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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城市居民增收的现状与对策

2016-10-14丛晓男

城市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财产性居民收入分配

丛晓男



我国中小城市居民增收的现状与对策

丛晓男a, b

(中国社会科学院 a. 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b. 城市信息集成与动态模拟实验室,北京 100028)

中小城市居民增收是实现我国居民增收的主战场,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中小城市居民收入明显低于大城市,并面临着劳动报酬份额偏低、财产性收入比重过低等问题。中小城市居民增收应以促进中小城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为基础,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为基本导向,通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轮驱动,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

中小城市;增收;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动报酬

一、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意义

居民收入是构成消费和储蓄的重要来源,而增加消费有利于直接提升居民消费效用与福利水平,居民增收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增加居民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图1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与实际GDP增速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第一,增加居民收入有利于刺激消费,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投资促进型和出口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转变。我国经济增长长期依赖于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支出在GDP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62.3%下降到2010年的48.2%的最低水平,尽管“十二五”期间消费率略有上升,但到2013年仍仅有49.8%。与此相对应,居民收入增速滞后于GDP增速,2000年~2013年间,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分别为9.35%和7.82%,落后于同期我国实际GDP增速(9.95%),尤其是2008年之前,实际GDP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约2个百分点,高于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速4~5个百分点,见图1。可见,居民收入不高与消费率偏低具有一致性,导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较小,不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第二,增加居民收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要在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建国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决定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指标:到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不低于15 000元(2000年不变价)。截止2013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 642.18元(2000年不变价),在6%~9%的增速情景下,2015年即可突破15 000元标准,如果按照10%的增速情景,则我国整体在2014年即可达到标准,见图2。然而,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不能以总体作为评判标准,还必须实现区域间的均衡发展。以分省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为例,如果按照每年7%的增速,到2021年,仍将有甘肃、贵州、西藏3省区无法达到小康社会所要求的15 000元标准,如果从城市尺度看,则会有更多区域无法达标。考虑到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居民增收指标面临的压力仍然较大。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城乡差距的持续存在,城镇居民收入早在2010年就已超出15 000元,但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 596.6元,见图3。这一数值不仅远低于小康标准,还会拉低区域整体居民收入。因此,增加居民收入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图2 不同情景下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2000年不变价格)

图3 2000-201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情况(2000年不变价格)(数据来源:2014《中国统计年鉴》)

中小城市居民增收是我国居民增收工作的主战场。根据《2013年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我国共有中小城市2 816个,其经济总量占全国的84.5%,国土面积占91.7%,总人口占75.2%。可见,中小城市居民增收工作构成了我国居民增收工作的主体,对提升人民整体福利、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此外,由于我国中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滞后于大城市,补足短板、实现赶超对于提升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之,讨论中小城市居民增收问题不能脱离中国整体居民增收的大背景。

二、中小城市居民增收的现状与困境

(一)我国整体居民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

201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8 310.757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56.86%,是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经营净收入占18.76%,转移净收入占16.61%,在收入渠道中分别居第二、三位,财产净收入仅占7.77%,如表1所示。

表1 2013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注:按2013年当年价格计)

从城市居民收入情况来看,总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0年~2013年间,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9.35%。至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总收入为29 547.05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8 929.79元,占比为64.07%,经营净收入2 797.11元,占比为9.47%,财产性收入809.88元,占比仅为2.74%,转移性收入为7 010.26元,占比为23.73%。城市居民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态势,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但仍为主要收入来源;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持续增长,但近年均有放缓趋势,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占比,“十二五”期间增长缓慢;转移性收入占比基本维持稳定水平,见表2。

表2 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构成情况 (数据来源:2014《中国统计年鉴》)

