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海市中小学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法理支撑

2016-10-14上海师范大学非遗传承研究中心课题组

非遗传承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代表性文化遗产物质

上海师范大学非遗传承研究中心课题组

一、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文件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人类对自身文化遗产梳理与认知的过程

作为国际上富有文化使命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0世纪中后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战略提出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相关保护运动,对世界各国产生重要影响。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召开的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保护的重点是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动植物保护区等自然遗产这两大类物质遗产,确立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物质遗产的义务。然而该公约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约获得通过后,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

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秉着倡导“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性”的理念,陆续发布几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上海宪章》(2002)等。这些文件呼吁有关当局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增强人类社会的凝聚力和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号召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关注、宣传、保护、利用。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共9章40条,分为总则、公约的有关机关、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援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报告、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充实了以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规定,是第一个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界定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内容形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保护的实际操作需要提出并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尽管存在缺陷,但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专业词汇和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和使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和保护重点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从概念的用词可见一斑。如今广为人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概念在用词上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如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而且即使是《非遗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联合国颁布的法文、英文、中文三个版本也不完全相同。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作为一个新概念,它的内涵、外延、价值取向等界定在争议中不断拓展得以深化,并且会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人类对其认知的深入而不断完善,而围绕它所作的冲突、辩论、沟通等也正是人类对自身文化遗产梳理与认知的过程。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过程中进行传承与保护

根据《非遗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传承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造的,传承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成为“活”的文化的核心所在,而保护则是使这种传承继续下去的保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

《非遗公约》中将“保护”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参见《非遗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该定义下的“保护”包含两方面的目标,一是保护、抢救,二是利用、发展,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相比《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保护”(Protection),《非遗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更含“抢救”的意味,体现保护的紧迫性。《非遗公约》提出的保护体系,着力点主要有三方面:

建立名录制度。在国际层面,《非遗公约》除了倡导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进行国际合作与援助,还要求确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份名录各有侧重,前者侧重那些具有杰出价值和典型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在传承和弘扬;后者则是指那些尽管在社区或群体的努力保护下,存续状况仍然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重在抢救和保存。两者目的均在于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加强教育宣传。在国家层面,《非遗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等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社会的确认、尊重和弘扬,《非遗公约》特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非正规教育方式也作为提高全社会“非遗”意识的重要途径(参见《非遗公约》第十四条各条款):采取“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等措施,同时开展“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和“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唤起公众的文化自觉,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离不开教育体系和传播体系,对公众尤其是青年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能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认知,提升保护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民族文化、传统文化的认知水平,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素养和文化自觉的养成。

重视民众参与。《非遗公约》在前言中指出了社区、原住民和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特别将他们纳入承担保护的主力军。《非遗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属一个文化生态圈的原住民、群体或个人,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直接力量,也是保护活动直接的受益者,确保他们最大限度的参与及管理,充分发挥其力量,可以提高他们对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认识,同时他们与政府、专业中心、研究机构可建立协调共管机制,形成功能互补,切实有效地促进传承与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名录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与宣传,重视民众的参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延续,从而使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得到不断丰富与发展。

二、国家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文件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背景及争议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现行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在第1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6章共45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义务等作了规定。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的保护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

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严峻现状有关。一方面,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较之以往有所加强,自2005年起,我国开展全国性的普查工作,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认定并命名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民族或边远贫困地区的保护经费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展开;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案件增加。因此,面临巨大危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须通过全国性的立法来明确相关保护制度。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

据参与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该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成果,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如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限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境外个人来华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批程序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衔接性规定和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单位的义务。可以说,该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举措。

然而,该法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没有解决权利主体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够清晰,从该法的规定来看,国家、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主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上似乎不存在任何权利主体;没有明确在何种范围内、可以何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资源与利益分配机制。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缺少明确的权利和激励措施,对知识产权问题有所回避,对于由谁来执法的问题也没有落实,等等。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仍存在缺陷,需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二)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护体系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设,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我国形成了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立体、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世纪90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并未进入公众视野,国家针对的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个具体项目的保护。如199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中药品种的分级保护制度;1997年5月颁布并施行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是妥善保护已处于濒危失传状态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一项重要法规。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从政府保护的角度提出保护工作的意义、目标和方针,要求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指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年,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两个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件,可见党和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态度和对其进行保护的决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取得共识后,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随之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管理,如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等作了规范化的指导。如2006年11月文化部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文化部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8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2月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联合编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等。

