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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暏襛桑管理常见问题的相关法规及解读

2016-10-14

汽车与安全 2016年8期
关键词:标牌管理条例交通管理

校暏襛桑管理常见问题的相关法规及解读

本节选取与校车安全管理常见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并加以分类和说明,以便广大校车安全管理者和相关参与者查阅参照,同时加以宣传,更好的促进我国校车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校车安全理念的传播。

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等。

一、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法规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

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家庭圆满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合力搭建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共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使用校车应依法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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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三项强制性校车专用技术标准。校车具有优先通行权,各项技术指标提高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性,且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承运人责任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校车必须取得许可,不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三、校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法规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解读

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即是驾驶人。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学校也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排查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依法注销相应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校车标识和安全设施要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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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一次记2分;第七项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一次记2分;第九项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一次记2分。

解读

校车应当配备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牌等,按照规定喷涂校车外观标识,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这些设施有利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执勤执法人员有效管理,更是校车享用优先通行权的保障。校车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出车前一定要检查车辆安全装备是否完好、配齐,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装备能帮助驾驶人和学生赢得逃生时间,摆脱险境。

五、不得使用拼装报废车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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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解读

拼装车、报废车技术状况差,安全性能非常低,法律禁止其上路行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直接危及学生生命安全,广大学生及家长应予以坚决抵制。

六、严禁校车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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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第一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解读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的注视点变远,视野变窄,注意力转移困难,对速度及路况的判断力降低,易因判断滞后或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同时,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越长,冲击力越大,事故危害也会大大增加。由于校车乘客主要是未成年学生,驾驶人责任重大,因此相关法规对校车限速行驶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校车严重超速列入刑事处罚范畴。

七、严禁校车超员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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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该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6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解读

车辆超员后,载质量增加, 轮胎负荷加重,制动距离延长,影响车辆转向性能与制动效能,严重超员还会因轮胎负荷、变形过大而爆胎。超员的校车导致部分学生没有座位和安全带加固,更加难以保障行驶途中学生安全。另外,每一辆校车都按座位为学生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超员载运的学生将缺少相关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校车严重超员列入刑事处罚范畴。

校车驾驶人应确保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以任何理由超员,保障自身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驾驶超员校车。

八、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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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一条规定:启用前应提前对车辆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解读

校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延长或行驶里程的增加,零件逐渐磨损、腐蚀、变形、老化,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下降。为确保驾驶人及学生交通安全,应严格按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及时维护校车,消除隐患。

九、严禁载货车辆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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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解读

非客运车辆的设计制造初衷是为满足载货需求,不适合载人。特别是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在速度较快的情况下转向、掉头易发生侧翻等事故,而且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差,发生事故后很可能造成乘车者严重受伤。

十、不可擅自改装校车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

处罚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为保障行驶安全,减少事故伤害,专用校车具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标准。擅自对校车进行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将给学生乘车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擅自改装的校车在未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

十一、校车需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

法规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解读

校车按照既定审核路线行驶,可以确保司机对道路情况的熟悉,减少路面突发意外的出现,是保证校车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

十二、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车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处罚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记2分。

解读

校车站点都是在对路况进行仔细考查之后确定的,有明显的区域划分,路况安全系数高,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学生上下车的安全。而非指定站点则没有上述安全保证,容易导致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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