1990年后,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1990年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1.03%,2013年则增至2.74%,平均每年提升约0.07个百分点,从名义增长速度看,2000年~2013年间,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速为15.22%,低于经营净收入的增速(20.55%),高于工资性收入(11.72%)和转移性收入增速(12.94%)。但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依然偏小,[1][2]且增长速度放缓。分省份来看,2013年全国有14个省份财产性收入占比低于2%,仅有福建、云南两省占比在5%以上,如表3所示。而根据美国经济分析局(BEA)数据,2013年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18.87%,约为我国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的7倍,在52个州中,有15个州的占比在20%以上。财产性收入比重较高得益于美国发达、稳定的资本市场,居民倾向于通过持有有价证券的方式获取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根据美国“国民收入和生产账户”(NIPA),美国公民财产性收入主要由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和租金收入三项构成,比例分别占59%、31%和9.5%,[3]相较之下,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依次为房屋出租、股息红利和利息,三者占比分别约为50%、20%和10%,[4]可见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数量偏少,且严重依赖房产租金收入,结构极其不合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居民尤其是中小城市市民财产数量少,缺乏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另一方面在于除了房产租赁外,我国尚缺乏稳定、有效的财产收益性平台。

表3 2013年分省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源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此外,城市居民收入增加还面临着转移性净收入增长动力不足的问题。转移性净收入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途径。在初次分配居民劳动报酬份额偏低的情况下,转移性净收入承担了增加落后地区、低收入群体总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使命。按当年价格计算,我国城市居民转移性净收入已从1990年的328.41元上升至2013年的7 010.26元,2000年之后的名义年均增长率为12.94%。但从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看,转移性净收入长期裹足不前,仅从1990年的21.66%上升至2013年的23.73%,年均增长不到0.1个百分点。

(二)初次分配中居民劳动报酬份额偏低

劳动者报酬主要是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和社会保险付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收入法核算的省际生产总值,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从1996年的53.4%下降到2012年的45.59%,在2007年达触底至39.74%,如图4所示。尽管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经济主体在初次分配中都分享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各经济主体分享的程度相差甚远,政府提高最快,企业部门次之,作为生产和消费主体的居民,其收入份额仍有待提高。[5]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决定了包括中小城市在内的广大居民的收入基数偏小,同时也加大了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的压力,不利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图4 我国主要年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2008年未见相关统计数据)

(三)中小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滞后于大城市

脱离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探讨居民增收问题是无本之木。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是居民收入的本底,决定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价值总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不同要素报酬所占份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6]尽管中小城市数量多、辐射区域广、带动人口多,但受城镇化过程中公共资源分配倾向于大城市以及城市规模经济影响,中小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于大城市。

同时,中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滞后于大城市。对2013年我国5个等级城市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统计,得到图5所示结果。据该图可知,城市规模等级越小,居民可支配收入整体水平越低,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上限、下限和平均值均低于其他等级城市,其中小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仅相当于超大城市的1/2强。可见中小城市不仅面临着我国居民收入增收的普遍性问题,还面临着基础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困境。

图5 2013年不同规模等级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布区间及均值

数据来源:《中国城市经济统计年鉴》2014,三沙市未统计;城市等级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分类

三、中小城市增收的机遇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优化收入来源结构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提升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福祉。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现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目标,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此外,还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充分认识到我国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过低的现实,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居民收入,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广大中小城市居民的收入、推动收入结构合理化,也有利于培育城市中等收入者数量,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谓“创造条件”表明党和政府将创新和提供更多财产流通和使用平台,多元化地拓展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和路径,“更多群众”则意味着财产性收入将不局限于高收入人群,还要向广大中低收入者覆盖,提升其持有财产并通过财产获得收益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加大了对居民增收问题的重视程度,指出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步。特别提到居民增收工作中要提高“两个比重”,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进一步反映了经济发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导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上述文件或精神为我国中小城市居民增收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新型城镇化重心下沉,中小城市发展受重视

我国中小城市数量众多,但规模小、服务功能弱,产业和人口集聚不足,远未达到规模效益,城市潜力仍有待挖掘,造成城市发展规模不经济,也从根本上削弱了中小城市的经济产出和收入水平提升能力。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城镇化走的是一条优先发展大城市的道路,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倾向于向大城市集中,加速了大城市人口与产业聚集,城市规模经济得以快速体现,但同时,也使大城市不同程度面临产业发展、人口聚集、交通拥堵、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管理低效等方面的压力,降低了大城市居民的环境福利。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强调要增强城市群内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经济集聚能力,引导人口和产业由特大城市主城区向周边和其他城镇疏散转移。《规划》把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作为优化城镇规模结构的主攻方向,加强产业和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引导,提升质量增加数量,鼓励引导产业项目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城市和县城布局,依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夯实产业基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要向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引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在中小城市布局、优质教育和医疗机构在中小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强集聚要素的吸引力。