与此同时,地方省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如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及江苏省率先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此外,各地也出台了一些以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传统民间项目为保护对象的法规,如《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1)、《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2006)、《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2009)等,这些单项条例为所保护的项目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可以说,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诸多方面,加大了保护力度,同时也将传承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实践的操作性。

(三)关于传承与保护的共识

传承与保护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保护,传承难以为继,没有传承,保护也失去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相比《非遗公约》关于“保护”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它将“保护”的内涵界定为“传承、传播”行为。所谓“传承”是指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政府资助该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而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下去,不会消失;所谓“传播”,是指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样的界定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

纵观上文所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共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持生命力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个区域或者族群内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世代相传而保留下来,在传承过程中离不开“人”这个特殊的载体,人是这种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一旦离开“人”,一旦传承活动停止,那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变成了“记忆”,而非“活”的文化,因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帮助他们将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与弘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等有效措施来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这已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评审原则、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这些规定也正说明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与保护方面肩负重任,要站在延续历史文脉的高度来保护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2.加强教育,营造氛围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发挥教育的功能使传承和保护的意识扎根于人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的宣传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认同,营造全社会来参与传承和保护的氛围,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推崇的。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可以“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明确提出,“传承”可以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了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法律义务。通过发挥教育的功能来加大传承与保护的普及面,同时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丰富形式与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可以发挥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2008年,文化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部门组织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学者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深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定点开展传承教育活动,而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将之纳入常规工作,设计富有当地特色的活动方案来推进活动的展开。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非遗”教育,不仅能提高他们对非遗的认识,同时也能让这一群体通过自己的方式和力量来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后,利用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展示活动,被各地有关部门当作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除了加强教育,法律法规也确定了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遗”宣传、教育、传播方面所应承担的重要责任与义务,要求新闻媒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关宣传、普及活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展整理、研究及宣传展示活动。

3.名录制度,分级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和侧重。建立名录制度,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体系化、科学化的分级保护,使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均规定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该《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评定的目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对具体的评审标准、申报审批程序作了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章对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了规定,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条件、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保护规划作了说明,按照名录的不同层级,分别由实施批准权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规划,明确规定了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4.制定规划,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整体性”是指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与形式,包括其所处的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个生态环境中,和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共生共存,相互影响,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传承中进行整体性的活态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式。

2006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有关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基础性规定,《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规定“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也是该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整体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通过整体性保护,帮助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自觉维护他们所处的生态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文化遗产和传承人在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得到完整的传承与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传承与保护事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很多理念、措施也已形成共识并深入人心。然而我们应清醒地看到,为了使某些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开展传承与保护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的空间中焕发新的生命力。

三、上海市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文件要求

(一)上海市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的规章建设

从2006年起,上海市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法规、规章,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6年9月出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评定工作;2009年8月出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传承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12年6月出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为传承与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地进行提供了保障。

随着规范性的保护措施逐步落实,上海市建立起具有上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启动国家级项目记录工程,设立专项资金,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基本形成市、区、街镇以及与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联动的三级保护网络体系,传承与保护工作效果明显。

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而且近年来上海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法规依据。

2013年下半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工作。先后调研了全国相关省分的立法情况,梳理了14个省市立法条例亮点,并专程赴日本、韩国进行“无形文化财”保护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召开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非遗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等30余场“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上海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继《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后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文化法规,体现了上海市人大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上海市文化立法的高度重视,对于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开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里的非遗传承与保护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文简称“《非遗条例》”)全文共8章47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它立足上海市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于上位法,它是广义的“保护”,将“保护”的适用范围涵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参见《非遗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保护的具体内容及各个环节。关于传承与保护的规定也充分显示了上海的地方立法特色。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非遗条例》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对涉及参与保护的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分工,明确了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主导职责。

