”,涉及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的税事比较多,因此引发的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也随之增加。而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系统和完善,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整体是滞后的。因此,“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原则上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或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
(一)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四)“限售股”交易,交易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发股息红利,分三种情形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禁前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为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