上述战略构想表明我国城镇化开始从优先发展大城市的模式转变为不同规模城市协同发展的模式,城镇化的重心将进一步下移,这有利于广大中小城市承接特大城市、超大城市人口、产业和公共服务转移,加快人口与产业集聚,并在此过程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随着中小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能够吸引更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从而改善要素投入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劳动报酬比重。因此,新型城镇化为增加中小城市居民收入提供了重要契机。

(三)创新创业氛围浓厚

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将“鼓励创业”纳入促进就业的方针,强调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支持青年创业。[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部署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策略。《意见》指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要以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为基本原则,重点抓好“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丰富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八个主要任务。

上述政策与文件为中小城市居民创新创业指明了方向。中小城市人口众多、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市场广阔,通过完善扶持创新创业政策,鼓励中小城市居民创新创业,能通过两个方面提升居民收入水平。第一,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间接消化中小城市既有就业压力,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整体工资性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普及新型技术应用,刺激新型业态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转移,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增加创业者的经营性收入,提升经营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形成更为健康、稳健的收入来源结构。

四、促进中小城市居民增收的基本思路

增加中小城市居民收入,首先应科学认识居民收入的基础和来源结构,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大中小城市经济增长这块蛋糕,又要按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基本原则,分好蛋糕。居民增收工作不能局限于收入分配角度,脱离了中小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谈收入分配是片面的。因此,本文认为中小城市居民增收工作应按照“1+1+4”的思路展开:夯实1个基础,促进中小城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巩固和提升居民增收的基础来源;提高1个比重,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抓好4个途径,即通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轮驱动,既要提高各个途径的收入绝对数量,又必须调整不同途径的收入结构,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渠道。

(一)加快中小城市经济发展

借力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中小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将我国城镇化工作的重心下移,转变优先发展大城市的传统思路,以加快发展中小城市作为提升我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的有力抓手。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设立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同时发挥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适度降低对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的贷款门槛和贷款成本,鼓励建立以城市群为单元的政府融资平台,切实解决中小城市基础建设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承载力。

公共服务配置方面,加大对中小城市公共服务建设和提升的投入力度,强化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的倾斜力度,建立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对口支援、指导机制,加快某些超大城市中心城区优质公共资源向周边中小城市疏解,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在中小城市布局,促进大城市与中小城市间公共资源均等化,提升中小城市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形成优质、完备的公共资源服务体系。以此构建良好的城市发展软环境,吸引产业和人才进驻。

产业发展方面,一是以城市群为区域单元,形成群内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强化城市群内资源共享、产业分工和人才交流,充分发挥中小城市自身资源优势,挖掘自身发展潜力,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城市;二是抓住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格局调整机遇,夯实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服务能力,为有效承接超大城市产业转移提供环境与政策支持,在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限度内,加快产业和人口向中小城市集聚;三是要积极吸纳“产业+”与“互联网+”发展思维,实现中小城市产业立体式发展,通过“旅游+”等“产业+”发展思维,强化产业间联动关系,推动新产业、新业态产生,增加中小城市产业发展的“宽度”,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互联网+”思维,促进信息化与制造业、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提升已有产业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率,增加中小城市产业发展的“厚度”,也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

(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科学调整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配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小城市居民增收工作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一分配结构的影响。居民收入的提高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发挥其宏观调控能力,并对企业进行道德劝说,使其形成现代企业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意识,放弃将利润作为唯一追求目标的传统观念。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即是要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之总和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因此,这一“提高”更多地表现为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则性和指向性,在具体实施层面必须要通过四个途径加以落实。

(三)增加工资与劳务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在国家层面上,继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初次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包括中小城市居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第一,促进中小城市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一是要完善反映劳动要素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定价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续签监控力度,二是严格执行职工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三是按照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变动情况,科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的要求,四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和比较制度,科学有序地提升公务员工资收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要严格实行“同工同酬”制度,对特定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小城市,提高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艰苦边远补贴。

第二,促进中小城市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中小城市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拓展裂变,带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降低中小城市失业率。鼓励中小城市居民在岗、离岗创业,以创业促就业。