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较为笼统地表述有关鼓励公众参与非遗保护的条款,《非遗条例》的规定更具体也更多样化。条例充分认识到社会公众是参与传承和保护的重要角色,明确了社会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参见《非遗条例》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四条);“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参见《非遗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等。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将《非遗条例》中关于“保护”的定义落到实处,对传承与保护工作的展开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作为社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要力量,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参与不可或缺。《非遗条例》对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除了规定义务,还赋予了具体权利,除了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等权利,也明确规定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参见《非遗条例》第二十九条);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所进步,在制度的层面保障传承人的经济利益,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

可见,《非遗条例》加大对社会公众参与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使之自觉参与到非遗保护的队伍中来,而且也使公众参与传承和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科学指导,分类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确保其生命力。《非遗条例》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形态、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确立了分类保护的原则,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采取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整体性等不同方式进行保护。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参见《非遗条例》第四章各条款)。此外,还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原材料保护、老字号传统技艺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式。

各方力量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政府更重视非遗的凝聚力、文化认同等社会价值,对非遗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关注可能稍显不够,而企业对非遗进行保护,可能更偏重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科学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体现了上海市通过对非遗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综合考虑,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既尊重了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及发展权利,也充分考虑了其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使传承与保护工作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较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个进步。

3.合理利用,融入生活

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积淀深厚,形态繁多,几乎涵盖了当前我国非遗名录体系中的所有门类。为了让这些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传承与保护,《非遗条例》围绕融入本土文化、融入百姓生活、融入校园等方面来细化规定传承与传播的措施。

融入本土文化: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参见《非遗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六条)。

融入百姓生活:《非遗条例》规定,各公共文化机构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宣传、展示活动时要“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三条);要充分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向公众展示并宣传非遗资源,“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三条)。

融入校园:《非遗条例》鼓励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参与学校课程,对面向学生的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也分别作了规定。普及教育旨在向学生普及更多的非遗知识:“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参见《非遗条例》第三十五条);专业教育旨在培养专门性的非遗人才,通过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的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传承非遗技艺:“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参见《非遗条例》第四十条)。

近年来,上海市已有不少非遗项目融入到群众性的公共文化活动中,如2015年充分结合市民文化节全年活动安排,聚焦传统手工艺,发起“全城效应”,发动全市百余家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遗系列活动;地铁六号线在2015年7月开出了“非遗专列”,车厢中拉环上的商业广告被“三林本帮菜烹饪技艺”“龙潭酒酿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介绍所替代。这样的举措贴近百姓生活,生动活泼地向公众展示了非遗资源,拉近与普通老百姓的距离,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可以说,《非遗条例》规定的一系列措施将上海以往的实践经验加以提炼,用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并推广,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扩大传承与保护的力量,而且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得到普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保障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

(三)文教结合下的非遗传承与保护

2011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与现代教育相结合、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思路,积极探索符合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和方法。这为加快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传承保护体系明确了方向。

在上海文化、教育事业紧密合作、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的背景下,2013年12月出台《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下文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以培养和引进优秀文化人才、提升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文化素养为核心,积极推动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努力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主要工作之一是依托教育资源开展文物保护,促进文明和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加强对青少年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传播,发挥高校优势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培养文物保护领域的优秀人才。”为了完成这一工作,秉着“创新思路,打破围墙,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思路,在具体措施上更注重整体设计和系统思考,强调了非遗传承与保护各方资源的密切协同与深度合作。

探索职业教育与非遗传承相结合的途径。《三年行动计划》指出,“依托适应本市‘非遗’项目的传承创新需求,选择部分中高职院校试点探索培养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引导开展校企合作。依托上海大世界等文化场馆,组织相关职业院校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举办师生传统艺术作品展示活动。”职业院校在人才、技术、设施等方面具有优势,在职业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可以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些传统技艺类项目父子师徒世代相继、口传身授的传承模式,从而使传承更加规范、系统、科学。而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非遗教学成果进入市场,这也是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方式之一。

