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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所得税筹划的探讨

2016-10-14吕威

中国经贸 2016年8期
关键词:国际工程税务筹划所得税

吕威

【摘 要】21世纪初,“十五”计划开始,中国启动了“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成本中的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不同于流转税可以在流转过程中进行抵扣,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本文从合同签订方式、跨国组织形式、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这三个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面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所得税筹划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际工程;税务筹划;所得税

随着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中国企业实力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国际投资。不只是工程承包型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很多设备制造型企业、设计院也进入了国家工程领域,激化了行业竞争。合理筹划税负、节约成本、杜绝低价竞标,提高利润率,增加收益成为每个企业必须面临的课题。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做好税务筹划能减少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纳税意识,降低税务风险,从而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国际工程承建项目通常为道路、桥梁隧道、电站、通信设施、房屋建筑等大型项目,一般会涉及设备供应、服务提供两方面内容。下文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国际工程项目EPC模式的税务筹划的方案。

一、合同签订方式的选择

1.东道国仅对当地服务部分征税

这是对承建公司来说是税负最轻的征税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征税的国家并不多。这种方式下,业主作为设备的进口商,从中国直接进口设备。同时,公司总部直接与业主签署离岸合同,公司总部相对于东道国是离岸公司,总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直接与业主签署到岸合同。设备金额可以免除东道国的所得税,子公司或分公司在东道国的服务合同按东道国税法纳税,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某些国家的税法对进口设备的税收条款规定很模糊,企业需要事先与税务局沟通,确定纳税基础及税率,避免税务风险。

2.东道国对整个合同征税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较为激进的征税方式,具体方法各国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对设备合同征收1%~4%的预扣税,服务金额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有的国家对整个合同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对于前者,企业要与税务机构积极沟通,尽早确定纳税额与纳税条件;对于后者,更要事先与税务局确认好发生在中国的成本如何在东道国获得确认,合理确定在东道国的利润。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选择

海外分公司是企业设立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是独立的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企业对分公司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其在东道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的亏损可以递减企业总部的利润,从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海外分公司还可以享受东道国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优惠,但分公司不是东道国的独立公司,不能享有东道国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优惠。

海外分公司作为东道国的独立法人,可以享受东道国为其居民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海外子公司享有东道国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海外子公司利润可以汇回母国,或者留在东道国待汇出税较低时汇回。

海外建设预期会亏损可以选择分公司。分公司的亏损可以递减总部利润,从而减少总部企业所得税缴纳。如果预期项目的前几年会盈利,可以选择成立海外子公司。有的国家对本国新成立的公司有所得税减免优惠,海外子公司是东道国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

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根据中国税法,设在境外的子公司按照国外税法缴纳国外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外税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境外子公司在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境外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所得税的税率,不可以用在境外的所得税抵扣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外子公司的国外所得在汇回母公司之前,可以不向母公司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而且不限期汇回,可以考虑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中转公司、控股公司来调和所得税总额的目的。总部可以使用中间控股公司的资金进行再投资。但是,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是中间控股公司而不是母公司,投资利润一旦汇回国内仍要缴纳所得税。

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选择避税地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公司所在地的税率低,设立和维持公司的成本低,具有宽松的外币管制环境、成熟的公司治理法规和优惠的融资法规,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选择避税地除了要考虑税务和经济环境外,公司内部环境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必须保证总部公司有合适的员工愿意去控股公司所在地长期工作,中国员工进出避税地不受限制,员工往返中国交通方便,这些也是使中间控股公司的顺利经营的因素。

税务筹划就是要找到满足收入最大、成本最小、风险最小的平衡点。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收入、成本、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承受能力采用合适的方案。

税务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为追求眼前利益而无视远期利益。税务筹划应符合公司在该国的发展战略,既能为公司赢得合同,执行好合同,也要能为公司在该国打造良好形象和信誉。因此,公司应有长期适用的总体税务计划及纳税保障措施。

不能违反税法。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不可逾越税法的界限,不能违反税法,必须坚决杜绝抱侥幸心理的逃、偷税或瞒税的冒险行为,以免影响公司声誉,进而影响到海外業务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范宏跃.香港离岸公司的诱惑[J]. 进出口经理人, 2007, (9): 54-55.

[2]赖海芬.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规避策略[J]. 中国外资, 2011,(13):131.

[3]李彩霞,盖地.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研究:回顾与展望. 税务与经济[J].2013,(3): 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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