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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欧共推绿色债券标准一致化”的探讨

2016-10-15张棠郑兰平

财讯 2016年34期
关键词:债券市场债券标准

张棠 郑兰平

绿色债券 激励机制 标准一致化 绿色项目 双边资金流动

绪论

在2017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投资银行共同主办、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绿色债券一发展绿色金融的综合途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欧双方就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进行了探讨,并表示将共同推进绿色债券标准一致化,推进跨境绿债投资。根据Wind公开数据统计,截止10月31日,2016年中国债券市场上的贴标绿色债券规模达1338.3亿元(约合194.3亿美元),并且在CBl8月12日发布的气候债券年度报告(中文版)《债券与气候变化:市场现状报告2016》显示:中国以2460亿美元的发行存量成为气候相关债券的最大发行国,占到了全球总量的36%。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虽然起步的时间比发达国家晚,但是发展的十分迅速,已经一跃成为了气候相关债券的第一发行国。但是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因为属于新兴事物,所以监管的法律不够齐全,企业和居民对它的认识远远没有跟上它的发展速度。并且目前经认证的绿标债券主要在欧元区和美国发行,欧元(42%)和美元(35%)是主要的计价货币,而中国的绿色债券在国际上吸引外资的能力还远远不够,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为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做一个清晰的,统一的标准变得意义重大。本文也就是基于这个中欧合作的背景下,从分析这一共识的达成进行可行性入手,深度剖析绿色债券的标准化的含义,并对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提出相关的建议。

绿色债券的概念

绿色债券(Green Bond)的概念,最早是在2007年由世界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提出的,它与普通债券的区别在于绿色债券募集的资金是只用来发展特定的绿色项目的,所以我们通常对绿色债券的定义是指任何将其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

我国目前绿色债券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从目前的规模和发展的速度来看,中国排在了发行总量的第一名上,占到了全球的36%,比排在了第二的美国,和排在第三的法国各高出了20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这个数据说明目前我国的发行量还是可观的,再加上国家最近频发政策,绿色债券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细看这些数据会发现,首先发行总量排在首位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和其他国家对绿色债券的衡量标准不同,所以凡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债券都涵盖在了里面,而是否真的是绿色的,却不得而知。次之再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国外一是通过地方政府,二来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发行债券,而我国的债券的投资方却主要是企业,多半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只有少数的债券是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这就意味着绿色债券在我国根本没有起到吸收社会多余资金,并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提供更多渠道的作用,它只是在银行间和少数受批准的企业中进行,严重限制了它的融资渠道。更加严峻的一个问题在于我国由于绿色债券的标准不一,在国际市场缺乏吸引力,所以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少之又少。

欧洲发达国家发展绿色债券的方法

我国提出与欧洲将在2017年共同推动绿色债券的标准一致化的原因就在于欧洲发展绿色债券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欧洲投资银行早在2007年就已经发行了第一支环保主题的债券,也就是狭义的绿色债券,称为气候意识债券,它是指与调节气候相关的环境保护,例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帮助企业的能源结构转型。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欧洲绿色债券的应用已经相当广泛。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借鉴欧洲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推动我们绿色债券市场的标准化。

(1)广泛的参与度

分析参与度的问题并不是意味着说中国市场的热情度不高,而是指我国参与主体的极为受限。在国外的发达国家市场上,发行方包括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投资方可以是政府机构,可以使金融机构,企业或者是个人;债券的融资方可以是同一笔绿色债券被多个企业共同使用。这样广泛的参与度就加深了绿色债券的涉及的范围,使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资金可以利用,企业也可以有更多的融资途径来获取利益。

(2)严格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审核

绿色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将资金引向环保类企业的生产,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所以一旦绿色债券募集来的资金被滥用,那么此债券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在2015年3月由绿色债券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组成的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GBP Initial ExecutiveCommiRee)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合作推出绿色债券原则(The Green BondPrinciples,GBP)又颁布了新的GBP原则,旨在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具体指出能够使用绿色债券的企业的定义范围,并规定了对其是否坚持绿色债券的原则进行实时监督的要求。

对我国的启示

如果中国绿债想走入国际化,就首先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首先是指对绿债要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在资本市场上如何对绿债的发放进行一个识别,要有统一的识别的标准;如何衡量绿债投放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要有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

(1)究竟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可以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绿色债券的“绿”字是否得以真正的实施,是我国目前的问题之重。我国最新颁布的绿色债券项目目录中包括6大類和31小类的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具体的六大类是指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这虽然是目前中国的最新的项目条例,并表示和国际正在进一步接轨。但是通过对比CBI标准,我国还是与其具有一些明显的不同。在于我国在污染防治这一条例中明确表示了会对通过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的治理活动进行资金支持,以实现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和恢复环境。但是在CBI中却不允许这一类企业使用绿色债券来融资,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绿色产业的评判标准与国外存在着差异,这与我国现在的发展的国情有关。在东北老工业区,以前由于大量炼造钢铁等污染型严重的老企业,在市场融资的能力上与新型的绿色企业存在差距,所以国家将他们纳入在范围之类是想帮助他们转型,所以在这次的与中欧共同推进的绿债标准化中一方面要向国际标准靠拢,一方面也要兼顾我国的国情,考虑到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特色的产业问题,不能盲目的模仿。

(2)在国际市场上,通常会有第三方的评级机构,根据绿色债券中具体的资金流向,环境效益来给出绿色评级,这样投资人可以根据绿色债券的评级等级来选择自己愿意去投资的债券,这样使信息透明化,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明确的投资,也对债券的发行者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而在我国大多的企业采取的自愿式的公开信息,內容极为有限,并且内容的真实度会容易遭到修改和掩饰。这样的低标准,半公开,指标不全的绿色债券会使得其本身的吸引力大大下降。所以我国也可以通过对证监会进行改革,将市场上的评级机构也同样引入到这里面来,将强制性信息纰漏和评级作为企业上市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在CBP和CBI中并没有规定过的激励标准出现,但是我国颁布的有金融奖励和“绿色债券公益榜”。金融奖励就是包括了对表现好的绿色债券发行公司实行允许他通过募集来的资金还债,允许环境治理类的企业集合共同使用绿色债券等,而“绿色债券公益榜”是证监会在三月份颁布的作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公共评价的重要指标,旨在鼓励证券公司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结论

中欧共同推进绿色债券的标准一致化是我国致力于将我国绿色债券推向全球的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在推进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吸纳国外先进的绿色债券发展方式,如参与主体的多样化,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气候变化税”等,并将其在国内运用;但是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与特殊的市场条件,不可盲目的模仿,要走出适合于中国市场的特色化的绿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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