上海已开始了这样的探索: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于2011年尝试中等职业教育和区域企业产教研结合的新模式,与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及上海鸿翔百货公司联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几年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龙凤旗袍手工制作技艺”第三代传人徐永良每星期来此手把手传授,定向培养接班人,而学生在实际制作中感受旗袍工艺的魅力,对以后做服装大有裨益。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引入“本帮菜肴传统烹饪技艺”和“南翔小笼馒头制作技艺”两个国家级非遗项目工作室,学生们跟随大师学习原汁原味的精湛烹饪技艺,而上海的一些老饭店也成为了该校烹饪专业的实习基地。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与职业教育进行合作,能取长补短,使非遗特色工艺后继有人,职校因此建起本校的特色专业,培养学生掌握颇具特色的专业技能,双方是互赢互利的。

加强学生非遗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组织‘非遗’传承人和民俗专家进校园为学生讲授相关课程,传承‘非遗’;开设‘非遗’保护相关课程,在校园重点推广海派旗袍、古琴艺术、上海连环画等若干非遗项目;开展‘上海学子非遗展馆行’,引导和支持青年学生参观本市‘非遗’主题展馆”等等。教育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文化方式,也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青少年参与保护非遗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命运。加强对学生的非遗教育,有助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使传承与保护的参与面更广,而且也只有使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有深刻认识,重新挖掘和阐发其当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才能将传承与保护内化为自觉的行动与理念。

近年来,上海市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建起多所非遗进校园传习基地、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利用特色非遗资源打造本土系列文化形象,依托“进教材、进课堂、进课外、进网络、进队伍建设、进评价体系”的“六进”机制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支持公共文化机构进行非遗传承与传播。上海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览馆(陈列馆)作为“十二五”期间上海文化文物广播影视发展重点推动的区级公共文化设施之一来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指出支持在非遗传承与传播上能发挥重大作用的公共文化机构:“加强对本市高校举办各类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形成重点项目质量提升计划,推动提升全市高校博物馆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和推动上海戏剧文化交流中心和上海戏剧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展示和传承戏曲文化的悠久历史,促进教学和创作经验交流,培养优秀戏曲人才”,“依托全市社区学院(学校),结合区域文化特色,开展市民文化艺术的学习、展示、普及等活动。依托本市文化场馆,推进上海市民终身学习文化体验基地建设”。博物馆、社区学校、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担负着保存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播公共知识等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它们的扶持,更好地发挥它们面向群众、科普教育的优势,让更多的人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染和熏陶,提高大家对传承与保护工作的认同性和自觉性,为上海提高城市发展的软实力和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2015年12月,上海出台新一轮《上海市文教结合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根据计划,上海市将继续推进非遗的传承平台,更注重各方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平台,依托高校资源和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源,建设市级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传承基地,引领区县和学校形成‘一区一特、一校一品’的‘非遗’传承格局。”为了配合落实该计划,2016年的相关工作以中华优秀文化传习基地为抓手,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上海非遗学子展馆行”等活动,同时编写上海“非遗”青少年读本,启动“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依托高校资源提升“非遗”传承人群的综合素养。

可见,上海市文教结合背景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所秉承的理念是广泛吸纳学校、企事业单位、展演机构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传承与保护工作,尤其通过文教资源的有效对接,优化传播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上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宣传普及活动,扩大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小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丰富“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目的出发,以公约的形式引导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我国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全方位的保护,上海立足本市实际,也出台了相关法规、文件,它们为上海中小学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然而,作为一项漫长而持续的事业,如何有效落实并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如何引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将传承与保护内化为成熟而又自觉的行动,这是我们所要思考的。作为具有海纳百川精神的国际化大都市,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力度,因为,这不仅是传承上海的历史文脉,更为了挖掘城市未来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使多样化且具有活力的文化参与创造一个更多姿多彩的世界。

猜你喜欢

代表性文化遗产物质
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简介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非物质文化遗产欣赏
——围棋
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闽台地区代表性道地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