第三,提高中小城市劳动者素质。建立面向中小城市低熟练程度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大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并足额提取、合理使用此项经费,实施职工年度最短培训时间制度,确保职工能够带薪接受培训。以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立面向中小城市的职业培训基金,探索建立以市场化方式培训在岗职工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城市农民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和实际效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考核、鉴定和认证体系,实现特定行业培训认证体系的标准化和跨区域通用性。

第四,鼓励技术要素参与生产与分配。在中小城市内确立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待遇原则。一是确立对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高水平管理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特殊津贴等制度,二是允许科技成果、品牌、创意入股,保障上述要素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三是鼓励高水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兼职合作的身份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项目,建立健全兼职人员专家费、劳务费发放制度。通过上述措施加大中小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度。

第五,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实际购买力等标准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度提高劳务费等的税收起征点并降低税率。积极探索因地区而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对于选择进入中小城市工作的高技术人才,可以在税收上予以进一步减免。

(四)鼓励中小城市居民创新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针对特定需求行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中小城市居民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增强城市经济活力、增加经营性收入,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机制,让中小城市居民有机会参与其中,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建立困难群体创业帮扶机制,支持中小城市下岗人员、农村迁入新市民等通过灵活方式从事旅游、餐饮、特色农副产品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经营,加强对这两类创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适当引导其经营业态向符合中小城市发展方向的高级、新型业态升级,例如引导农家乐旅游向标准化、民俗化、生态化方向转型,引导传统家庭旅馆向精品特色酒店转型等,提高产业的附加值水平。设立中小城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基金,引导、鼓励技术型返乡农民工在就近中小城市创业,鼓励带入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其具有熟练技能的优势,并形成对本地的技术溢出。当下,还应抓住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机遇,通过探索构建众创空间、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融资机制、营造大众创业的文化氛围、建立居民创业咨询指导机制、有效使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措施,打造良好的中小城市创新创业生态。

(五)着力增加中小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

充分发挥财产性收入在中小城镇居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稳步提升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第一,进一步健全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为增加财产性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私有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8]使中小城镇居民正当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并使之具有可积累性。第二,多渠道增加中小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包括房产、储蓄、保险收益、债券、股票、贵金属、外汇、收藏品在内的多种财产持有载体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强化中小城市居民持有财产、创造财产性收入的意识,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适应其多元化的投资需求。第三,优化财产性收入的内部结构,转变以往房产租金在财产性收入中占比过大的情况,增大有价证券、贵金属等的财产收益比重,构建多元、合理、稳定的财产性收入结构。第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加强资本市场交易透明度,推进交易方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维持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秩序,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小城市居民营造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条件。

(六)稳步增加中小城市居民转移性收入

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集中财政资金加强民生改善与保障,加大对中小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支出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占比,增加中小城市居民转移性收入。

第一,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中小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简化下岗工人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手续,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构建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与保值增值。第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加快向广大中小城市推广,构建稳定的保险筹资渠道,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降低因病致贫发生概率。第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推进中小城市棚户区改造质量,并在此过程中做好居民合法利益保障工作。第四,着力构建和完善中小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顶层设计,健全机制体制,实施依法救助,保障中小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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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培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新思想, 新观点, 新论断, 新举措[N]. 人民日报, 2006-11-08(08).

(责任编校:贺常颖)

Circumstance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Promoting Residents' Incom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China

CONG Xiaonan

(Institute for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tudie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Laboratory for Urban Information Integration and Dynamic Simulation,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028, China)

Topromote the medium-small urban residents’ income is the main battlefield for promoting the whole residents’ income,.and it is significant to the realizing of the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China. The income of medium-small urban residents i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at of the big urban residents, and it is impacted negatively for the low remuneration share and the low property incom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romotion of the medium-small urban residents’ incom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teady and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it puts emphasis on the increasement of the proportion of resident’ income share in the nati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A distribution institution with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should be built through increasing wage income, operating income, property income and transferring income.

medium-small cities; income promotion; property income; operating income; labor remuneration

F 29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4.002

2096-059X(2016)04–0007–08

2016-06-02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基于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研究”。

丛晓男(1982-),男,管理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城市经济、城市系统模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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